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高压打假下的中国企业清关策略——Chi Ma事件下的区域政策警示

一、新闻背景回顾:越南打假进入高压“红色月”
2025年5月15日至6月15日,越南政府展开全国性打击走私与假冒商品“高峰专项行动”,由总理范明政亲自签署第65/CĐ-TTg号文与第13/CT-TTg号指令,财政部、海关总署等联合推动全面执法。此次行动特别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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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原产地“Made in Vietnam”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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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免税、保税、过境类申报不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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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侵犯知识产权及未申报高税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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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边境口岸的现场抽查、跨部门执法
在此背景下,Chi Ma(芝麻)口岸、Huu Nghi(友谊)口岸、Móng Cái(芒街)口岸相继爆出多起走私、假冒原产地案件。仅2025年5月10日至13日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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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含有“Made in Vietnam”标签的假冒鞋类近2,000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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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5,000多件假冒Chanel、Dior品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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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57项进口原料无原产地标识,被整批驱离出境。
越南2025年“高峰专项行”展现出对原产地违规与假冒商品的严厉监管态势,标志着越南政府在清关环节中的执法力度已接近“零容忍”。Chi Ma口岸查获的E31原料原产地缺失案与“Made in Vietnam”标签伪造案,暴露出企业在原产地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的合规漏洞。从法学视角审视,这些案件涉及越南《海关法》、RCEP原产地规则及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多重法律关系。
二、典型案例的法律解读:Chi Ma口岸的“活教材”
【案例1】E31免税进口原料无原产地——全单被驱离
2025年5月10日,Chi Ma口岸抽查一批E31(用于出口加工的免税进口原料)货物,共计57项,虽货物与报关单相符,但53项未标明原产地,也无随附产地证书或技术资料。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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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处罚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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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批货物被勒令退出越南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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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将被纳入企业海关信用评价。
【案例2】“Made in Vietnam”标签被用于假冒产品
2025年4月下旬起,越南海关在Hữu Nghị及Móng Cái口岸查获多批“走私过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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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5,000件假冒品牌(如Dior、Chanel、Cr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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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约2,000件商品已贴“Made in Vietnam”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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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批商品实际为偷渡改标、图谋出口欧盟。
这类案件说明产地标签、知识产权双重风险已成为越南执法高压新焦点。从法律关系看,此两案涉及三重规范冲突:
1.申报义务的法定性:越南《货物原产地规则》第5条要求所有进口货物必须在包装、标签及报关单中明确原产地,“无标识”构成典型的申报不实。企业主张“原料无需标注原产地”的抗辩,因不符合《海关法》第37条强制性规定而不被采纳。
2.免税待遇的附条件性:E31类原料享受免税待遇的前提是“实际用于出口加工”,但涉案企业未能提供生产记录证明原料用途,违反了《出口加工区海关管理规定》第12条的实质要件要求。
3.信用惩戒的合法性:根据《越南企业海关信用管理办法》第9条,“申报不实”属于重大违规,信用等级从A类降至C类后,企业将面临查验率提高、暂停使用通关便利措施等后果,这符合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基本要求。
三、越南高压打假政策的法律体系与执法特征
(一)监管政策的立法渊源与规范构成
越南当前的清关监管体系建立在“国内法-行政法规-国际条约”三层规范基础之上。在国内法层面,《越南海关法》(2015年颁布,2024年修订)第37条明确规定货物原产地申报义务,第84条对假冒商品设定了货值5-10倍的罚款幅度;《知识产权法》(2020年修订)第124条专门规制原产地标签伪造行为,构成刑事追责的法律基础。行政法规层面,总理签署的第65/CĐ-TTg号文与第13/CT-TTg号指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将“Made in Vietnam”标签使用、E31原料监管等实务问题予以细化,如规定标签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E31原料需实时上传生产数据至海关系统。
在国际条约层面,越南作为RCEP成员国与《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缔约方,其监管政策需符合国际规则要求。RCEP原产地规则第3章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40%”标准,以及EVFTA第13章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义务,直接影响越南海关的执法尺度。
(二)“红色高压期”的执法新特征
此次专项行动与以往监管相比,呈现出三个显著变化:
1.执法标准的严苛化:首次将“无原产地标识”明确列为“申报不实”,改变了以往侧重数量与价格申报的监管重点。Chi Ma口岸案例显示,57项货物中53项无原产地证明即导致全批退运,反映出“零容忍" 的执法态度。
2.处罚手段的复合化:建立“行政罚款+信用惩戒+刑事追责”的立体处罚体系。根据《越南企业海关信用管理办法》,违规企业信用等级下降将导致100%开箱查验率;若涉及假冒品牌,可能触犯《刑法》第168条,面临最高3年有期徒刑。
