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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语国家法律图鉴——哈萨克斯坦篇

俄语国家法律图鉴——哈萨克斯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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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一、国情概况
哈萨克斯坦横跨欧亚大陆,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九位。哈萨克斯坦西部濒临里海,北部与俄罗斯连接,南部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接壤,东部与中国毗邻,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哈萨克斯坦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油气及矿产资源非常丰富,有着“能源和原材料基地”之称。哈萨克斯坦已探明石油储量居世界第十一位。根据哈萨克斯坦储量委员会公布的数据,目前哈萨克斯坦石油可开采储量44亿吨,天然气可开采储量3.8万亿立方米,已探明矿藏90多种。
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最大经济体之一,对外贸易活跃。2024年前十个月,哈萨克斯坦对外贸易总额为1168.6490亿美元,其中出口684.579亿美元,进口484.07亿美元,前五大贸易伙伴分别为中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以及土耳其。
哈萨克斯坦的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包括采矿业、加工业、建筑业、农业等。在《哈萨克斯坦2050战略》的框架下, 2024年7月,托卡耶夫总统签署《2029年前国家发展计划》,确定了自由化和鼓励竞争、保护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发掘哈萨克斯坦人民潜力、提升生产力和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区域平衡发展五大经济发展原则。在此基础上,哈萨克斯坦政府目前正大力鼓励电力、交通、通信等领域的发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市场机会。2025年,哈萨克斯坦计划实施190多个投资项目,包括机械制造、家电生产、冶金领域等,主要分布在图尔克斯坦州、阿拉木图市、科斯塔奈州和卡拉干达州等地区。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中资企业约有5000家,主要集中在矿业、能源、物流和制造业等领域。
二、外资准入和外资企业组织法律形式
2015年10月哈萨克斯坦出台了《企业经营法典》,替代《投资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企业经营法典》及相关法规原则上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自由投资和国民待遇制度,但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或战略性行业,如传媒业、电信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航空业、国防与安全行业、土地投资等仍有一定限制,比如:外国投资者在传媒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收购战略性油气田可能需要取得政府批准;外国投资者不能获得农业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
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可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也可独资或与其他投资人合资设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是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代表该总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行使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注册登记的法律实体,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行使其经营范围内的所有职能。
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从实质上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LLP”)、股份公司(“JSC”)、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但实践中,外国投资人一般会选择LLP或JSC作为设立哈萨克斯坦子公司的常见企业组织形式。LLP及JSC的设立、出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解散清算等法律制度主要由哈萨克斯坦《有限及补充责任合伙企业法》及《股份公司法》规范。
LLP和JSC的治理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和执行机构,JSC一般需设立董事会,视情况还可能包括监事会等其他机构。除股份转让限制及最低注册资本等条件不同外,哈萨克斯坦部分行业的实体,如银行及保险公司,只能以JSC形式设立。
在哈萨克斯坦注册LLP需向国家股份公司“Government for Citizens”提交注册申请、股东身份材料(如股东为外国法人,则为营业执照和/或企业登记摘录的公证认证副本)、缴纳国家注册费的证明文件等,在注册后需办理增值税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就大额出资在央行办理登记(适用于超过50万美元的出资)。
JSC的注册机构为司法部,申请材料包括注册申请、设立决议、经公证的章程、股东身份材料(如股东为外国法人,则为营业执照和/或企业登记摘录的公证认证副本)、缴纳国家注册费的证明文件等。注册完成后,JSC还需办理增值税登记、向哈萨克斯坦央行注册股份发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就大额出资在央行办理登记(适用于超过50万美元的出资)。相较于LLP,JSC设立流程较长,整个流程大约需要2-3个月。
三、工程承包和PPP投建营项目
哈萨克斯坦建设工程承包市场对外资较为开放,但拟在哈萨克斯坦进行工程设计、城市勘察规划、建设安装等工程承包相关活动的企业需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和批准。
