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低值高报和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款998万元

一、案件背景
2023年12月8日,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对L公司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L公司的增值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L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最终L公司被要求追缴出口退税款998万元;相关出口业务视同内销,按真实出口额计算,被要求补缴增值税254万元;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处以骗取出口退税款(142万元)1.5倍罚款,即213万元;L公司还被停止一年半的出口退税权。 二、案件分析 1. L公司出口存在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 (1)对比银行信用证等资料,发现实际业务与备案单证不匹配 税务稽查局人员通过对比青岛某商业银行确认的信用证、形式发票、提单等资料,发现与L公司提供给税务局的备案单证不匹配,该批出口业务实际结算货款为156,240美元,但L公司申报的出口金额为637,200美元,差异为480,960美元。税务稽查局人员经调查后认定,该批出口业务存在低值高报行为,应追回出口退税款52万元。 (2)通过国际情报信息交换,发现外商申报的报关单数据小于L公司申报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韩国相关部门发回的情报交换资料,了解到外商(韩国企业)在韩国申报的进口报关单等资料与L公司申报的数据不匹配;该出口业务对应353笔报关数据,实际销售额为2,937,317.5美元,但L公司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为11,370,791.5美元,差异为8,433,474美元。税务稽查局人员经调查后认定,该批出口业务存在低值高报行为,应追回出口退税款900多万元。 2. 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税务稽查人员与L公司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备注的农户进行核实,发现有23人承认未种植过相关农产品,农户们与L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业务。L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应的进项增值税税额为142万元;税务稽查局人员经调查后认定,虚开收购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最终L公司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款142万元。 三、律师分析与建议 1. 税务局调查骗税案件的方式越来越多样,企业出口退税合规要求越来越高 很多出口企业认为,税务局因执法权限问题,很难核实真实的出口业务,即使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存在虚假,若税务局没有相关证据,也难以认定企业存在骗税行为。 但事实并非如此,税务局调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如税务局可以比对海关的出口报关单数据、与船东等人核实真实的订舱情况、对比银行信用证了解真实的出口结算数据,甚至还可以通过国际情报信息交换了解外商在国外的进口申报资料等。税务局调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方式越来越多,表明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时面临的合规要求也越来越高。 2. 利用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大部分都伴随着虚开发票的行为 兰迪税务律师曾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并得出结论,“只要是有真实货物的出口,那么无论在出口时将出口价格报的多高,都不会影响最终应退税额的计算,或者不会突破之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上限。”,而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大部分伴随着虚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等)。 在本案中,L公司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其中有142万元的退税款是来源于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但通过国际情报交换可知,L公司低值高报骗税的金额高达998万元,扣除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应的142万元外,还有856万元。因税务局出具的文书披露的信息有限,我们无法更详细知道这部分骗税金额对应的虚开发票情况。 3. 骗税行为的后果不仅是追缴已退税款,还会予以处罚、暂停出口退税权 很多出口企业认为骗税的结果就是将拿到的退税款还给国家,但实际后果远不止这些。本案中,L公司除被要求追缴出口退税款998万元外,还被视同内销补缴销项增值税,并处以骗取出口退税款1.5倍罚款,与停止一年半的出口退税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随着海关、银行等多部门与税务局信息共享,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时面临的合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旦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除了退回税款,还会面对罚款、暂停出口退税权、调整出口管理类别等不利后果。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出口退税的合规,切不可因小失大。 备注:文章内容仅一家之言,且具有较强时效性,不宜作为法律意见使用。如需转载,烦请联系并注明出处。 本文转自涉外律师说,作者吴武玲,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