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在哈萨克斯坦的机遇与挑战

哈萨克斯坦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落地多采用政府间协议模式(“IGA模式”),这也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此外,可再生能源项目也可采用单一买方模式(由投资方与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按照电力销售市场行情进行定价)、产业集团的内部销售模式,以及电力生产商与私营企业间的点对点销售(即电能不上网)模式等。
IGA模式概述
IGA模式分为竞拍式和非竞拍式两种。在竞拍式IGA模式下,投资者通过传统的竞拍(招标)程序与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签订一系列标准格式合同,继而进行项目开发,而投资方通常只能获得有限额度的优惠。在非竞拍式IGA模式下,投资人所在国政府将与哈萨克斯坦政府直接签署政府间协议,经哈萨克斯坦议会批准后该协议即具备国际条约属性,从而规避《可再生能源法》的诸多限制,为投资者争取更大的谈判空间以及更优厚的优惠和保护政策。
投资协议
在IGA模式下,投资协议通常由哈萨克斯坦投资与发展部下属的投资委员会或能源部与投资人签订,投资门槛为5890万美元。根据我们的过往经验,投资人与政府谈判后通常可获得多项政策优惠,包括就投资项目收入享有10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就实施投资项目的地块和财产享受零税率、法律及税收的稳定性保证,以及不低于25年的协议有效期等。
购电协议
在IGA模式下,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担任购电协议中的购电方。在其他国家的同类型项目中,相关协议通常会赋予能源生产商一定的保护,包括政治不可抗力事件下的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购电方提供的支付担保措施、因法律变更而给予的税费补偿、解约补偿、国际仲裁等。然而,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现行的购电协议模板未有包含类似的保护条款。因此,在政府间协议的初始谈判过程中,投资人就应要求政府将上述保护措施纳入购电协议中。此外,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用于保障支付电价的储备基金仅为年度购电价款的3%,金额十分有限。为确保收取电费,投资人可以在购电协议中要求购电方提供信用证和/或政府担保,以解决购电方可能无法履行电价支付义务的问题。
争议解决
(原标题:中亚绿能潮起:中企在哈萨克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商法CBLJ,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程军、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蒙
编辑:农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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