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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诉讼仲裁实务丨执行制度及执行流程介绍

泰国诉讼仲裁实务丨执行制度及执行流程介绍

催收实务
2024-09-23

泰国位于东盟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营商环境开放包容,是东盟第二大经济体,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对外经贸合作的重要市场。企业在泰国出现商务纠纷时,一般通过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形式。其中,仲裁解决是常用的国际商务纠纷解决手段。


在贸易往来中,常见境内外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中国进行仲裁,但涉及在泰国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本文从外贸企业实际需求出发,向企业介绍在泰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流程,为企业提供参考。


01 提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泰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泰国及《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均可通过泰国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必须在裁决生效后三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执行申请。申请人提请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需要按照《泰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到申请后,法院应立即审查案件并做出相应判决。


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裁决,需要向泰国当地法院提交以下文件:


• 仲裁裁决书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


• 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 经宣誓过的翻译员、被授权认证翻译的官方、泰国驻外代表或领事认证的仲裁裁决及仲裁协议的泰文译本。


02 法院收取的程序性的费用


•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金额不超过5,000 万泰铢的仲裁裁决的,申请费用为裁决金额的0.5% (国内裁决)和1%(外国裁决)。最高不超过5万泰铢(国内裁决)和10万泰铢(外国裁决)。


• 无论是国内或外国裁决,仲裁裁决金额超过5,000 万泰铢的部分均需另加收0.1%的法院费用。


03 预计审理时间


承认和执行申请一经受理,法院即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有关副本和相关文件。被申请人有权向法庭提交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会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和答辩。在上述程序结束后,法院将对是否承认和执行有关外国裁决做出最终决定。根据实务经验,上述程序通常需要1-2年左右完成。


04 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境外裁仲裁裁决的情形 


鉴于仲裁裁决系基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后的结果,因此,泰国法院通常不再对仲裁裁决中的实体部分进行审理。根据《泰国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B.E. 2545 (2002)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1) 仲裁协议的一方根据仲裁协议的适用法有关规定,处于无行为能力的状态;


(2) 根据仲裁协议约定的适用法,该仲裁协议无效;或双方未就准据法达成合意,但是根据泰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3) 申请不予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方未获得有关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该方因其他原因未能有效地陈述其案情;


(4) 裁决涉及了不在仲裁协议条款范围之内的争议,或裁决包含了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但如果超裁的内容能够独立于裁决,则法院可酌情拒绝执行超裁部分的内容);


(5)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或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符;


(6) 仲裁裁决尚无约束力,仲裁裁决尚未具有约束力,或已被主管法院或根据作出仲裁裁决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撤销;


(7) 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8) 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共政策。


05 特别提示


一是根据泰国最高法院在最近的第 8539/2560 号案件中做出判决,泰国法院有权单独撤销国内裁决,并无权力撤销外国仲裁裁决。二是根据《仲裁法》第45条规定,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或判决不得上诉,但法院判决如有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不符;一名法官对判决提出了不同意见等情况,当事人一方可将命令或判决上诉至泰国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上诉审理期限为两年。


06 小结  

  

目前,泰国尚未加入任何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协定,也没有与其他国家签订任何双边或互惠执行外国判决协议。因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泰国无法直接获得承认和执行。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如在泰国重新开始新的诉讼程序,而已有判决仅作为证据的一部分。相比之下,商事仲裁成为外贸企业与泰国企业产生合同纠纷后的首选争议解决方式。近年来,泰国改革现有的国内仲裁法,使其更加现代化和国际化,使得泰国逐渐成为仲裁友好的国家,以促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高效、公平地解决。


注:本文由合作律所ILAWASIA争议解决团队Somphob Rodboon, Tanadee Pantumkomon, Kridtaporn Sirisereephap, Kridtaporn Sirisereephap, Rattasart Taweekarn, Surayuth Jantawong律师共同撰写和审校,本文经授权后进行翻译和编辑。


本文转自贸企通,其综合整理自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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