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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执行制度及执行流程介绍(上篇)

沙特执行制度及执行流程介绍(上篇)

催收实务
2024-08-21

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无论是采用诉讼、仲裁或是非对抗争议解决方式(ADR)解决争议,其最终目都是为了切实挽回财产损失,让争议标的落袋为安。因此,纠纷案件的最终执行程序对于企业来讲尤为重要。

近年来,沙特是中国企业出海的热点国家之一,中国企业涉及沙特的纠纷案件也出现了一定的增长趋势,而沙特的执行程序相较于中国有较大差异,编者将分两期详细介绍沙特的执行制度及执行流程。

一、沙特执行制度概况

沙特的判决和命令等如不能被主动执行,则必须提交主管的执行法院请求执行。为了确保这些裁判可以顺利执行,需要遵守不同的文书类型和不同的签发地的不同申请规则。

同时,沙特的执行制度也不仅限于对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对于一系列满足法律要求的法律文书,也可以申请执行法院执行。通过执行法院进行的执行程序是一个较之法院判决相对快捷。

二、主要的管辖法律与主管机关

当前沙特执行制度的主要法律是新《执行法》和《执行法实施条例》。此外针对执行内容的不同,还涉及部分《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内容

在沙特,执行制度由专门的执行法院/执行法官负责。《执行法》第8条规定,执行主要由各公共法院的“执行部门”或“执行法官”负责;最高司法委员会在必要时应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目前,沙特已经在利雅得、麦加、吉达在内的多个地区设置专门执行法院。

沙特的执行系统独立运作,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对所有与执行相关的程序拥有管辖权,但不包括行政和刑事判决。根据《执行法》第2条,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民商事案件中的强制执行权(compulsory execution)和对执行人员的监督权(supervision)。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财产权利的执行,也由执行法院管辖。

根据《执行法》第3条规定,执行法官对执行纠纷(execution disputes),不论其价值大小,均具有管辖权,依照简易判决(summary judgement)的规定进行裁决。执行法官公布有关执行的决定和命令,并可发布命令协调警察和主管机关。命令的权限范围还可包括旅行禁令(prevention of travel)、监禁令( imprisonment orders)、披露资产(disclosure of assets)和破产(insolvency cases)等。

管辖方面,《执行法》第4条规定,可执行的文件签发机关所在地、文件签署地、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在地的执行法院/执行法官都具有管辖权。一个案件存在多个管辖权的,由第一个采取执行行动的执行法院/执行法官管辖;第一个采取行动的执行法官也可以指派其他执行法院/执行法官进行管辖。

三、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根据《执行法》第9条,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进行执行的法律关系(即执行凭证 executive document)具体而言包括:

(1)法院发布的判决、裁定和命令;

(2)仲裁裁决;

(3)由有权机关出具或经法院批准的调解报告;

(4)商业票据(根据《执行法实施细则》9.6条,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5)经认证的协议和文件;

(6)外国发布的判决、法院令、仲裁裁决和经公证的文件;

(7)整份或部分内容有效的普通文书(Ordinary/Regular Papers);

(8)根据法律具有与执行凭证同等效力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由此可见,在沙特可以直接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交易文件种类较多,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直接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往往能加快案件的执行程序。

四、沙特执行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申请执行域内判决程序

1、提出执行申请

由于沙特阿拉伯政府的数字化举措,所有执行请求都必须通过司法部网站下的Najiz在线门户提交。注意对于非终局性的裁判文书,不得强制执行,但适用简易程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执行申请表(包括执行申诉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提交执行请求的法院名称、请求日期、执行凭证信息和发布方、权利金额及其内容描述、希望存款执行结果的银行账户号码等);

(2)执行凭证,即证明权利存在的文件,如票据、协议、文书等。执行法官确认执行凭证符合管辖规定,并在上面加盖执行印章,注明“执行凭证”一词,加上执行法官的名字、法院并签名;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执行命令的签发与通知程序


提交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应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order of execution),并附上一份加盖法院印章的执行凭证副本作为核证副本。通知应交付给被执行人或其代表,送达住所或营业场所;如未通知被执行人,则在执行命令签发之日起20天后公开公告通知。在国外的人士的通知期限应增加60天。

执行请求和通知函等文件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被执行人地址不明的,司法部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查明。申请表中的信息如果不完整,但不会对执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表依然有效。

注意,申请人提交的执行文件必须是特定金额、到期应付的,且不得与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相抵触;如果对商业票据(如支票)提出异议,书面异议文件应与相关商业票据一起提交给执行法院。

3、财产披露与查封


在签发执行命令后,执行法官可以命令被执行人及相关方(如资金监管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的会计与员工等)披露其资产信息,以确保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法官可以下令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由执行人员到财产所在地实施查封,记录查封报告。如果查封未在一天内完成,可在连续的日期里继续进行,包括法定假日。

