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全球-GlobalDebtCollectionService全球账款催收专家

国有基金投资丨格兰德旗下商账催收服务平台

全球应收账款法律服务网

公共服务平台

官方热线:18561580796
QQ:2461438308
微信:gladtrust2006
催全球 >  外贸资讯 > 
进口食品标签法律风险与应对

进口食品标签法律风险与应对

催收实务
2023-08-10

文章来源于金杜研究院公众号 ,作者冯晓鹏 王溢美 等

自2022年11月1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生效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结合新《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更加严格,进口食品经营者应更加重视进口食品的合规问题。中文标签作为进口食品的身份证明,受到海关通关及境内市场流通的双重监管,是进口食品经营者关注的重中之重,其所涉内容繁复、标准多样、纠错率高,也成为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的“获利突破口”。

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有关进口食品的争议解决案件,梳理我国对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常见涉案问题,协助进口食品经营企业识别并合规应对行政、民事、刑事风险。

一、进口食品标签常见问题

(一)标签未载明法定信息

  • 特定进口食品在最小食用包装上未标注警示语、不适应人群等;

  • 进口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上未载明境外代理商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1]

(二)中文标签与瓶身标志不一致

中文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以及日期与瓶身标示等出现了不对应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进口的葡萄酒出现了中文标签的保质期年限与瓶身所示年限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7条有关日期标示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2]

(三)中文标签翻译不准确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翻译不准确,导致进口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在上海某海关作出的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中,某公司报关时虽未提交虚假材料,但其进口食品上的中文标签存在韩文翻译不准确的问题,被海关认定为该公司未建立有效执行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3]

(四)实物标签与标签样张不一致

实物中文标签与海关留存报检资料中的中文标签样张不符,导致进口商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某公司进口的面包干产品的中文标签与上海某区海关存留的中文标签样张不符,海关认定该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4]

二、进口食品经营者因标签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行政法律风险

1、食品进口环节,标签违反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海关将不予进口,并要求对相关食品实施销毁、退运或技术处理,违者将处以警告或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的有无、中文标签是否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文标签所载内容是否需要涵盖食品相关信息作出了明确要求。[5]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中则进一步强调了食品进口商作为进口食品标签的审核主体的责任。[6]

若海关在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对食品进口商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2、食品进口环节,标签未如实反映食品情况,构成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海关将对报检主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7]《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海关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的内容包括对内外包装的标签的审查。[8]上述规定进一步强化进口食品标签在法定商品检验的重要作用。如果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没有如实反映食品情况,使得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的食品取得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则参与进口食品标签申报的企业及人员则将面临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责任风险。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3、食品销售环节,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将视情节作出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一旦进口食品进入国内流通环节,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被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根据食品货金额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9]同时,海关也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口商作出没收、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实践中,进口食品从海关报关进境后在境内销售,若海关根据进口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发现确实存在提交虚假材料,伪报通关尚不构成犯罪的,海关仍有权对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作出食品安全相关行政处罚。此外,海关亦可将有关材料线索移交到境内收货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4、食品销售环节,因标签内容被认定为不安全食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违者,警告并处罚款

如因标签营养成分比例数值涉及超量添加、禁用成分添加、虚假标注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该食品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被认定为“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为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违者将被处以警告及罚款。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对于进口食品而言,根据办案经验,进口商同样适用上述召回规定,海关也可责令进口商召回已进口的不安全食品。

5、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此,若企业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或触犯刑法,将会对企业后续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民事法律风险

1、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法院支持“退一赔十”

除了上述没收、罚款、召回等的行政责任外,进口食品经营者还需要对特定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食品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相关规定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其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

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10]中,被告进口食品经营者所售进口日本威士忌均无中文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属于不得进口的食品。同时,被告亦未能提供任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据以证明涉案威士忌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涉案威士忌来源于东京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区域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且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标签瑕疵不会对消费者带来误导,“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消费者退一赔十的诉求,也有法院认为,虽然进口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瑕疵并不会对消费者带来误导时,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惩罚性产品责任的法理基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知食品有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导致食用者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大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要提交证据证明产品对其人身或财产损失才符合十倍赔偿请求的构成要件。

例如,某消费者因其所购买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有中文标签而向法院提出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11]但两审法院皆只同意了其退还货款的请求,一审法院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的理由是原告近年来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提起多案赔偿诉讼,对网售产品具有很强的专业辨别能力,本案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并未对其造成误导,且原告未提供因无中文标签而影响食品安全的证据;二审法院也认定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缺陷,亦未证明产品对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未构成产品责任,无关惩罚性损害赔偿。

