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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在香港进行的商事仲裁案件如何获得保全

商事仲裁|在香港进行的商事仲裁案件如何获得保全

催收实务
2023-11-08

本文转自涉外法律圈,其转自BLINK必铃涉外法务 ,作者必铃涉外团队

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共签署了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涵盖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九大内容,基本实现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全覆盖。

其中,2019年4月2日,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两地保全安排》”,该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则有效完善了两地保全协助制度,填补了在此之前内地的法院是无法向包括香港在内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的空白。

根据《两地保全安排》的规定,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申请提出前或者仲裁申请提出后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所谓“香港仲裁程序”是指以香港为仲裁地,并且由香港政府与内地最高法院共同确认的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名单*上的适格机构(具体见下表)或者办事处管理的仲裁程序。若申请人于仲裁申请提出前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则其必须在内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启动仲裁,一旦超过30日,相关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HKIAC”)为例,当事人向HKIAC表示要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后,HKIAC会在24小时内出具《受理函》。HKIAC 可依有管辖权的内地法院的要求,将保全申请连同《受理函》一并转送至内地法院。当然,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将《受理函》与其他必要的申请文件一并提交给内地法院。具体的申请程序见下图:

向内地法院提交保全申请的程序步骤

据此,就受HKIAC管理的香港仲裁程序而言,当事人一共有四种途径获得保全或者临时措施,具体如下:

1. 向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依据为香港《仲裁条例》第45条;

2. 请求紧急仲裁员发布临时措施,依据为HKIAC仲裁规则第23.1条;

3. 请求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依据为HKIAC仲裁规则第23.2条;

4. 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a) 内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为《两地保全安排》;

b) 属于CICC管辖的案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34条。

《两地保全安排》的出台,虽然设立了两地间的保全协助制度,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中之一就体现在,申请保全的时间仅为“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内地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历时较长,在这期间仲裁失利一方当事人很有可能趁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从而导致裁决最终事实上无法执行。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于2020年11月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互相执行补充安排”),并于2021年5月19日正式全文生效。该《互相执行补充安排》明确了“有关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 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从而,弥补了仲裁裁决作出后,无法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空白。

文章来源于:BLINK必铃涉外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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