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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再加力度,上海港新规5月1日起施行

失信惩戒再加力度,上海港新规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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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来源: 海运网

近日上港集团发布了: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失信企业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通知。

据海关总署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于今年51日起施行。这是自2014121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

此次新政的最大特点是加大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对诚信守法的进出口企业给予更多便利。与此次公布《信用办法》配套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比如《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和一些相关公告等将一并修订,并与《信用办法》同步实施。

根据现有《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第十条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而对于失信企业,根据现行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25号令)的规定, 海关将此前以下惩罚措施: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信用管理制度的修订将有力推动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将纳入到海关企业管理信用管理中来,这将会更有利于敦促企业遵纪守法,重视信用。进一步优化我国外贸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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