对于消费者是否需要证明产品对其人身或财产损失带来损失的问题,长宁区人民法院和胶州市法院、青岛市中院的态度有出入。笔者理解,第一个案例中产品来自国家禁止进口区域且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而第二个案例仅为缺少中文标签,不会对消费者带来误导,两案例中进口食品不合规带来的人身危害性有明显差异,因此法院在实际案例中会综合考虑进口食品对消费者的影响从而对证明问题作出调整。

我们建议进口食品经营者在面对消费者挑战时可关注其诉讼历史、标签瑕疵是否足以导致误导以及消费者是否提供产品带来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证据证明来增加论证力度,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刑事法律风险

1、构成逃避商检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作为食品商品法定检验项目之一,如果没有如实反映食品情况,使得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的食品取得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情节严重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则有可能会面临逃避商检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2、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2]如果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标识且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隐患”的程度,即使没有产生实际的严重损害结果,也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13]中,被告人购买了无检验检疫证明且无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肉类产品用于销售。经鉴定,该类食品原产国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的禁止输入国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确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最高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该罪定罪处罚。[14]在无证据证明进口食品经营者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时,进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含量标识超出国家标准、中英文标签不一致的行为,如果确实存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满5万元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进口食品的进口商、经营者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依据销售金额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在李某、薛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15]中,被告人将普通纳豆食品冒充高档次保健品予以出售。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标签说明认定,其销售产品为普通食品,既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处罚。

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中还出现有被告人通过制作包装标签、修改生产日期将重新包装后的过期产品进行销售的情况。在訾某、汪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16],被告人在他人处收购过期的酱油和咖啡,并委托其他两位当事人制作对应的包装标签并修改实际生产日期,之后重新包装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法院认为,訾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最后判处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进口食品经营者的合规应对措施

我国进口食品产业已逐步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将成为进口食品行业竞争中最关键且最本质的要素。如何应对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成为进口食品经营者确保企业行稳致远的重要话题。

(一)加强申报数据的谨慎填写与复核,充分与海关沟通

根据此前办案经验,进口食品标签问题与企业在关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业务流程粗放、缺乏复核查验及与海关及报关行沟通有信息差等问题有关。

建议企业在通关申报实操过程中加强对申报数据及随附单证的交叉复核,如客观上不一致或存疑的数据,建议在正式申报前充分与海关沟通。

(二)完善关务合规建设,开展关务风险排查与整改

此外,对于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及通关申报中存留的合规风险问题,建议企业进一步完善关务合规建设,尽快开展专业的关务合规风险检查及关务运行机制问题合规整改。

合规体系建设一方面为企业日后合规经营及申报提供有效风险提示,强化内部风险识别与应对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减少因经营不合规而受投诉,有效消除未来遇到紧急不利的外部风险。

(三)做好进货查验,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

进口食品经营者是否做好进货查验、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成为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的重要因素,从而影响法院认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建议进口食品经营者尽早与生产厂家沟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好采购的各项单据,以证明采购及经营的合规性。

(四)制定预警方案,积极应对行政调查

结合笔者团队的办案经验,若因食品标签问题而被消费者或职业打假人投诉执意对进口食品经营者进行“打假”,投诉人可能会向多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起投诉,投诉内容往往要求行政机关对进口食品作出召回、处罚等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行政部门支付其举报奖励金。该行政处罚决定将对进口食品进口商、经营者的法律风险、商业信誉、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对于进口食品经营者,我们建议提前制定投诉人牟利性打假的常态化应对预警方案,强化内部风险识别与应对的能力,消除未来经营过程中遇到紧急不利的刑事、行政或民事风险。如遇行政部门调查,应积极配合提交有力证据材料,充分说明进口食品的标签、内容物合法性,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员,通过法规、案例梳理等与行政部门进行交流。同时,企业可运用诉讼、投诉举报等合法手段,及时制止投诉人的恶意投诉行为,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注释:

[1]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沪市监松处〔2022〕27202100499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检违字〔2018〕001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南京汛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19〕0012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逸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检违字〔2018〕004号)

[5]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6]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7]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8]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9]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0] 《何辉与阵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5民初21426号)

[11] 《陈剑力、胶州市荣养百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5民初21426号(2023)鲁02民终6503号)

[12]《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 《杨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0117刑初504号)

[14]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15] 《李明旺、薛江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皖03刑终357号)

[16] 《訾肖遥、汪建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浙0402刑初362号)

作者:

冯晓鹏,合伙人,合规业务部;业务领域: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与贸易合规及争议解决;邮箱:fengxiaopeng@cn.kwm.com;

王溢美,主办律师,合规业务部;

李思然,律师,合规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黄俊逸、李抒阳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特别声明:本文转自贸法通,其整理自金杜律师事务所,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金催全球的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企业信用管理行业经验、相关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及时联系催全球,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