根据《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城市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商(包括哈萨克斯坦当地承包商及外国承包商)应根据拟开展建设活动的工作种类,取得相关工作类别的工程设计、城市勘察规划以及建安许可。具体需取得许可的建设工程活动清单由《许可和通知法》确定。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从技术和工艺复杂角度,工程的责任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而在承包商资质层面,工程设计及建安许可共包括三类,其中一类承包商可开展法律框架范围内允许的所有一级、二级、三级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工程活动;二类承包商可完成除一级工程外的其余建设工程活动,并可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以分包商身份完成部分一级工程;三类承包商可完成三级及二级工程中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活动,并可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以分包商身份完成一级及二级工程。具体承包商可完成的工作种类由主管机关签发对应许可时确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类、二类承包商资质对于申请人的经验年限有一定要求,外国承包商通过新设哈萨克斯坦子公司取得一类、二类承包商资质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实践中外国承包商一般更倾向于设立分公司并以外国母公司名义直接申办相关资质许可。
哈萨克斯坦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建筑工程市场的重要买方,通常情况下其选聘承包商需履行对应的招标程序;而私营业主选择承包商一般无强制招标要求。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法律对于石油、天然气、矿产等特殊行业也有对应的采购要求。比如,除特殊情况外,地下资源使用权人采购货物、工作或服务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等。
广义上, 哈萨克斯坦在PPP领域施行两部并列的法律, 分别是《特许经营法》和《公私合作法》。虽然《特许经营法》和《公私合作法》在适用的项目类型上存在较多重合,但各自规定的机制存在一定差异:
四、外汇管理和项目融资
根据哈萨克斯坦《货币调控与管理法》(“《货币管理法》”),哈萨克斯坦的外汇交易主体主要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从企业商事交易角度,居民一般指哈萨克斯坦公司及其境外分公司,以及在哈萨克斯坦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代表处;非居民则一般指外国公司。总体来说,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的外汇管制较非居民更为严格。虽然哈萨克斯坦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均可在哈萨克斯坦央行批准的授权商业银行同时开立本币和外币账户,但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居民企业之间的付款都需以哈萨克斯坦坚戈进行结算;而非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则可以相对自由地使用外币进行交易。对于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的贷款或商业信用证、提供保证金、股权和证券交易、支付知识产权费用等交易,如金额超过50万美元,也必须在哈萨克斯坦央行登记。
就项目融资而言,哈萨克斯坦法律并未规定哈国企业必须使用当地银行贷款。并且,企业一般可在其所有的不动产、机械、设备、应收账款等一切财产性权利上设立担保。实践中,在从外国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情况下,相关融资和担保协议签署后应在哈萨克斯坦央行履行登记手续。
五、电力行业
哈萨克斯坦2004年颁布的第588-11号《电力行业法》(“《电力法》”),确立了当前哈国电力市场的基本制度。在修订后的《电力法》框架下,哈萨克斯坦形成了相对开放的电力市场,企业从事发电行业无需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模式,发电业务也不属于许可经营行业以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行业。视发电项目的具体类型,再生能源项目与热电联产项目还分别受到2009年7月4日第165-IV号《支持利用再生能源法》(“《再生能源法》”)和2024年7月8日第120-VIII号《热能法》规制。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原则上,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方均可协议约定交易文件的管辖法律,但不得违反哈萨克斯坦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正在对法院体系进行体制改革,进而减少法院案件数量,改革内容包括建立详细的和解程序、引入简易程序、增加上诉收费等。目前,哈萨克斯坦法院体系总体分为三级,即最高法院、州法院及其同级法院(如阿拉木图市法院、阿斯塔纳市法院和奇姆肯特市法院)、以及地区(城市)及其同级法院。地区(城市)及其同级法院一般为案件的一审法院;州法院及其同级法院则主要负责处理城市及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是哈萨克斯坦的最高司法裁判机构,是所有其他法院的裁决案件的终审机关,最高法院内还有专门的法律解释及审判监督部门。此外,政府还在地区(城市)及其同级法院层级设立一系列专门法院,包括经济法院、行政法院、少年法院、刑事法院等,用以审理特定类型的争议。整体上,哈萨克斯坦法院的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但在大部分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提起三审上诉的机会。
哈萨克斯坦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并在哈萨克斯坦法院申请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同时,哈萨克斯坦也是《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在哈萨克斯坦发生的投资争端可以适用ICSID仲裁规则申请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并在哈萨克斯坦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与哈萨克斯坦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亦可以依据该双边协定规定的仲裁机制予以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哈萨克斯坦政府还设立了“经济特区”,即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并出台对应法律制度,从而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全新的法律制度保护投资人利益。AIFC法律制度与哈萨克斯坦本国法属于不同法系,AIFC法院亦独立开展司法活动,不受哈萨克斯坦司法制度的限制。AIFC法院以“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为主,以“协议管辖”为辅,对下述民商事争议具有管辖权:
(1)在AIFC设立的实体间的争议;
(2)在AIFC开展或受AIFC法律管辖的交易;
(3)协议约定由AIFC法院管辖的争议。

作者:

田文静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业务领域:建筑工程、能源及基础设施、PPP、技术进出口、争议解决

徐越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周思吉金杜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胡昊杨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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