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成员国海外商标注册及维权指南——菲律宾篇

来源:山东贸促
一、商标注册制度概述
二、商标被抢注的应对措施
律师函
被抢注人可以向抢注人发送律师函(或称警告函),要求其撒回该商标的申请主册,或注销/转让该商标的申请注册。
异议
被抢注商标还在异议期内的,被抢人可以在公告刊登之6日起30天内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局( the Bureau of Legal Affairs,BLA)提出异议。若有充分理由需要延期,可申请延期,延期一次为30天,最多可延期3次。
无效宣告
抢注商标注册后,被抢注人可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打击抢注行为。可以提出商标无效的主要理由有:商标注册属于恶意抢注或与知识产权法相违背;已注册商标与在先持有人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等。如果无效宣告是基于在先商标权,需要在注册日期起5年内申请。
不使用撤销
抢注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使用的,被抢注人可以对其申请撤销。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对于没有提交使用证据的商标进行主动注销。使用宣誓需要办理公证,否则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不予认可;可选择在中国做申请人公证,也可以选择在菲律宾做代理人公证,通常菲律宾的代理人公证时效及成本均优于申请人公证。在商标成功续展后,注册的第10和第11年间还需要提交使用声明。
双方协商
被抢注人与抢注人通过谈判、协商,可以要求抢注人撤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或者将该商标转让给被抢注人等。
三、商标被侵权的应对措施
调查取证
由当地律师或调查机构通过电话拜访、网络检索、与相关人员沟通、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函
商标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或称警告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对其造成的商业损失进行赔偿。
行政调解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局负责行政调解,若调解后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则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反假冒委员会控诉
菲律宾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NCIPR)有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干涉,其成员包括: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国家调查局、海关、警察局、食品及药品管理局、内政部和地方政府、跨国犯罪特使办公室和贸易与工业部等。
司法诉讼
菲律宾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层级由下至上分别为市级 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菲律宾尚未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法律事务局有索赔金额低于20万比索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权。对于其他商标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则由独立设立的商业法院管辖。菲律宾《法院规定》指出,对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而最高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以对商标案件进行再审。在注册商标的任何诉讼中,法院可以确定注册权,判决全部或部分注册有效。同时法院对严重的侵权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涵盖了混淆、假冒、“搭便车”等侵权行为。
边境措施
菲律宾海关总署( Bureau of Customs,BOC)受理知识产权相关货品的备案申请,但目前菲国海关法规仅对进口商品有此规范。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商标权人如有正当理由怀疑仿冒品、盗版商品将进口至菲律宾,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发布对该商品的扣留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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