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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石墨等“战略矿产”出口的法律红线及合规之道

稀土石墨等“战略矿产”出口的法律红线及合规之道

干货工具
2025-06-11

2025年5月9日[1],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召开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现场会,强调要重点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完善行刑衔接机制。2025年5月12日[2],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又组织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及战略矿产资源集中省份的地方主管部门召开加强战略矿产出口全链条管控工作部署会,强调要加强出口全链条管控,指导企业加强合规制度建设。战略矿产是国防军事工业和高科技行业的重要原材料,确保战略矿产的自主可控和稳定供应,对于增强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韧性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强对战略矿产资源的出口管制力度和打击非法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如何合规出口战略矿产?非法出口战略矿产将面临何种处罚?走私战略矿产的常见手段有哪些?相关出口经营者应如何合规出口?本文将根据近期热点和相关案例,结合我们处理走私案件的实务经验,对战略矿产出口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何为“战略矿产”,为什么要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和加强“战略矿产”出口管制?

目前对“战略矿产”的概念和范围尚无统一界定,战略矿产一般是指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具有特殊重要战略意义和重大用途的矿产资源。这些矿产资源通常在国家经济、军事、科技等关键领域发挥不可或缺作用,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基础。中国原国土资源部曾于2016年将24种矿产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其中既包括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也包括石墨等非金属矿产和稀土等稀有金属。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和产业不断升级,战略矿产的范围也在不断延伸,包括镓、锗、碲等重要资源也逐步纳入战略矿产的范畴。

中国战略矿产资源丰富,在全球供需两端都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稀土、石墨、锂等矿产在全球供应链中掌握了主导权。但在国际竞争加剧和一些国家试图对华脱钩的背景下,中国战略矿产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有部分境外实体与境内不法人员相互勾结,试图逃避海关监管违法出口战略矿产。为避免战略矿产非法外流、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供应链稳定,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和加强战略矿产出口管制尤为关键。通过加强监管执法、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技术监控手段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非法出口活动,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中国在全球资源市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矿产是否属于管制物项?

中国商务主管部门会制定和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文件,出口经营者拟出口货物被列入目录和清单中的,应当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目前我国战略矿产大多都被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因此出口经营者需关注拟出口货物是否被列入最新的目录和清单以及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出口经营者应根据拟出口货物的物质属性、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等来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如果仅货物名称与管制物项相同或类似,但是技术指标没有达到对相关管制物项描述的要求,不属于管制物项。但是,《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如出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被告知拟出口物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即便不属于管制清单所列的管制物项,也应申请许可。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商务部的答复,如果出口经营者无法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3],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商务部将组织研判并及时答复。

表1:近期与战略矿产出口管制相关的文件

 

三、出口“战略矿产”时应如何向海关合规申报?

出口经营者除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品名、数量等要素外,还应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管制法》等规定,在出口报关前取得该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并向海关提交。出口经营者提交其他批次货物的许可证,或在报关后补办许可证的,都可能构成“未经许可出口”,并受到海关质疑或扣货。

此外,出口经营者在出口报关时应按照出口许可证上载明的数量出口,一般不可以超过许可证上所列数量。但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物项报关时,其溢装数量按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四、非法出口“战略矿产”的违法后果有哪些?

1. 行政责任

如果行为人存在走私的故意,但尚未构成走私犯罪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尚未构成走私犯罪的,可能构成走私违法行为,并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根据具体违法情况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

如果行为人不存在逃避两用物项出口监管的主观故意的,尚不构成走私行为,但若行为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管制物项出口监管规定的,将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或《出口管制法》第四章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出口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不能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经营资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出口管制法》都对“未获得许可证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竞合,相较而言,《出口管制法》的处罚幅度高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在海关执法实践中,大部分海关选择适用《出口管制法》实施处罚。例如行为人向天津某海关申报出口“煅后石油焦”(出口退税率0、无监管条件),经查,实货为人造石墨,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又如行为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石墨纸,经查该货物实际成分为99.9%的天然鳞片石墨,应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而未提交,海关均按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予以处罚。

(2)超出许可、规避许可或非法获取出口许可证件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和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的,应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转让、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3)违法代理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的,将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罚款。

(4)与被列入管控名单的主体交易

中国商务部设立了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中国企业被禁止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内的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如果与被列入管控名单的主体交易的,将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经营资格。

