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出海十一大实操要点与法律风险防控(上)

(一)申请条件
1. 符合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投资主体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通常成立时间需满一年,以便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要求真实性:能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真实可靠。
3. 财务要求: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
4. 行业和项目合规性: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和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涉及中国禁止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军事技术输出、禁运技术投资等。
(二)法规要求
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制定,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备案和核准程序、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规范等。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发布,规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条件、程序、期限等。
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管局出台,对外汇登记、资金汇出汇入等外汇管理方面做出规定。
(三)风险应对措施
1. 加强风险评估:投资前全面评估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风险,制定应对预案。
2. 做好合规管理:深入研究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确保投资、运营等各环节合规,必要时聘请当地律师。
3. 优化投资策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灵活的市场策略,通过多元化投资、与当地企业合作等降低市场风险。
4. 强化财务管理:运用金融工具对冲汇率风险,合理安排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确保资金链稳定。
(四)境外投资申请ODI备案一般涉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
具体流程如下:
(一)投资
(二)退出
1. 首次公开发行(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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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出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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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高、知名度、募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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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复杂、监管要求、周期长、成本高、市场波动
2.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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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将持有的被投企业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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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简便灵活,交易时间较短,价格受市场供需、企业业绩影响,合适买家配置
3. 兼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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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企业被收购,投资者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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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回笼、避免上市的复杂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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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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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与交易安排
4. 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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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企业或创始人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投资者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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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购,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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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回购,触发回购条款
5.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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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投企业进行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将企业资产变现后按股权比例分配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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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失败、无法继续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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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无法收回全部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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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继续亏损,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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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极端的退出方式
(一)股权融资
1. 公开增发股份
2. 配股:向原股东按比例配售新股
3. 非公开发行股份:定向增发,向特定的投资人(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发行股份来募集资金
4. 发行优先股
(二)债务融资
1. 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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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商业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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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商业银行贷款
2. 大股东债权融资
3. 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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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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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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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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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融资
4. 股债混合型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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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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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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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可转换债券
5. 其他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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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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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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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
海外信托受外国法律监管的信托,即委托人在有健全信托法的国家,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建立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一)信用保险
1.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因买方破产、拖欠货款、拒收货物等商业风险以及买方所在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
2.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等,期限1年以上,对因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以及买方商业风险导致的收汇损失进行赔偿。
(二)投资保险
1. 汇兑限制
2. 征收
3. 战争
4. 政治暴乱
(三)货物运输保险
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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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境内军工及配套企业 -
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 -
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 -
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 -
重要能源和资源 -
重要基础设施 -
重要运输服务 -
关键技术 -
重大装备制造
(一)美国
1. 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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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条例》(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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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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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颁发许可证
2. EAR管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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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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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了众多两用物品和部分技术
3. ITAR管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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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针对军事武器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
