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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进从严监管时代,企业如何应对中国战略矿产出口管制新挑战?

迈进从严监管时代,企业如何应对中国战略矿产出口管制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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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关键矿产(Critical Minerals)作为新能源、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性原材料,其供应安全直接关系国家科技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这类矿产资源在国际上存在多种术语表述:美国等国家多采用“关键矿产”或“战略性矿产”(Strategic Minerals)的称谓,欧盟则统称为“关键原材料”(Critical Raw Materials),我国学界常使用“战略性关键矿产”(Critical Strategic Minerals)的概念。其核心特征表现为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同时兼具供应风险较高或对全球供应链具有显著影响力等特点。[1]

近年来,在关税战和贸易战的背景下,随着全球能源系统转型进程加速叠加地缘政治局势持续紧张,战略性关键矿产作为高技术产业与国防军事工业的重要基础资源,其贸易已演变为融合资源控制、技术标准和规则制定的多维博弈,其争夺结果将重塑未来全球产业格局和权力平衡。

相应地,随着《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深入实施,出口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面临更严格的合规要求。然而,由于对政策理解不足或流程疏漏,许多企业在出口申报时频频遭遇问题——未获取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货证信息不符、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等,导致货物滞留、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风险。

本文聚焦出口商在涉战略矿产——尤其是涉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出口中的常见合规痛点,结合最新政策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许可证申请、货物归类、通关申报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要点,帮助企业提前规避风险。

 

 

一、我国正加强战略矿产出口全链条管控

 

2023年8月,继对日实施稀土出口限制后,中国对镓、锗及其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这一举措直指美日荷三国在半导体领域对华技术封锁的升级态势,通过精准打击上游关键原材料供应,有效针对发达国家产业链薄弱环节,对全球半导体及关键矿产供应链产生显著影响。

2024年9月,我国进一步将出口管制范围扩展至战略优势矿产——锑。作为全球锑资源的核心供应国,中国在锑产品生产与出口领域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管制政策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2024年10月锑产品出口量环比骤降97%,充分彰显中国依托优势矿产资源实施供应链反制的政策效力。

2025年2月4日,中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及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标志着我国关键矿产资源管控体系持续深化。[2]2025年4月4日,中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部分中重稀土(钐、钆、铽、镝、镥、钪、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这一系列举措表明,中国正系统性地运用矿产资源战略优势,有效反制外部技术围堵,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同时重塑全球关键矿产供应链格局。

部分我国自2024年以来至今现行有效的战略矿产(含稀散金属及中重稀土)相关物项管理及管制管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序号

名称

生效日期

1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 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4年12月3日

2

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关于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2023年12月21日

3

稀土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1日

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4年11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2024年12月1日

6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2024年12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024年12月1日

8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 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25年1月1日

9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 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年2月4日

10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年4月4日

11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6月16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25年7月1日

13

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5年第28号 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2025年7月15日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包含稀散金属及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在内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规行为与走私行为两大类。其中,一般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走私行为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标准的走私行政违法行为和构成刑事犯罪的走私犯罪行为。

 

 

二、涉战略矿产相关物项出口的行政违规行为及海关行政处罚

(一)行政违规行为及相应行政处罚

在海关的监管视野中,通常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来区分一般违规行为和走私行为。若行为人无逃避两用物项出口监管的主观故意,通常定性为一般违规行为。在《出口管制法》出台早期,海关执法实践中更习惯沿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置。随着时间推移,各地海关越来越多直接适用《出口管制法》的相关罚则。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管制物项出口监管规定的行政违规行为及处罚

(二)行政处罚典型案例A公司出口磁铁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案

1、案情

2025年4月9日,A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磁铁,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磁铁,申报规格型号:钕铁硼制|无中外文品牌|无型号|[A]:32.4%,PrNd:30%,Dy2.4%,申报数量4920个,申报总价9597.6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磁铁,申报规格型号:钐钴制|无中外文品牌|无型号|[A]:25%,钐25%,申报数量7200个,申报总价3444美元。经海关查验,第一项商品实际为含钐22.6%的钐钴永磁材料,第二项商品实际为含镝1.9%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均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目录商品,A公司出口上述货物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A公司行为构成申报不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构成出口两用物项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

