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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十一种解决方法

债务纠纷的十一种解决方法

催收实务
2019-07-09

一、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二、调解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4.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5.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非诉专业催收

非诉催收(又名非诉追收)是指专业催收公司接受企业或组织的委托,通过合法的催收业务流程和技巧,帮助委托人管理清收应收账款,降低企业商业风险和组织坏账损失,防范和规避企业或组织由于使用赊销经营方式带来的风险。

非诉催收相较于诉讼来讲,具有明显的优势:

1)对于账龄半年内的案子,回款率最高。而且非诉商帐催收收取为数不多的案件受理费,几乎没前期费用。而采取诉讼催收所需的费用,除需缴纳高额的诉讼费用外,还有律师费等。

2)非诉商帐催收服务周期比诉讼催收更短。诉讼通常在半年以上,甚至有长达10年还未解决的案件,但非诉催收通常服务期一般为12个月,但一般在操作后6个月内,便能基本判断出账款回收的结果。

3) 非诉商帐催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运用非诉催收成功后,债务方是基于自身所受压力而自愿进行清偿欠款,所以并不存在执行风险问题。而诉讼催收案件即使胜诉,但由于现存司法环境和制度方面的问题,以及债务方的人为阻碍和恶意逃避,胜诉后的执行过程仍存在极大的风险。

4)诉讼催收讲究的是证据充分原则,对于很多证据不甚全面或履行存在某些缺陷的案件,进行诉讼一般很难得到有效解决,甚至面临败诉的结局,故而存有极大的诉讼风险。而非诉商帐催收对证据的要求并不像诉讼催收那样严格,只要有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即催款有据可依即可进行。而且,非诉商帐催收一般也不需要客户提供相关证据原件。

5)专业的操作人员, 这些专业人员有丰富的应收账款催收经验,又有较强的调查能力和法律及社会背景,可以在不损害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达成债务人还款的目的。

6)非诉商帐催收虽不保证100%为客户实现账款的回收,但由于非诉商帐催收同时包涵了一个对债务方相关财务及经营状况的调查过程,而期间所调查到的相关信息,往往也是债务方目前相关状况的最真实反映。

四、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五、诉讼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六、申请支付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八、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 (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九、优先受偿权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十、保证人优先追偿权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十一、代位追偿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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