2. 刑事责任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和《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其出口的是受管制的战略矿产,通过伪报瞒报、夹藏等方式,未经许可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战略矿产,数量满20吨或数额满20万元的,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但实际出口时的数量超过出口许可证上列明数量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则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考虑到部分受管制矿产出口时需要缴纳出口关税,例如锑、钨等的出口税率为20%,如果行为人在出口战略矿产时通过低报价格或少报数量等方式偷逃应缴关税,可能会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此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实践中走私“战略矿产”的典型方式有哪些?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在5月9日组织的会议中强调,要针对伪报瞒报、夹藏走私、“第三国”转口等典型规避手法,重点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除了上述典型走私手法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绕关走私等走私方式。

1. 伪报瞒报走私

伪报品名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走私战略矿产的作案手法。包括行为人将受管制的战略矿产伪报为其他非管制物项,或伪报战略产品的技术指标、成分含量等信息,将产品伪报为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或伪报出口目的国等,以逃避办理出口许可证的要求。例如,某走私案件中,长沙某公司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稀土等禁限类商品,以伪报商品名称、瞒报货物属性等方式,通过C类快件渠道走私出口,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又如,某公司在向海关出口申报时采用伪报出口目的国的方式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同样构成走私。

2. 夹藏走私

夹藏走私也是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走私方式。夹藏走私主要是通过将战略矿产藏于其他物品或运输工具内,在出口时不向海关申报,以逃避海关监管。例如,深圳海关在执法时发现在行为人申报出口的纸板等货物中藏有近6.8吨的纯锑未向海关申报,也未取得出口许可证;又如,义乌某贸易公司采用集装箱夹藏方式将钼铁、钨铁等受管制矿走私出口至韩国。

3. 第三国转口走私

第三国转口走私是指伪报战略矿物的最终目的国,先出口至第三国,再对战略矿产进行简单加工或直接转运至最终目的地国家,以此规避出口许可证管理。例如,某公司欲出口两用物项至A国但未获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便使用出口目的国为B国的出口许可证用于报关,并制作相应的虚假单证向海关谎称将两用物项出口至B国,在申报出口后再从B国转运至A国,构成走私。

4. 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是指不经过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和准许进出境的国境而非法携运应税、禁止和限制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例如,在湖南某走私案件中,行为人通过从广西中越边境通过绕关走私的方式将锑锭偷运出境,出境后再将锑锭发往最终目的地,构成走私行为。

 

六、对出口经营者合规出口“战略矿产”提出哪些合规建议?

1. 关注政策动态变化和监管要求

鉴于中国的出口管制规则处于快速演变之中,管制物项的范围也呈现持续扩大趋势态,出口经营者应强化对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研究,尤其需要密切关注商务部以及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所发布的各类出口管制信息,及时跟踪战略矿产出口管制政策的动态走向以及相应的监管要求,并结合企业所涉产品情况建立和更新内部物项管理清单,确保在出口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出口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并如实申报

出口经营者在申请出口许可证和申报出口管制物项时,需秉持审慎态度,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并如实向主管部门申报。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判断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在交易过程中无法确定的,务必对客户多方面信息进行细致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资质证明以及经营范围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产品的最终用户以及最终用途,必须予以格外关注和严格审查,充分了解核实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避免与被列入管控名单的主体发生交易往来,确保整个出口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与安全性。

3. 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在加强战略矿产出口全链条管控工作部署会中提出,要指导企业加强合规制度建设。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有利于企业在事前预防违规风险,在事中自查自纠,及时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采取补救措施,在事后证明企业已尽审慎义务。此外,建立并运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也是申请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的要求之一。

商务部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为企业建立良好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提供了指引,主要包括九个基本要素:

  • 一是拟定政策声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作出明确的合规承诺并带头践行;

  • 二是建立组织机构,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的组织管理体系,并明确各组织部门的相关职责;

  • 三是全面风险评估,定期对可能面临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梳理可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 四是确立审查程序,对交易从接触订单之初到完成发货进行全流程审查;

  • 五是制定应急措施,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及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向政府部门报告违规情况;

  • 六是开展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实现培训全员覆盖、因岗施教;

  • 七是完善合规审计,定期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进行审计;

  • 八是保留资料档案,定期对与出口管制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存档整理;

  • 九是编制管理手册,编制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管理手册并及时更新维护,使员工能通过手册及时了解并有效执行。

脚注:
[1]https://www.mofcom.gov.cn/zwgk/jgdt/art/2025/art_2f8636687d014b2c84384628b01ab410.html

[2]https://www.mofcom.gov.cn/zwgk/jgdt/art/2025/art_180f436f5ca3429a803dda5aa6bcfaaf.html

[3]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www.mofcom.gov.cn/fzlm/swbywxttypta/index.html

作者:

冯晓鹏,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规业务部;业务领域: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与贸易合规及争议解决
马聪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律师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
(来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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