3、评析

A公司的第一项出口商品申报为钕铁硼磁铁(含Dy2.4%),第二项申报为钐钴磁铁(含Sm25%)。经查验,第一项出口商品实为钐钴磁铁(含Sm22.6%),第二项商品实为钕铁硼磁铁(含Dy1.9%)。首先,A公司出口商品的实际成分与申报不符,且两项出口商品实际为含钐22.6%的钐钴永磁材料,以及含镝1.9%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均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目录商品。其次,A公司在出口上述货物时,未能提供国家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违反出口管制规定。

(三)“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成涉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出口高频处罚事由

在海关总署公开的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可见“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用物项”为近期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出口的高频处罚事由,相关涉案货物通常为含《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所规定的中重稀土的永磁材料(例如磁铁)。

(四)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出口违规高发的深层原因

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出口违规高发的深层原因,首先是物项特殊性导致的认知鸿沟。这类物项的技术敏感性往往超出普通贸易商的认知范围,例如稀土中的镝、铽等重稀土,其军用价值如导弹制导、装甲材料等专业用途不易被察觉,实际案例中有企业将高纯度稀土误报为普通工业材料的情况。其次,随着管制物项范围持续扩大,许多以往可自由出口的货物,如今或被列入出口管制范围,或面临原则上不予放行的限制,或在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时受到严格限制。最后,货物加工形态的模糊地带导致了管制范围难以识别,企业容易因不了解界限而违规。

 

 

三、战略矿产相关物项出口的走私违法行为及刑事处罚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有证据证明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对战略矿产的非法出口行为将区分以下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走私违法情形

情节及数额

处罚标准

1

无证

出口

• 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战略矿产(如稀土),通过伪报品名、夹藏等欺骗手段出口

 

• 数量达20吨或货值达20万元以上

• 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 基础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超量

出口

• 已取得出口许可证但实际出口量超出许可数量的

• 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3

许可证

违法使用

• 租借、购买或使用他人许可证出口限制类战略矿产

• 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据了解,各地海关缉私部门已立案侦办一批涉嫌走私关键矿产的刑事案件。

 

 

四、违法出口战略矿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打私举措

据我国国家安全部公开信息,部分战略矿产实施出口管制以来,一些境外实体与境内不法人员相互勾结,企图通过走私等方式规避出口管制措施。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其代理人企图勾连策反境内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手段窃取我稀土相关物项,给我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其中,某国因缺乏自主提纯稀有金属的能力,为确保国内供应稳定,持续通过多种途径大量储备相关资源。该国某重点领域承包商为规避我国出口管制,采取多种隐蔽手段非法获取稀土等战略物资。相关案件显示,走私分子不断翻新手法,呈现出专业化、隐蔽化趋势。

(一)专业化、隐蔽化的走私手段

1、伪报瞒骗

(1)原产地造假:通过更换包装伪造非中国原产标签,经第三方转口运输。

(2)伪报品名:将高纯度稀土(如镝、铽)伪报为铁合金、镍粉等低价值商品。

(3)参数造假:伪造技术指标,将管制物项申报为“焊锡膏”“耐火材料”等普通商品。

2、夹藏走私

 

(1)物理隐匿:将稀土粉末混入瓷砖原料、灌入塑料模特或矿泉水瓶等载体。

 

(2)加工伪装:将稀土原料加工成初级产品,以合金配件等模糊品名申报。

 

(3)化整为零:通过快递小包多次少量运输,降低单次查获风险。

 

3、第三国“转口”

根据路透社援引海关和航运数据披露,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美国自泰国和墨西哥进口的锑氧化物总量达3834吨,这一数字几乎相当于此前三年进口量的总和。值得注意的是,同期泰国和墨西哥在中国锑产品出口市场中的排名显著跃升,双双进入前三甲,而此前这两个国家甚至未能跻身前十大出口目的地之列。

4、绕关

绕关的典型作案手法包括:在与邻国接壤的偏远地带,通过改装车辆、人力搬运、甚至无人机运送等方式,将货物直接偷运出境,完全规避海关的查验和监管。

(二)“图省事、怕麻烦”“明知故犯”及侥幸心理引发的走私犯罪

与前文提到的“伪报”“夹藏”“与境外实体勾结”不同,部分涉战略矿产相关物项走私犯罪的出口商、或者具体执行人员抱持的是“图省事、怕麻烦”“明知故犯”的心态,明知其出口的物项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须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货物、物品,仍不履行申请出口许可的法定义务,实践中,甚至有企业由员工通过旅检渠道携带两用物项出境。在司法实践中,明知出口货物属于管制货物,但基于“图省事、怕麻烦”及侥幸心理而不履行申请出口许可义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

