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新投资法律体系详解

2024年7月22日,沙特《投资法》(“Investment Law”,Royal Decree No.M19/1446)经沙特投资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 of Saudi Arabia,以下简称“MISA”)颁布,并于2025年2月生效。2025年2月,《投资法实施条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Investment Law”)以及第12版《投资者指南》(“Investor Guide”)公布,三者共同重构了沙特的投资法律体系。
上文提到的“Royal Decree No.M19/1446”,是指伊斯兰历1446年颁布的第(M/19)号皇家法令。伊斯兰历1446年1月16日就是公历2024年7月22日。
简单科普一下伊斯兰历。伊斯兰历(以下简称“伊历”)是一种纯阴历的历法。伊历与我国农历相同,均以月相为计月标准。伊历平均每年354天,比公历短约11天。伊历的起点,是以穆罕默德(创立伊斯兰教、封印先知)从麦加迁徙至麦地那的“希吉拉”(Hijra)事件为起点,这一事件发生在公元622年7月16日。因此,伊历元年对应的公历年份即622年。伊历与公历的换算公式:伊斯兰历年份=公历年份-622+(公历年份-622)÷32。
另外,新《投资法》废除了伊历1421年5月1日(公历2000年9月5日)颁布的《外国投资法》。也就是说,《投资法》废除了近25年的《外国投资法》以及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和投资服务手册。
经过对沙特新投资法律体系(《投资法》《投资法实施条例》《投资者指南》)的梳理和整合,作者归纳出最重要的十二方面,供大家参考:
1.主要概念定义;
2.投资自由原则;
3.投资者的权利;
4.申请在排除活动中投资;
5.禁止投资类事项、限制投资类事项、附加义务;
6.注册申请;
7.年度更新;
8.违规行为清单;
9.移除非严重违规行为;
10.处罚;
11.上诉;
12.投诉程序。
一、主要概念定义(《投资法》第一条)
1、投资:在王国境内使用资本建立、扩大、开发、融资、管理或部分或全部拥有投资项目,以获取经济利益;
2、资本:任何具有物质价值的资产,无论是现金、实物还是无形资产,如公司股份和权益、合同权利、固定资产或动产、知识产权以及根据任何法律授予的权利,如许可证、特许权等。资本不包括贷款、债券、融资债券以及公共和私人债务工具;
3、投资者:本地或外国投资者;
4、本地投资者:从事投资的沙特国籍自然人或法人;
5、外国投资者:从事投资且根据本法规定不被视为本地投资者的自然人或法人;
6、被排除活动清单: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活动清单。
二、投资自由原则(《投资法》第三条)
在不影响本法第八条(被排除活动清单)和第九条(保护国家安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在任何可供投资的部门或活动中从事投资。
三、投资者的权利(《投资法》第四条)
在不影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应享有以下权利:
1、在类似情况下,应与其他投资者受到平等对待,本地和外国投资者应受到平等待遇;
2、应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
3、除非根据最终司法裁决,否则投资者的投资不得被全部或部分没收,也不得直接或间接被征用,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并按照法律程序,并给予公平补偿;
4、应有权在王国境内或境外无延迟地转移其资金,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合法渠道使用任何公认货币转移其投资的收益和利润,以及通过任何其他合法手段处置这些资金;
5、应有权管理其投资,依法处置该投资,并拥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任何财产;
6、保护其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7、主管机关应为其行政程序提供便利,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申请在排除活动中投资(《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寻求在排除活动中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投资部申请批准。投资部应将该申请提交给审查委员会,并与委员会协调,指定该申请的注册程序,并在《投资者指南》中公布;
2、审查委员会可通过投资部要求提供任何额外的信息或文件,以决定根据本条提交的批准申请。
五、禁止投资类事项、限制投资类事项、附加义务(《投资者指南》)
(一)禁止投资类事项(参考MISA发布的第11版《投资服务手册》14.01附件一)
工业部门:
1、石油勘探、钻井和生产。国际工业分类代码(CPC 5115+883)中列出的与采矿业相关的服务除外。
服务行业:
1、为军事相关部门提供服务;
2、安全和侦探服务;
3、麦加和麦地那的房地产投资;
4、与朝觐相关的旅游和向导服务;
5、招聘服务;
6、佣金代理国际分类为 (CPC 621);
7、捕捞/狩猎海洋生物资源。
(二)限制投资类事项