如果执行法官通过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或通过其行为推定,认为其可能延迟付款的,也可以在签发执行命令之前就签发命令披露或查封其财产。

4、财产扣押

债权人担心丧失其权利时,有权要求扣押。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可能被扣押,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其他财产。

扣押只适用于明确、到期和应付的债务。在任何情况下,扣押只能在法院或相关有权机关的命令下进行。法院或相关机关在签发命令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扣押令应在发布之日起十天内通知被扣押人和受托人,否则扣押将无效。在这十天内,扣押申请人应提交初步证据和扣押有效性案件,否则扣押将被撤销。

扣押请求人应向法院或相关机关提供由适当担保人担保的书面承诺(written acknowledgment authenticated by a competent backer),保证被扣押方的所有权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

5、财产评估、拍卖与分配

对于财产价值,执行法官和执行人员应委派一名或多名资金评估员对执行的资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在附加报告中载明,并由执行法官签字。对于需要出售的,拍卖大厅(auction hall)是执行法官指定的出售扣押财产的唯一场所。

法院会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用于存入和管理执行所得款项,如拍卖所得、扣押款项等;贵重金属和珠宝等物品会存入拥有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金库。在取得相关财物后,执行所得款项的分配需由执行法官下令进行。执行法官会根据债权人的优先权和债务的清偿顺序,确定各债权人应得的份额。

最终,在完成分配决定后,法院会将属于申请人的执行所得款项从专用账户中划拨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6、强制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未在收到执行命令通知之日起5日内(或在报纸上公告执行命令之日起5日内)履行债务,亦未披露足够的金额用于偿还债务,执行法官将下令执行以下措施:

(1)禁止被执行人出境;

(2)终止与该项资金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由被执行人发出的代理;

(3)根据此法规定,披露并查封被执行人现有及未来足够的资产;

(4)披露被执行人商业和专业活动相关的许可及注册信息;

(5)在信用记录(credit information)中记录失信信息。

执行法官除上述措施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1)禁止政府机构与被执行人交易,并将其所有应计款项予以查封;

(2)禁止金融机构与被执行人交易;

(3)判令公开被执行人配偶、子女、可疑资产转移对象,或其同谋的财产。如有怀疑或证据表明财产被隐藏(隐匿),应将案件提交给有关法官;

(4)依据此法将被执行人处以监禁。

由此可见,沙特执行法通过多种严厉且全面的强制措施确保债务的履行,包括禁止出境、终止代理、查封资产、披露商业活动许可及记录失信信息等。这些措施不仅在财务和生活各方面对被执行人施加限制,还通过公开信息和社会监督提升透明度,并赋予执行法官广泛的权力,如必要时处以监禁,从而有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诚信。

(二)申请执行域外判决程序

沙特阿拉伯只执行与沙特阿拉伯有互惠关系的国家做出的外国判决。这种互惠关系可以通过条约或司法实践两种方式确定。根据沙特签订的各种条约安排,目前与沙特明确存在判决互认制度的国家有:《1983年利雅得公约》(Riyadh Convention 1983)下的阿尔及利亚、巴林、吉布提、埃及、伊拉克、约旦、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阿曼、巴勒斯坦、卡塔尔、索马里、苏丹、叙利亚、突尼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1995 年海湾合作委员会公约》(GCC Convention 1995)下的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目前,沙特与中国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判决互认条约安排。中国法院判决在沙执行尚无先例。

根据《执行法》,要执行与沙特阿拉伯没有相互执行判决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判决,执行法院只能依据“互惠原则(the reciprocity principle)”,即必须有证据证明签发该判决的司法管辖区同样也执行沙特判决。《执行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申请人有义务证明存在司法实践中的互惠关系。在《执行法》实施之前,申诉委员会(Board of Grievances)曾因“缺乏互惠性”拒绝执行一项英国高等法院判决(案号:SBG 4/D/F/20 of 1992),原因是英国《判决法案》(UK Judgment Act)不适用于沙特判决且无法证明英国法院认可沙特判决。法院表示,互惠性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互相执行判决的条约,二是该国家法院直接承认(而非重新审理)并执行沙特判决。这一判决精神与沙特立法保持了一致。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此类证据可能非常困难,而且需要向沙特司法部发送请求以核实互惠性,这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可能是数年)才能做出回应。

基于前述分析,沙特阿拉伯的执行程序与中国较为显著的差异,当事人需要向专门的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其执行制度的核心法律包括《执行法》和《执行法实施条例》,执行程序包括从申请执行到财产评估、拍卖及分配的一系列步骤。这对于我国出海沙特的企业依法维护权益具有指导意义。后续,我们还将对沙特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执行当事人之间法律文件的程序开展研究,并结合具体实践需求进行针对性介绍。

作者:徐金旭律师、张纪元律师、李一冰律师、林卉卉律师,文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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