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规避涉外纠纷,你的外贸合同中条款内容够齐全吗?

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品质规格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首先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于某些由国家制定了品质标准的商品,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
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包含品名、规格和牌号。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有两种: 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
二、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使用的计量单位以及计量方法。国际贸易中不同的商品,需要有不同的计量单位。所以制定数量条款时要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三、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是用来规定货物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费用负担和运输标志等方面内容的条款。
包装条款是指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在实际制定包装条款时,一定要明确材料、造型和规格,注意在合同中要规避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言辞模糊的表达。
四、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包含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五、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分批装运和转运,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还应包括装运通知、滞期速遣以及装运单据等内容。
此外,装运条款的内容可因采用的贸易术语、运输方式以及船舶的经营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六、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
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具体使用什么样的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七、货物的支付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等。
支付手段分为货币和汇票两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
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
八、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
检验条款主要包括买方的检验权、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和索赔的期限等内容。
检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
九、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不可抗力主要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有部分当事人会在合同中改变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这就需要双方在制定合同中明晰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十、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
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法。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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