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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单边制裁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合同法律适用“新路径

美欧单边制裁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合同法律适用“新路径

干货工具
2025-09-23

近年来,美欧频繁动用单边制裁作为其外交政策工具打压中国,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日趋复杂与严峻。在此背景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适用法”选择已不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而是关乎项目成败资产安全风险隔离的核心战略问题。一个不慎的选择或被动的“接受”,可能导致中国企业在争议发生时陷入无助和不利境地,甚至可能触发次级制裁,造成重大损失。此文旨在引导大家重视新时期国际秩序下合同适用法的选择,审慎、明智地选择合同适用法,为海外征程保驾护航。

 

首先,基于国际商事活动长期建立起来的习惯,最为广泛接受的“合同适用法”无疑是英国法。在过往很长一段时间里,“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从不“抗拒”,也不知道如何“抗拒”英国法的适用;企业从项目公司协议—总承包合同—项目分包供货合同等,均自然而然地适用英国法。正如杨良宜教授曾讲到的:“反正今天每一个行业都已经被‘英国法标准格式合同’(English Law Standard Form Contract)所攻占,也不再是个别中国公司能去改变。”

 

然而,近几年国际秩序发生深刻变化,英美法作为合同法的适用合同效力单边制裁三者间常常相互联动,即中国企业一旦在合同中接受了适用英国法,就默认引入了英国甚至美国“制裁机制”下针对中、俄等国的单边制裁,不严格遵守规则将构成“非法”(英国法之“合同非法”理论除了“本国法非法”,也同时承认“在友好国家的履行地法律之下非法”国际出口管制与制裁风险应对∣中国企业如何巧用“Ralli Brothers例外”规则)。例如,中国企业与俄罗斯公司订立的俄天然气运输合同,若使用了英国法作为适用法,就意味着从一份“合法合同”可能变为是“非法合同”。为了避免“自投罗网”将中国企业自身陷入“不义之地”,是否应该放弃使用这些“英国法标准格式合同”?

 

理想来讲,中国企业应当自主拟订具备同等专业水准的合同文本,如2022年1月,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曾发布《国际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旨在规范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国企业间分包合同风险分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以“一带一路”工程项目为例,我们中国企业能否在合理时间内独立编写出一份在完整性、专业性与风险控制力上可与FIDIC(菲迪克)标准合同相媲美的文件,仍是值得审慎思考的问题。

 

为此,是不是中国企业在当前的新秩序下参与国际项目,签署合同最为简便直接的做法就是将标准格式合同中的英国法改为中国法呢?答案不然。如果标准格式合同的结构与条文均为针对英国普通法的默示地位所拟定,突兀的改为适用中国法将无法“匹配”,例如英国法合同中的特定术语(如“信托”、“禁反言”)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内涵,甚至没有对应概念,直接替换会导致条款解释混乱,并可能带来显著的法律风险和操作上的不确定性。

 

所幸在大中华区概念的体系延伸下,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将标准格式合同内的适用英国法改为适用中国香港法或新加坡法,即可以做到一方面继续使用标准格式合同,并引入英国“实体法”(Substantive Law)部分,另一方面可同时排除英、美、欧盟的制裁机制联动效应。适用中国香港法或新加坡法,现阶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避直接适用英国法所面临的潜在政治和制裁风险,同时又能享受到普通法系的确定性、国际认可度和完善的商事法律体系。

 

再来看中国香港法和新加坡法二者的选择,由于历史原因,中国香港在回归后通过《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条例等予以保留。香港法院仍参考英国和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判例。可以说,香港法在形态上是最接近英国传统普通法的。新加坡独立后,尤其是在近二十年,其法律体系展现出更强的自主性和创新性。新加坡法院虽然仍然尊重英国判例,但更强调发展适合新加坡国情的普通法,并广泛参考其他英联邦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的判例,在某些商业法律领域,新加坡甚至比英国更先进。具体分项比较如下:

 

 

在欧美单边制裁的“长臂管辖”阴影下,法律选择已成为中国企业履行国际投资与建设全产业链商事交易合同的“第一道防线”。摒弃对传统欧美法的路径依赖,主动拥抱新加坡法、中国香港法等兼具成熟性与中立性的法域法律,是中国企业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实现高质量“走出去”的智慧与必然之举。企业应在专业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将法律选择作为整体风险战略的一部分,通过严谨的合同设计,在动荡的国际局势中为自己构建最坚实的法律盾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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