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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买单?卖单?错了算谁的?责任怎么定?

案例解析:买单?卖单?错了算谁的?责任怎么定?

干货工具
2023-04-25

原告:星矢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紫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这一看,货代告货代啊!那都搞啥呢?

补充一下必要的配角---原告的货主客户:AAA实业有限公司

那么来,先看诉求: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因AAA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的客户)索赔而支付的赔款14,990.10美元;

嗯,这个就能看出端倪了,客户的单子搞砸了,被索赔了,我的单子给你的,我找你索赔

2、被告赔偿原告因AAA公司索赔而支付的诉讼费人民币2236元(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协议及结算协议书,

那看看被告咋说,被告辩称:

1、原告提供了错误的品名、用途及参考海关编码,AAA公司和熟悉货物的工厂均拒绝前往海关解释导致海关行政处罚;

2、被告没有义务保证原告的货物顺利放行通关,由于原告提交错误的品名和申报要素导致的海关罚款不应由被告承担;

嗯,这里还没啥问题

被告说的有道理,你给我的东西是错的,海关查了,我有啥办法呢?

3、2014年至2017年间所有原告能提供全套报关单证并委托被告报关的货物,被告均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申报,原告知情并默许这种报关方式,原告称被告转委托第三方买单报关未经原告准许与事实不符;

这里看上去也是正常

你给我的单子,我转给你别人报了吗

报关行也经常卖单啊,这个算啥理由?

4、原告未提供货物的单价和金额给被告,报关员按照所提供货物品名的市场价值进行申报并无不妥;


5、根据双方协议,原告必须保证提供的装箱资料与实际装箱情况相符,若海关查验发现情况不符,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到这里呢,看上去是原告的无理取闹了

你单子错了,才是被海关处罚的核心啊

嗯,不急,我们再看看法院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协议及结算协议书

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报关的,原告应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报关单证,原告必须保证所提供装箱资料与实际装箱情况相符,若海关查验发现情况不符,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原告负责,并承担由于报关单证提供不及时或与海关法规相抵触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及报关延误的责任及费用;被告应严格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于操作中违反海关有关规定引起的不良后果;

这个约定很规范

责任划分也都说的很清楚有木有

合同签订后,原告曾多次委托过被告办理货物的报关事宜,货物的品名包括活性炭过滤网。被告称以往接受原告委托后,大部分都转委托深圳市TYT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YT公司)报关。

嗯,一直都转给别人报关的,但是怎么是个进出口公司报关的呢?胖剑我有点懵,那就继续看吧

17年11月29日,AAA公司为将一批货值14,990.10美元规格的聚氨酯泡沫过滤网(防火)从深圳盐田运往意大利共和国安科纳,委托原告安排运输和办理出口报关等事务,原告提供的货物品名为活性炭过滤网。

咋一看,咦,真的是品名不对啊

不过呢,胖子我查了下,活性炭过滤网一般都是将活性炭粘附在蜂窝状的聚氨酯海绵上的,所以,咱们还得继续看下去到底发生了啥

原告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样稿载明托运人为原告,然后呢,委托被告进行拖车运输和代为办理该批货物的海关申报等手续。

原告提供给被告的货物品名同样是活性炭过滤网。被告接受委托后,转委托TYT公司办理本案货物的报关事宜,但该转委托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也未告知原告。

被告称TYT公司接受委托后再转给其他公司报关,被告提供给TYT公司的货物品名也是活性炭过滤网,但不知道TYT公司提供给其转委托的其他公司的货物品名。

关键转折开始了哈

原告自己不报关,委托了被告报关

被告呢,又委托了YTY公司报关

没想到啊,YTY公司又转手了

又被卖了,一票货卖了几回

关键,在货物报关过程中,大鹏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

duang,被海关查验了,还查出问题了

大鹏海关连开三个罚单,该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12月27日,因孝感市ELZI进出口有限公司、孝感市DSZ物资供销有限公司、XDZ进出口(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委托深圳市DN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1248千克、1248千克和两单1248千克共4992千克的货物油烟机配件:过滤网、编码8414902000,于2017年12月14日经查验一科查验,发现与实际品名过滤网、编码681599900不符,分别科处罚款15,000元、15,000元、25,000元。

不但是报关行变成了DN物流

还突然就出现了三个孝感的公司

出口发货人也变了,发货人不是原告了

这单被卖的彻底啊!!!

货主AAA估计一时半伙都要想不通

次年2月12日,TYT公司或其再转委托的公司在大鹏海关处领取了装载本案货物的TRHU3392774号集装箱的海关放行条。

被告称,由于AAA公司和原告未向TYT公司支付上述罚款,放行条至今仍在TYT公司处。

估计有胖友说:这是个人都不会付啊

莫慌,咱们继续看看法院怎么说

法院认为,本案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首先是责任的判断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以被告在代理本案货物运输和出口报关事务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由主张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从被告能否证明其没有过错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后,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后,转委托TYT公司办理本案货物的出口报关事务,并辩称原告知悉并默许被告转委托。(一会看证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的规定,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约定转委托权限,被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货物出口报关的事务转委托TYT公司办理。

这个争议告一段落了

你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你转委托

那么就该继续判定到底谁的错了

TYT公司或其另行转委托的报关公司在办理货物出口报关事务的过程中以“油烟机配件:过滤网”的货物品名向海关申报,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活性炭过滤网”货物品名不一致,导致货物被大鹏海关认定为申报品名和编码错误而被查扣并科处罚款。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货物出口报关的事务转委托TYT公司办理,TYT公司或其再转委托的报关公司在办理过程中申报货物品名和编码错误,导致货物未能完成出口报关,至今未返还给原告,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办理本案货物出口报关的事务中存在过错,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品名错误,按照双方的约定,若海关查验发现情况不符,一切责任及损失应由原告承担,但因本案货物并未按原告提供的品名向海关申报,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品名错误,被告的该抗辩不成立,不予支持。

你说我的品名错了导致海关处罚

但是,你却没按照我的报啊!所以法院予以支持了

那如果按他们的品名报了呢?法院肯定就不支持了嘛,合同责任都明确好了的。

然后呢,原告提供了货主起诉原告的文件,原告已经赔偿了货主的损失,而被告至今未将本案货物返还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AAA公司索赔而支付的货物价值损失赔款14,990.10美元有理,予以支持。

最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紫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星矢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4,990.10美元;

二、驳回原告星矢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好了,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各位胖友,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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