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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发改委、央行联合发布通知:严格监管失信主体

最新消息:发改委、央行联合发布通知:严格监管失信主体

行业热点
2018-08-06

来源:催收联盟平台


8月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规范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加强失信信息广泛共享,追溯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等。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扩展和复杂化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连、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得到了充分发展,并维系着错综复杂的市场交换关系,支持并促成规范的市场秩序。


失信的表现具体如何衡量?


以金融领域为例,2017年,国家发改委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已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了涉金融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研究确定了涉金融黑名单的数据来源和标准。其中,涉金融黑名单按照失信类型,分为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非法集资名单和其他严重违法名单等三类子名单。


深入推进涉金融失信惩戒工作已势在必行。


近年来,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不断推进以信息公开、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社会共治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构筑了让诚实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违法者处处受限的“严管”新格局。

两部委: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


8月2日,发改委办公厅、央行办公厅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规范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加强失信信息广泛共享,追溯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等。


《通知》明确,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单位)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限与失信信息原则上要向社会公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公示的,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认定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认定部门(单位)确认;整改不到位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启动提示或警示约谈程序。


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由相关部门对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提示性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黑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约谈提纲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应公开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执法检查、黑名单,以及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等负面记录,重点关注名单可选择性公开。


同时,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参考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制定区域性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推动相关部门将查询信用信息、限制约束失信主体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流程。


还要建立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追溯制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作为评价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对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的同时,建立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联合惩戒机制。


此外,引导失信主体开展公开信用承诺,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


《通知》表示,也要建立信用修复制度。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通过公开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修复信用。


通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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