4. 实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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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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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的实体清单
(二)欧盟
1. 法规:欧盟层面、国内法
2. 管制范围:两用物品和技术
3. 协同:实施出口管制时,与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制裁措施保持一致
4. 部分自主权
(三)中国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2. 管制范围:关注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如核、生物、化学等领域的相关物品和技术,以及部分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技术和产业
3. 机构:多部门协同
(一)中国企业出海可能涉及的制裁
1. 单边制裁:美国常对中国实施单边制裁,如贸易方面通过301调查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科技领域出台《芯片与科学法案》限制中国半导体产业发展;金融方面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办公室(OFAC)将部分中国企业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
2. 双边制裁:中美之间在特定问题上可能出现双边制裁情况,如在贸易不平衡、知识产权等问题上,双方曾有过相互加征关税等制裁措施。
3. 多边制裁:在一些国际组织或多边框架下,中国企业出海可能面临多边制裁风险,如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若被裁定存在违规行为,可能面临多边贸易制裁。
(二)相关法规
1. 美国单边制裁法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对敌贸易法》等,赋予美国政府实施单边经济制裁和金融制裁的权力。
2. 中美双边涉及法规:中美之间涉及贸易等问题的法规主要依据两国国内相关贸易法以及双方签署的贸易协定等,如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曾被用于对华贸易制裁。
3. 多边制裁法规: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是多边制裁的重要依据,如针对一些国家的核问题等通过的制裁决议。还有WTO的相关规则和协议,用于规范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行为,若违反可能面临多边贸易制裁。
(三)应对措施
1. 企业层面: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关注制裁法规动态;多元化市场布局,降低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依赖;加强技术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减少被制裁的脆弱性。
2. 政府层面:加强外交沟通与协商,通过外交渠道解决分歧和争端;推动多边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建立反制机制,对不合理的制裁进行对等反制,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
(一)联合国经济制裁
1. 主体与原因
联合国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对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特定国家或实体实施制裁。制裁原因包括参与恐怖活动、支持恐怖组织、违反武器禁运或贸易限制、侵犯人权、战争罪行、核扩散、毒品或其他非法交易等。
2. 制裁方式
对名单上的个人和实体实施旅行限制、资产冻结,禁止与之进行金融和贸易往来。要求各国执行制裁措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保障制裁有效、统一。
3. 应对措施
被制裁国家可加强与未参与制裁国家的经济合作,开拓新市场和伙伴,降低对受制裁市场的依赖;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国内产业,提升自给自足能力;通过外交途径斡旋、谈判,向联合国安理会阐明立场,争取国际支持,推动制裁解除或调整。
(二)欧盟经济制裁
1. 实施主体与原因
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出于政治、经济等多重因素,对特定国家实施经济制裁。
常见原因:地缘政治冲突、对他国政策或行为不满,如欧盟以乌克兰危机原因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
2. 制裁方式
贸易制裁:禁止进口或转运特定国家的某些商品、如对俄罗斯禁止进口海运原油和部分石油产品;对特定行业实施限制,如限制对俄罗斯的军民两用产品、工业、运输等领域的贸易。
金融制裁:包括对俄罗斯多家银行实施限制。
3. 应对措施
反制裁:俄罗斯对欧盟实施了限制进口欧盟农产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例如,俄罗斯加强与亚洲国家的能源等领域合作。
自身加快发展,减少制裁的冲击。
(三)美国经济制裁
1. 实施主体与原因
美国凭借其经济和政治影响力,单方面对其他国家实施经济制裁。
原因多样,可能是政治目的(政治体制、外交政策)、经济竞争、人权问题。
2. 制裁方式
金融制裁: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管理和执行经济制裁,通过限制被制裁对象的金融交易、冻结资产等方式,限制被制裁国家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业务,禁止美国金融机构与被制裁对象进行交易。
贸易制裁:包括加征关税、实施贸易禁运、限制进出口等,如对中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限制对华为等中国企业的技术和产品供应。
制裁特定行业和企业,伊朗石油、中国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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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内产业升级和创新 -
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芯片、人工智能、5G通信、航空航天等关键技术领域突破 -
科技人才培养 -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传统产业转向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 -
促进贸易多元化 -
拓展新兴市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盟、非洲、拉美等地区的国家开展贸易合作,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度 -
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参与并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多边贸易协定 -
人民币国际化 -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
发展离岸人民币市场 -
反制措施:对等制裁、关税反制 -
加强外交沟通与协调,通过外交渠道表明立场,争取国际社会支持 -
开展国际合作,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保障国内经济稳定 -
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调控 -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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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取得控制权 -
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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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界定,商品范围、地域范围 -
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 -
经营者的市场控制力,定价能力、限制产量或供应的能力、对上下游市场的影响力 -
市场进入壁垒,资金和技术要求、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品牌认知和客户忠诚度 -
对竞争的影响,限制竞争行为、竞争压力的消除或减少、潜在竞争的影响 -
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价格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选择多样性 -
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产业发展、就业影响、经济效率与创新 -
其他相关因素,交易的目的与合理性、行业特点与发展趋势、国际竞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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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
客户身份识别 -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
交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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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针对跨境投资并购中的反洗钱工作,出台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和指引 -
审查资金来源和去向 -
审查交易背景 -
审查资金用途
(一)定义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加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二)实施条件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本国市场;
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本国市场。
(一)定义
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二)实施条件
外国出口商直接或间接从外国政府获得不被允许的特定补贴,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
面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应对
1. 充分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收集市场数据,销售数据、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市场份额、销售渠道等,以证明公司的定价是基于市场竞争和成本结构,并非倾销行为。
准备成本核算资料:详细核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采购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能源消耗等各项成本明细。同时,说明成本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以反驳关于低价倾销是成本不合理压低的指控。
搜集行业信息:搜集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市场表现、成本结构等信息,通过对比分析,突出产品在市场中的正常定位和竞争优势,证明反倾销调查的不合理性。还可以提供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发布的行业报告、市场研究数据,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2. 积极配合调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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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如实提交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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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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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沟通与合作
3. 运用法律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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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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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损害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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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调查程序瑕疵
4. 寻求外部支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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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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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行业协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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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支持
5. 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内部举报机制,定期审计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舞弊行为。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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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成研究 | 王杰等:解锁中国企业出海密码(三)——中国企业出海十一大实操要点与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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