3.监管环节的全程化:从口岸查验延伸至“进口-生产-出口”全链条。对E31类免税原料,要求企业保5年生产记录,海关可随时开展现场核查,这种“后监管”模式增加了企业合规成本与风险。
数据佐证:2025年5月越南海关查扣违规货物价值同比增长210%,其中原产地违规案件占比63%,假冒商标案件占比27%,表明监管重点已转向“伪原产地”与“知识产权”双重维度。
四、中国企业清关合规五大实操策略
策略一:明示产地,标签与包装合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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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入越商品务必在包装、标签、说明书、报关单中同步体现一致的原产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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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同时备好CO(原产地证书)+生产商声明+中文发票翻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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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无产地”“中越混标”或直接标“Made in Vietnam”情形。
策略二:熟用E31/E42等特殊报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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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掌握E31(免税进口用于再出口)适用场景,切勿进口民用或易转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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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真实出口计划,配套生产记录、合同、库存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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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借助专业货代或关务顾问提交“用途说明函”,降低抽查概率。
策略三:避开高税率品类与高风险区域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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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关注度品类如:鞋服、电子、美妆、食品、医药器械、机械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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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口岸如:Chi Ma、Móng Cái、Hữu Nghị(越中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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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改走胡志明港、海防港等大型正规报关口岸。
策略四:开展内部合规培训 + 建立跨境供应链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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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中国总部与越南前端企业同步开展每季度内部自查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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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易被查供应商名单”“高敏感SKU库”“失败申报案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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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重复踩坑,长期提升合规运营。
策略五:寻求专业律所或关务顾问服务
面对复杂法规、突发检查、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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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与律师签署海关专项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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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节点委托律师代为出具行政复议函、说明信、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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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持与当地律所/合规机构的“备案式顾问关系”。
五、结语
越南高压打假背景下,中国企业清关合规已从操作层面的“通关技巧”升维为战略层面的“法律治理”。从Chi Ma事件的法律解构可见,越南监管正呈“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并重、口岸查验与全链条监管结合”的发展趋势。中国企业需要超越传统的“避坑思维”,构建以 RCEP 规则为基础、以越南法律为底线、以企业合规为核心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随着越南逐步迈向RCEP标准与欧盟FTA接轨路径,关务管理与产地管控将进入“信用时代”。中国企业若仍延续“钻空子、拼运气”的惯性,未来将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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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信用评级下滑→影响通关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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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查企业→纳入重点布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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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税务与工商调查→企业黑名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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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入境与刑事查办→企业品牌覆灭。
从“避坑”到“建标”,从“临时应对”到“系统合规”,正是中国企业在当前越南清关生态中生存与发展的必经之路。建议中国企业以此次高压打假为契机,将合规管理纳入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通过构建科学的合规体系、培养专业的合规团队、运用先进的合规技术,实现从“规避风险”到“创造价值”的转变。在RCEP与欧盟FTA的双重框架下,合规不仅是企业的法律义务,更是开拓东南亚市场的“通行证”和“竞争力”。
原标题:兰迪研究丨越南高压打假下的中国企业清关策略(五)——Chi Ma事件下的区域政策警示
编辑:农潇齐、庚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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