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3日,重庆某贸易公司(“当事人”)未经许可,将其从国内厂商采购的无人机配件出口到俄罗斯,构成出口管制违法行为,被重庆渝州海关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并罚款22万元。
当事人成立于 2023年2月15日,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当得知其俄罗斯客户想从中国采购无人机配件用于森林巡防,觉得有利可图,故同意开展相关业务。当事人根据外方发送的无人机配件参数在国内寻找供应商,最终确定采购广州某公司(简称“广州公司”)的“X7+Pro”飞控配件。
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与外方签订商业合同,外方向其购买“X7+Pro Autopilot” 22台,共计273570元。6月1日,当事人与广州公司签订国内购销合同,购买“X7+Pro飞控” 22台,120978元。6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至俄罗斯。外方收到货后很满意,8月4日,双方签订商业合同,向当事人追加购买“X7+Pro Autopilot”70台,共计450016元。8月7日,当事人与广州公司签订国内购销合同,购买 “X7+Pro飞控”70台,297430元。10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至俄罗斯。上述92台“X7+Pro飞控”已实际支付并入账,采购金额 418408元,销售金额723586元,当事人获利305178元。
2025年3月26日,经商务部认定,“X7+Pro飞控”属于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7A103.b的管制物项,并于4月7日认定应依法依规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处罚结果
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5178元,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0元。
1.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当前出口管制执法的重点之一,是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处罚案件多发的领域。行业内的整机企业、配件企业、软件企业以及经销商、贸易公司都应对出口管制合规予以高度重视。
2. 管制编码7A103.b对应的物项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一项通用说明,由于该物项的描述不含技术规格或限制条件,则该物项包含其全部品种,即对自动驾驶仪本身不区分技术规格;但根据该清单的另一项通用说明,管制编码第3位为数字1的物项是指与能把500kg以上有效载荷投掷到300km以上的完整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巡航导弹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相关的物项,因此7A103.b管制的物项是与能把500kg以上有效载荷投掷到300km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相关的所有自动驾驶仪。
3. 本案中被处罚的是贸易公司(而不是生产厂商),因为贸易公司是本案中的出口经营者。根据《出口管制法》等规定,出口经营者应当就两用物项出口向国家商务部申请许可证,并在报关时向海关交验许可证。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按照销售金额和采购金额的差额计算)、罚款(金额上限为违法出口金额的10倍)等行政处罚;故意违法且达到起刑点(目前为数量在20万吨以上或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还将构成走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4. 作为出口经营者,贸易公司负有判定出口货物是否为管制物项的义务。通常来说,贸易公司可以要求生产厂家出具书面声明,确认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提供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相关信息,由贸易公司自身或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确定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如果贸易公司(及生产厂家)无法确定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可以向国家商务部申请咨询。商务部将根据情况作出以下两种答复之一:(1)不属于管制物项,无需申请出口许可(但符合“全面管制”情形的除外);(2)属于管制物项,请依法依规申请出口许可。此外,如果商务部认为申请企业根据管制清单中的物项描述和指标能够明确判定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则商务部会退回咨询申请。
5. 尽管本案中生产厂家并未被处罚,但生产厂家仍应对出口管制合规予以重视。首先,生产厂家对于同类货物可能也有出口业务,出口同类货物时需申请许可证。其次,即使生产厂家仅做国内销售,但如果客户并不是最终用户(例如像本案中的贸易公司),应当要求客户说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尤其是否会将货物出口)。如果客户拟将货物出口(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材料、配件等进行简单加工后出口),则生产厂家应要求客户出具合规承诺函或者在销售合同中纳入出口管制合规条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生产厂家应当对照管制清单和临时管制公告,提前判定公司的哪些种类、哪些规格的产品属于管制物项。对于无人机、石墨、稀土、机床、化工等行业的企业更是如此。
6. 如果因为物项判定错误、管理流程缺陷或者个别人员过错等原因导致发生了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争取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本文转自出口管制和制裁公众号,作者任清,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