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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违法出口的主要形式和法律责任分析——刑事责任分析

两用物项违法出口的主要形式和法律责任分析——刑事责任分析

干货工具
2025-03-12

内容提要:
202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出台和实施,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本文对两用物项违法出口相关的案例进行梳理,结合实践操作与《条例》中的新增义务,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
上篇(刑事责任分析)主要内容:
  • 两用物项违法出口涉及的罪名和法律责任
  • 刑事违法主要形式
下篇(行政责任分析)主要内容:
  • 处罚依据和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
  • 《条例》中新增监管主体和违法行为
  • 合规建议

一、两用物项违法出口涉及的罪名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第十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国家对两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措施主要包括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和通过许可证限制管制物项的出口。关于禁止管制物项出口的管制措施,可参照近期商务部发布的针对美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措施,例如“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详见《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 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对于两用物项实施限制出口的措施则主要通过对管制物项设置出口许可证要求实现。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与违法出口有形的两用物项相关的刑事罪名主要涉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就法律责任而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事违法主要形式

作为典型的行政犯,走私犯罪以违反海关相关行政法规为前置性条件。在走私行为的认定上,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走私行为包括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我们观察到因违法出口两用物项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案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证报关型”,即行为人在出口两用物项时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而是通过篡改货物成分含量、伪报品名、伪报贸易国等方式规避两用物项出口监管;另一类是“有证报关型”,即行为人虽然在出口两用物项时向海关提交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但是证件上的最终用户与实际最终用户不符。
就上述两类行为类型,我们筛选出的典型案例如下:
1. 无证报关型
(1)篡改货物成分含量
案例:2012年10月,李某欲将稀释剂通过货代报关出口至朝鲜,金某帮助李某找到某货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帮忙申报出口稀释剂事宜。王某明知金某出口的稀释剂中甲苯含量超过40%,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且未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仍同意其公司业务员在货物报关时帮助金某伪报甲苯含量。自2012年10月某货代公司向丹东海关申报出口稀释剂,共计93.12吨。
法院认为,金某、某货代公司违反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其中王某为货代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1]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某货代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王某被判处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伪报品名
案例:2021年11月19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煅烧石油焦36吨,申报商品编号2713121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经某某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查明,A公司在明知出口货物属于两用物项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情况下,以伪报品名方式将人造石墨伪报为煅烧石油焦向海关申报出口,以逃避国家对两用物项货物的出口管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罪。因犯罪情节轻微,2022年1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A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
(3)伪报贸易国
案例: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胡某在明知将轻质纯碱(碳酸钠)出口至缅甸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方某合谋,采用伪报出口目的国方式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轻质纯碱至缅甸仰光共计三票。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方某违反海关法规,未经许可,采用伪报目的国的方式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监管,走私出口轻质纯碱361余吨至缅甸,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3]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夹藏出口
案例: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谢某明知氯化铵出口缅甸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在未申领许可证情况下,为达到出口境外的目的,安排搬运工搬运氯化铵至货车底层,以硫酸铵进行掩盖运输,并通过报关公司伪报出口,涉嫌走私氯化铵共计743.7吨。经海关对氯化铵归类,氯化铵出口缅甸需要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没有取得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伪报夹藏方式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氯化铵743.7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涉案氯化铵69.7吨被依法没收。[4]
2. 有证报关型
(1)绕道出口
案例:2016年1月至5月间,某公司在国内采购硫化钠80吨后,出口至以色列。因申请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尚未得到商务部批复,某公司总经理为规避违约风险,在没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员工使用出口目的国为泰国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用于报关,并制作虚假发票及相关单证,以泰国为目的国申报出口80吨硫化钠。之后再将该80吨硫化钠经泰国出口至以色列。
处理结果:2018年3月海关缉私分局接线索后立案侦查,2019年7月10日某公司总经理主动前往配合调查。侦查终结后,该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院最终认为该案走私行为虽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对某公司及其总经理作出不起诉决定。[5]
(2)冒用出口至其他最终用户的许可证
案例: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在明知国家对硫化钠出口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情况下,仍采取冒用出口至其他用户许可证、隐瞒真实贸易信息、伪报贸易国等方式,走私出口硫化钠共计28298.575吨。秦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作为公司财务及业务负责人,授意、纵容员工以上述方式走私出口硫化钠;高某作为公司业务部经理,通过虚构贸易等方式申领及冒用许可证出口硫化钠;张某作为公司采购部主管,负责公司许可证登记、管理及调配等工作,分配出口至其他最终用户的许可证,由操作员根据分配的许可证制作报关单据等。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硫化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秦某、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高某、张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6]
3. 点评
从上述案例来看,“无证报关型”案例中行为人主要通过伪报、瞒报、夹带等方式,逃避两用物项的出口许可监管,在货物出口时抱以侥幸心理,认为海关不做货物实际查验因而无法发现其伪报、瞒报的情况。对于海关对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判定,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实践中,海关针对出口货物,特别是与两用物项相关的货物,采取严格的实货查验措施,能够有效发现行为人的伪报、瞒报行为。
而“有证报关型”案例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更加隐蔽,通常具备办理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条件,但是由于商业原因急于出口或无法取得向特定国家出口的许可证件,而铤而走险,采用绕道他国、冒用其他最终用户的许可证等方式逃避两用物项的出口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构成走私行为。
此外,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除了客观上存在走私行为外,前述案例中的涉案人员主观上均是在明知其出口货物为两用物项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前提下,采取“夹藏”、“提供虚假单证”等方式,反映出涉案人员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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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2019) 辽刑终250号

[2]  (2024) 津02行审1号

[3]  (2021) 沪03刑初127号

[4] (2022) 云28刑初2号

[5] 为便于说理,本案例在真实案件基础上简化和改编。

[6] (2023) 津03刑初第57号

作者:

孙兴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合伙人,公司业务部;业务领域:海关法、出口管制法、跨境电商合规和国际贸易合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景云峰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中国反制措施与国家安全合规、海关与进出口监管等

张文怡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资深律师

李慧斌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律师

职源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律师

原标题:两用物项违法出口的主要形式和法律责任分析(上)——刑事责任分析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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