(三)打击走私战略矿产的举措

为遏制走私等势头,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加强执法协作、严厉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形成“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战略矿产非法外流。

我国有关部门近期打击走私战略矿产的举措

需要注意的是,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明确了海关对两用物项的质疑机制。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且海关有证据表明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时,即触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海关将向发货人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此时发货人应当积极应对(详见下文)。

 

 

五、出口经营者出口涉战略矿产相关物项的合规之道

(一)关注政策变化,明确管制物项

企业若采购自其他供应商,应在合同中明确合规告知责任和赔偿责任,要求其提供详细成分信息或检测报告。必要时,可将出口管制合规程度作为供应商选评标准之一。此外,企业应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相关公告,在出口前确认拟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如确实难以判断,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可向商务部提交咨询申请。企业提交出口咨询申请,应详细说明物项技术参数、主要最终用途,以及判定依据及疑难问题,等待商务部开展技术评估并作出正式答复。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企业收到商务部“相关物项不属于管制物项”的回复,该等回复仅基于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并非对实际出口物项“无需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最终认定。故企业必须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履行识别义务,确保海关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任何企图以咨询答复替代正式许可证的行为,均属违法出口,将面临严厉处罚。

(二)强化许可证管控,管理最终用户/用途

对于管制物项,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申请、管理内控流程,避免“漏证”“错证”“借证” 等情况。尤其是要将相关规定和合规红线层层传递到企业的各个业务层级,坚决杜绝个别层级、个别人员出于“怕麻烦”“侥幸心理”等原因而导致的明知需领证仍无证出口的冒险行为。准确提供目的地信息以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了解相关政策,如部分物项对美国出口的限制规定。建立供应商、客户和最终用户管理清单和审批流程,排除受限制清单上的主体成为交易方或最终用户,并实时更新。

(三)遇海关质疑时,积极应对

企业如在出口过程中收到《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所规定的海关质疑,则应按要求积极应对,具体如下:

1、及时响应与沟通

企业收到海关发出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后,应在7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回复。指定专人与海关等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扣查原因和具体要求,确保信息畅通。

2、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真实有效的材料,主要包括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合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要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还需提交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配合鉴别与调查

若海关无法判定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会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鉴别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若存在涉嫌违规行为,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不隐瞒、不谎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证明自身的合规经营意图和措施。

4、采取后续措施

若海关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企业可根据海关通知办理后续货物放行等手续。若判定需要办理许可证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相关出口行为,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件,待取得合法许可证件后,再重新办理出口手续。

据了解,近期各口岸发生多起因海关启动两用物项质疑程序而导致货物滞港的情况。因此,建议企业在出口前主动履行物项研判、证件申领等法定义务,避免发生清关受阻、货期延误,甚至引发行政、刑事处罚的合规风险。

面对中国日益完善的战略矿产出口管制体系,企业应当建立“全流程、多维度”的合规管理机制:

  • 既要强化技术研判能力,准确识别受控物项;

  • 又要完善客户审查体系,防范终端使用风险;

  • 更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适应管制政策调整。

未来,随着国家安全与技术竞争态势的发展,我国对关键战略矿产的管制将呈现三大趋势:

  • 一是管制范围向产业链下游延伸,覆盖更多高附加值产品;

  • 二是监管技术升级,大数据溯源将成为常态;

  • 三是国际合作深化,推动建立负责任的全球矿产供应链。

企业唯有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全流程,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的同时把握国际市场机遇。

[1]参见唐金荣、王春辉、张福良、张伟波、杨宗喜、李鹏运:《全球新一轮关键矿产竞争的动力、趋势与中国应对》,载《中国矿业》2025年5月第34卷第5期,第1-8页。

[2]参见杨丹辉:《战略性关键矿产全球供求格局演变与中国应对》,载《经济纵横》2025年第3期:第14-30页。

[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4]《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

(二)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变造、失效等情形;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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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者:王建霖、邱悦

编辑:农潇齐、刘钰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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