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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莱德收购长江和记海外港口业务的中国法律监管: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简评

贝莱德收购长江和记海外港口业务的中国法律监管: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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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2025年3月4日,李嘉诚家族控制的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长江和记”)[1]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宣布了一项重大交易:拟将旗下港口业务的80%股权以142.12亿美元的对价出售给美国贝莱德集团(BlackRock)牵头的贝莱德-TiL财团(“贝莱德集团”)[2]。此次交易覆盖23个国家的43个港口资产权益(不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位于巴拿马运河关键节点的克里斯托瓦尔港(Cristobal)和巴尔博亚港(Balboa)亦被纳入交易范围。

跨国商业交易面临多司法辖区法律监管,包括常见的反垄断审查(也被称为经营者集中审查或者并购控制),以及国家安全审查(也被称为外国投资/FDI审查,美国称为CFIUS审查)。本次交易是近年来全球航运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仅将重塑国际港口运营市场的竞争格局,更因涉及具有战略属性的巴拿马运河区而引发舆论热议。那么,中国在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方面是否对该交易具有管辖权?换而言之,本次交易是否会触发在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国家安全申报义务?

一、交易架构与目标资产
根据长江和记所发布的公告,[3]此次交易的核心标的为长江和记旗下两大港口运营实体——和记港口控股(Hutchison Port Holdings S.a.r.l., “HPHS”)及和记港口集团控股(Hutchison Po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HPGHL”)的全部股份,二者合计持有和记港口集团80%的权益。交易覆盖资产包括位于23个国家的43个港口,涵盖欧洲(荷兰鹿特丹港、意大利热那亚港)、东南亚(新加坡巴西班让港、马来西亚丹戎帕拉帕斯港)及美洲等区域的199个泊位。其中,和记港口集团持有巴拿马港口公司(PPC)90%的股权,[4] 控制并运营巴拿马运河两端的关键枢纽——巴尔博亚港与克里斯托瓦尔港。交易完成后,长江和记将剥离上述资产,但明确保留中国内地及香港的港口业务。

根据公告,交易总对价达228亿美元,双方已就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其中涉及巴拿马港口公司的交易需等待巴拿马政府批准,最终协议预计将于2025年4月2日前签署。但是,交易协议的签署距离交割还须跨越法律监管障碍,包括常见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

二、交易是中否触发中国经营者集申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实践,如该境外交易构成一项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大陆境内有营业额且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则该交易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过反垄断审查之后才能实施。就本次交易而言:
(一)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语境下的经营者集中包含三种情形,即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与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也包括设立合资公司等形式。
本案中,贝莱德-TiL财团通过收购长江和记持有的HPHS及HPGHL全部股权(合计持有和记港口集团80%权益),取得对和记港口集团及其下属港口等资产的控制权,符合“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情形,构成经营者集中。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认定
参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当然包括买方贝莱德集团和卖方长江和记,也包括两家目标公司;因为特定情形下股东出售股份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持有两家目标公司另外20%股份的其他股东可能也属于参与交易的经营者。但是,在反垄断法意义上,判断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营业额主体考察对象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即在交易之后参与了市场力量或集中度形成的经营者),而非参与交易的经营者。
根据公开信息,长江和记通过目标公司HPHS及HPGHL持有和记港口集团80%的股权,后者剩余的20%股权疑似由淡马锡旗下新加坡国际港务集团(PSA International)持有。但目前尚无足够信息表明PSA International是否与长江和记对标的公司构成共同控制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以法律技术角度而言,反垄断法上的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含义要比公司法或证券法上的控制权要更为宽泛和复杂。
本案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包括:
  • 若交易前长江和记单独控制两个目标公司,本次交易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为贝莱德-TiL财团及两个目标公司。
  • 若交易前PSA International与长江和记对两个目标公司构成共同控制,则参与集中经营者应包括PSA International、贝莱德-TiL财团及两个目标公司。
由于卖方长江和记拟出售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交易后,长江和记失去目标公司全部控制权,无法影响交易之后的市场集中,因此,长江和记不被视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虽然长江和记及其最终控制人可能在中国大陆有相当的营业额,但已不在是否触发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考量范围之内。
(三)交易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拟议经营者集中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即须向总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从公开信息来看,本次交易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均在中国有营业额。注意这里的营业额,需要穿透到最终控制人,将整个集团在所有产品/服务(不仅限于交易相关)的营收全部计算在内。
  • 贝莱德集团2023年总营收为175.6亿美元,近年加快在华布局基础设施投资(如参与中国物流地产基金),结合贝莱德中国子公司(贝莱德建信理财等)的业务规模,以及贝莱德集团过去在中国进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如2022年贝莱德集团公司收购塔塔电力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案[5]),推测其中国大陆境内营业额可能超过8亿元人民币。除贝莱德集团之外,此处也需要考察作为买方组成部分的Til财团。
  • 两家目标公司(HPHS/HPGHL)主要从事港口运营,根据长江和记2023年财报,其全球港口业务收益总额约408.51亿元港币(约合38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市场占比5%,[6]即约20亿港币,两家目标公司中国境内营业额可能也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门槛。
  • 如前所述,新加坡国际港务集团在特定情形下也属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该公司(包括其最终控制人的整个集团)的中国大陆境内营业额也应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根据上述推论,无论PSA International是否作为参与集中经营者,有两个集中方(贝莱德-TiL财团和两家目标公司)可能达到申报标准,即有可能触发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但需注意的是,港口运营业务的营业额计算存在一定复杂性,尤其是向中国企业或船舶提供服务的相关收入是否属于中国境内营业额仍有待进一步澄清。
(四)申报义务人与法律责任主体
根据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三条,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合申报。本交易中,贝莱德-TiL财团作为收购方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贝莱德-TiL财团是本次交易的申报义务人,其他交易方则需予以配合。此外,2022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金额大幅提高: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并可能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简而言之,从法律程序而言,本次交易的申报义务人是贝莱德-TiL财团,而不是长江和记;包括罚款在内的未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也是贝莱德-TiL财团,而非长江和记。当然,如果未能通过中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本次交易将无法实施,这一交易失败的后果需要由包括贝莱德集团及长江和记在内的各方承受。

