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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危险品货物在中转国被扣留,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在途危险品货物在中转国被扣留,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催收实务
2023-12-22

出口企业A公司向越南买家B公司出口氰化物,委托国内C物流公司运输该批货物,运输过程为:通过海运将货物从宁波港运到泰国,在泰国某港进口后,再通过陆地运输运到缅甸。

该批货物到泰国港口且卸货后,在清关过程中,泰国海关人员在查验货物时,发现进口货物属于危险物质,需要泰国工业部的相关批文才可放行进口。由于无法向泰国海关提供规定的批文,这批货物被采取了限制措施,一直无法清关。

因货物无法被提走,长期滞留在港口,B公司在协议约定的宽限期过后,便直接向A公司提出取消订单,A公司只能退还货款,同时还损失了货物。

对此,A公司认为:

第一,多式联运经营人C公司负责将这批货物从装运港运到目的地,作为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

第二,C公司对运输的货物负有管货义务,包括按照规定及时向海关申报货物信息、配合海关查验工作、取得货物进口中转国所需的许可证、完成清关手续;

第三,由于承运人失责,货物未能按时交付给买家,承运人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C公司认为:

第一,货物未能按时抵达目的地,是因为相关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非承运人可控,与承运人无关;

第二,此次事件非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属于承运人免责事由。

那本案中,对于在途货物在中转国滞留而引发或相关的损失,货主能找物流公司追究责任吗?

答案是不能,货主未及时向港口、海关等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手续,由此产生损失的,不可找承运人承担。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基于该条文可知,法律对托运人应办理的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未作限制,未具体区分出口、进口还是过境中转环节中的手续,所以托运人应办理货物出口、进口及过境中转环节的各项手续。

回归到上述案例中,货主即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物流公司即C公司就中转港清关手续的办理或文件的提供有特别的约定。若无另外约定,货主应当承担货物在中转国清关手续和许可文件的办理义务。即,A公司应及时、完备、正确地将其已办理过境泰国的进出口许可和清关手续的单证送交C公司。因此,相关结果及责任只能由A公司承担,而不应由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C公司予以承受。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考虑到运输便捷性及减少物流成本,有时货物无可避免要途径第三国过境中转。中转国手续相较于进出口两国的手续而言更易被各方忽略,也因其易被忽略,导致各方责任不清晰进而酿成纠纷。对此,有如下建议:

第一,托运人(出口方)、收货人(进口方)均应认识到货物在中转国过境时同样需要办理中转手续,且区别于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相关手续,故应妥善办理。

第二,进出口企业与各自的货运代理人以及货物的运输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海运的承运人)之间,应明确约定货物过境中转手续的办理义务主体、办理具体事项及责任承担,杜绝权利义务不明导致的纠纷。

第三,对于物流公司而言,应谨慎预判业务风险,合理规划中转路线,强化人员和业务管理,针对客户特点和业务风险进行整体把握,熟悉第三国的进出口监管政策并完善与各方的沟通协作。

参考案例:赵蓉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2019)沪72民初2337号 2020.09.28 裁判

本院查明:原告与老挝化工订有氰化钠买卖合同,委托第三人出运,海运出口委托书记载的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老挝化工,启运港中国上海,目的地老挝万象。

被告签发了提单,记载托运人/出口人为原告,收货人为老挝化工,交付地为老挝万象,货物信息为“老挝化工公司,经泰国林查班至老挝”,输方式为CY-DOOR(堆场至门)。

根据涉案提单的集装箱查询信息,涉案集装箱的状态均显示为“已卸在林查班港A2(TLT),需在2018年10月13日前提货”。

泰国林查班海关海关官员查验货物发现进口货物氰化钠系3类危险物质,需要工业部工业工程司的批文方可进出口。但在清关过程中,海关官员未收到此类批文。鉴此,海关官员认为这已构成海关法以及危险物质法及工业部关于危险物质清单规定的为规避对此类物质的限制和禁入措施的违法行为。

原告与老挝化工于2019年5月28日达成退款协议,其中约定“因双方买卖合同项下的氰化钠货物长期滞留泰国港口,现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上述买卖合同,同时,卖方应将已收到的货款全额退还至买方。”

本院认为:

应分析认定准备、办理、提供进出口相关证件或许可的义务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与承运人就中转港清关手续的办理或文件的提供另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该规定应适用于本案。本案货物在泰国港口的中转清关手续和许可文件的办理义务依法应由货方承担,货方应及时、完备、正确地将其已办理过境泰国的进出口许可和清关手续的单证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

作者:

赵雅芳,专职律师,国际贸易团队资深律师;擅长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涉外婚姻家事与继承、企业合规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

(原标题:在途危险品货物在中转国被扣留,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本文转自贸法通,其综合整理自涉外律师说,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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