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与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在法律实践、差异及发展趋势研究


共同点在于这些法院(印度尼西亚除外)需要进行 “便利平衡”评估,以确定哪一方因临时禁令而遭受更大的损害。然而,每个国家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表述这个要求,并在实践中有所差异,例如有些倾向于维持现状,即不授予禁令。法官在考虑问题时,还会关注案件审理时长,审理延迟得越久,例如在菲律宾,如果不授予临时禁令,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害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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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需要审理的重大问题。 -
具有合理的胜诉可能性。 -
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 -
便利平衡的评估结果倾向于授予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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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通常是双方参与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另行处理。 -
需要提供损害赔偿的承诺。
在 “千禧制药公司诉澳大利亚药房私人有限公司(2018 年)” 一案中,法院驳回了一起专利案件中的禁令申请,原因是损害赔偿数额可量化。申请人提出的价格侵蚀主张被驳回,因为一旦原告最终在庭审中胜诉,就能恢复垄断价格。因此,法院驳回了禁令申请。
与新加坡类似,马来西亚在此方面遵循美国氰胺公司案所确立的原则 。目前尚无关于专利侵权禁令的公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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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进行单方(即仅一方参与)裁决,随后在 30 天内举行双方听证。 -
如果裁决得到确认,该禁令即成为永久性禁令;若未获确认,后续可能禁止进一步提起诉讼。
有限的案例法表明,在印度尼西亚,临时禁令较为罕见。然而,这一情况由于专利案件一审判决在相对较短时间完成而被平衡(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案件期限为180天,且在实践中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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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 -
紧迫性和不可弥补损害的风险。 -
便利平衡倾向于申请人。
2015 年,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向法律事务局(BLA)对苏希塔斯(Suhitas)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其生产替米沙坦(telmisartan)。勃林格殷格翰首次申请临时限制令 / 初步禁令的请求被驳回。随后,勃林格殷格翰申请复议,2016年,初步禁令获批。2021年,即六年后,一审判决(含永久禁令)下达。苏希塔斯就法律事务局的判决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局长提起上诉,但被驳回。永久禁令直至6年后才获批这一事实,凸显了在此期间通过初步禁令维护专利权人权利的重要性。
通过调研其他判决案例,驳回初步禁令的一个常见原因是,原告无法证明不批准初步禁令可能会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
自2025年1月1日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后,需要继续观察目前的这种做法是否会改变。
该判决表明获得禁令存在难度。尽管如此,案件推进至一审判决的时间相对较快,6至12个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衡。
当原告在某个司法管辖区遭遇侵权和损害时,通常的选择是在该特定辖区内采取行动。然而,对于许多权利持有者而言,这些问题往往涉及整个区域。本文的目的在于,从宏观层面了解在决定选择哪个司法管辖区时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或者为制定涵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策略提供参考,包括审判速度、获得禁令救济的可能性、影响法院判决的一般政策等因素。在如此广袤的地区,专利权利人有机会从多个棘手的角度对被告施加压力,迫使被告在不熟悉的司法管辖区应诉,而在这些地方,不确定的结果可能会对原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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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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