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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外国制裁措施升级解读

中国反外国制裁措施升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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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国务院于2025年3月23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下称《新规》)。《新规》细化了2021年生效的《反外国制裁法》,并扩展了有关适用范围。本文将对其中要点进行解读。

 

一、扩展反制范围

关于中国反制裁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反制措施针对的是外国国家以各种名义对中国组织或个人采取歧视性限制、干涉内政的措施。

《新规》除了重述这一规定外,增加了一款可被反制的情形:外国国家、组织、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这一款扩展了可反制的措施范围、对象以及行为,具体为:

(1)扩展了可反制的措施范围,从外国国家对中国的“干涉内政”措施扩展到“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措施,从内政范畴扩展至主权安全和经济范畴;

(2)细化了可反制的对象,从外国国家细化到国家、有关组织以及个人;

(3)扩展了可反制的行为,从反制实施制裁措施扩展到协助和支持制裁措施,即反制措施可以针对非主实施国家的第三方的协助和支持行为。

另外,《新规》还将外国司法干涉列入反制的范畴。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参与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诉讼和判决执行的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列入制裁范畴。反制措施不仅仅针对行政措施,还包括参加诉讼和对外国司法裁定的执行。

 

二、细化反制措施

《新规》细化了《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所列的四类反制措施,明确国务院部门各执行主体的职责,具体措施包括:

(1)不发签证、拒入境、撤签、驱逐出境,由外交部和移民管理局等组织实施;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由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禁止与中国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合作,由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经济制裁中的资产冻结,明确了属于冻结范畴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等。

 

三、明确其他措施

在制裁措施方面,《反外国制裁法》借鉴美国财政部和国务院的主要制裁措施,即资产冻结和签证拒绝等。同时,在第六条第四款增加了兜底条款“其他必要(制裁)措施”。《新规》明确了《反外国制裁法》该条款的其他必要措施,主要是与进出口、外国投资以及信息出境等有关,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新规》将出口管制、限制在中国投资、信息出境管理纳入反制裁的措施范畴,既拓宽了这三类措施的适用范围,还为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例如,出口管制的目的不再仅限于《出口管制》第一条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还可依据《反制裁法》和《新规》对外国国家的歧视行为进行反制。

 

四、细化追责规定

《反外国制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然而,条款并未说明以何种方式追究何种法律责任。《新规》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采取的措施和追究的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等。该细化使得反制裁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威慑性。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执行反制裁措施的行政程序,包括开展调查、磋商和信息公开等,并首次提出了反制裁措施调整以及与被制裁实体和个人开展活动的豁免等条款,体现了反制裁措施的灵活性,以适应政治和经济形势发展的变化需要。

作者:

李国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顾问

(来源:商法CBLJ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5年6月刊,原标题为反外国制裁新规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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