(三)附加义务(《投资者指南》5.1.3)

六、注册申请(《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
申请人的姓名;
-
申请人的居住地和国籍;
-
拟从事的经济活动;
-
资本;
-
对拟议投资的预期资本贡献;
-
投资部在《投资者指南》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信息或文件。
2、如果申请人为法人,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
企业的名称和成立地,以及其居住地(如果不同);
-
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活动,包括拟从事的经济活动;
-
资本;
-
对拟议投资的预期资本贡献;
-
业主、股东、控制外国投资者的人或外国投资者的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详细信息;
-
投资部在《投资者指南》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信息或文件。
七、年度更新(《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1、注册投资者应从注册之日起,每年向投资部提交注册时签署的声明的年度更新,以及投资部要求的任何额外声明,包括全国投资者登记册中记录的信息或数据的任何变更。投资部应在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注册投资者其提交的更新结果;
2、注册投资者可在年度更新提交截止日期前的60个工作日内提交年度更新;
3、投资部应在年度更新提交日期前30个工作日通知注册投资者提交年度更新;
4、投资部应通知注册投资者年度更新的日期,并给予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更新;
5、注册投资者可在本条第四款所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申请重新激活其注册;
6、如果投资者超过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期限,应按照《投资者指南》中规定的程序向投资部重新注册。
八、违规行为清单(《投资法实施条例》《投资者指南》)
(一)严重违规行为清单(《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投资者的以下行为应被视为严重违反本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1、在未注册的情况下进行投资;
2、在未经批准或批准到期或取消后,或在违反从事此类活动的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于排除活动;
3、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变更限制活动的所有权;
4、投资部或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5、阻止或妨碍检测官员根据本条例履行其职能和职责。
(二)非严重违规行为清单(《投资者指南》7.1.2)
1、在未重新激活注册的情况下从事投资活动;
2、未能向投资部提供评估合规性所需的文件、信息或数据;
3、在未通知投资部的情况下搬迁或改变机构场所,且未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
4、在未通知投资部的情况下更改或修改机构账户经理详情,且未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
5、不遵守开展允许活动的强制性条件。
九、移除非严重违规行为(《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规者应在投资部规定的期限内移除任何非严重违规行为,该期限不得少于从通知移除违规行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违规者可在提供适当理由的情况下请求延长该期限,投资部可批准或拒绝该请求。
十、处罚(《投资法》第十一条)
1、投资者若违反本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任何规定,且违规行为不严重,投资部应使用其确定的任何方式通知投资者,以便其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
2、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更严厉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若未能在规定的纠正期限届满后纠正第一款所述的非严重违规行为,或若违反本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任何严重规定,应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
-
警告;
-
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里亚尔(SAR 300,000);若再次违规,罚款可加倍;
-
取消登记。
3、条例应规定严重违规行为以及检测和记录此类违规行为的程序;
4、应根据部长的决定成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法律专家。此类委员会应审议违规行为并施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并在确定处罚时,应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频率以及机构的规模;
5、条例应规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程序,部长应根据其发布的决定确定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十一、上诉(《投资法》第十二条)
任何对投资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人,可在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法院就该决定提出上诉。
十二、投诉程序(《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1、投资者应向投资部提交投诉,并附上与投诉主题相关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
与投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的摘要;
-
投诉所涉及的投资项目的详细信息;
-
支持投诉的证据和法定依据;
-
投诉各方的身份;
-
投资者为解决投诉而采取的程序描述;
-
投资者遭受的大致损害价值;
-
为解决投诉而提出的补救措施;
-
投资部要求的任何进一步信息。
2、投资部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其接受或拒绝投诉的决定,并在接受的情况下启动投诉审查程序;
3、投资部应通过以下程序审查并解决投资者的投诉:
-
要求投资者澄清与投诉相关的事实和事件;
-
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
-
审查并解决投资者面临的挑战;
-
根据王国现行适用法律和王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协议规定的投资者权利,提供建议和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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