反垄断审查作为国际通行的并购交易监管措施,对商业交易的成败往往具有决定性影响。本次交易作为一项全球性港口资产重组,涉及23个司法辖区的监管协调问题,复杂性与风险不容忽视。以2022年中集集团收购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案为例,因未能通过美国与德国的反垄断审查,交易最终流产并导致中集集团向马士基支付8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16亿元)的巨额费用。本次交易如触发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反垄断审查程序可能成为影响交易进程的重要监管变量。

三、交易是否触发中国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安审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触发前提是外商投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且限定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具体包括新设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等情形,这些交易必须提交国家安全申报并经审查通过才能进行。

本案中,买方、卖方和目标公司都注册在中国大陆境外,交易标的也明确排除中国大陆及香港的港口资产,被剥离的境外港口(如巴拿马运河港口)并不属于中国境内资产。因此,从形式上看,该交易不符合《安审办法》第二条对“外商投资”的界定,直接适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存在一定障碍。

《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因此,若主张交易应触发国家安全审查,可能的路径是援引此兜底条款,将该交易定义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但《国家安全法》未对该条中“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的内涵与外延作出解释,目前我国亦无针对纯境外交易主动启动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操作指引或公开案例。

另一方面,本次交易也可能经由《数据安全法》触发国家安全审查。2022年9月起生效的《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境外43个港口,依照常理经常处理中国船只及货物的进出港信息,则这一并购有可能涉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而是否能够依此启动国家安全审查,需要检视有关具体规则和程序实践。

因此,基于现行法律框架与过往实践,本次交易是否触发中国国家安全审查还有待确认,但考虑到交易涉及的巴拿马运河作为全球海运“咽喉要道”,相关港口控制权转移可能对中国海运物流安全和海运物流相关的数据处理活动产生间接影响,不能排除触发中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可能性。

顺带提及的是,中国香港也有反垄断法,但除电信行业之外并没有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而本案显非电信行业。国家安全法在香港也有适用,限于篇幅,有关本案能否援引适用,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注释:
1. 卖方长江和记系由李嘉诚家族旗下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合并后组成的公司,于2015年1月重组上市,业务涵盖港口、零售、能源及电讯等领域,全球布局超50个国家和地区,其港口板块曾长期位居全球码头运营商前列。
2. 买方贝莱德-TiL财团由三方势力构成:全球最大资管机构贝莱德集团、其旗下基建基金GIP(贝莱德于2024年初完成对GIP的收购),以及全球最大航运公司MSC(地中海航运)旗下的码头投资平台TiL。
3.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5/0304/2025030402129_c.pdf
4. PPC另外10%的股份由新加坡国际港务集团持有。
5.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jyaj/art/2023/art_25b15afba71d46ee9389f5127d435f32.html
6.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0419/2024041900569_c.pdf

作者:

邓志松,大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竞争与反垄断、数据与隐私保护、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与贸易
戴健民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竞争与反垄断、数据与隐私保护、公司与并购、生命科学与医药
感谢大成反垄断团队的Leah/Nick/Sullivan对本文的宝贵贡献。

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来源:反垄断实务评论,作者:大成反垄断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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