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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每个人!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从此欠债可以不用还?

事关每个人!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从此欠债可以不用还?

催收实务
2018-11-13

来源:全国征信查询


这几天,“个人破产制度”因高院院长的提点,突然的就闯入了我们的生活。


我们都知道企业有破产法。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还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申请后有两年的整顿期,如果依然救不活,法院可以宣告企业破产。简单地说企业破产了,负债也就一笔勾销了。


那“个人破产制度”是什么呢?


简单地说,“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把企业破产的那套延伸到自然人身上。10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难”案件的依法退出路径。据说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有自然人破产的制度。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不是有些人就可以合理合法的赖账了呢?很不幸,当然是这样的啦!这制度等于给了债务人“财务上重生的机会”,据说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


“个人破产制度”有啥好处?


一个人若欠下了无法偿还的债务,常常遭遇持续不断的追债。债务人往往生不如死,被迫逃亡,甚至自杀。即便是他躲了,家人也躲不掉骚扰。


1、让债务人有“重新做人”的机会

有了破产制度,债务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由法院裁决,法院会摸清债务人的家底,调查他是否转移、藏匿财物。然后留下债务人基本生活的资金,其他的部分用来清偿债权人,房子和汽车等可能会被拍卖。

破产后的若干年里,债务人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只要有新的收入都需要用来还债。也就是说,债务人在破产执行期间,必须要过很清苦的生活。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可以不用逃亡、离婚、自杀,家庭可以获得安宁,是人道的制度考量。


2、既保护债务人也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对债务人是一种保护,或者豁免。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一次调查摸清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机会,可以得到适当的赔偿。同时,有破产惩罚机制为代价,欠债的人也会慎重考虑是否申请破产。

如果是恶意破产,被法院查出转移了资产,还会被追缴。所以,这个制度对于债权人也是某种程度的保护。


3、降低司法成本并减少案件执行难

在生活中,有些“执行难”是司法系统的不作为,有些的确是无法执行,因为债务人真的“无产可执”了。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大量“执行难”的案件也就消失了。


4、减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后顾之忧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个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用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破产制度”事实上为创业者做了“兜底”。


5、减少民间借贷引发的恶性案件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民间借贷的出借方会衡量风险,对于能力弱的人不会借出资金,因为债务人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你如果再雇人催债就违法了。

对“个人破产制度”,最让人担心是:债务人巧妙转移资产,变成老赖,“个人破产”反而保护了“老赖”。

当然,据说随着我国个人征信制度日趋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初步建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个人破产制度”也有了实行的可能。

无论是企业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非法人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共同参与者,都理应受到破产法的平等保护。然而,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只对企业破产进行规定,近日又有专家呼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目的是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只对企业破产进行规定,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近日又有专家呼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此前,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进行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也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依法退出路径。


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相对成熟


个人破产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和英国获得了较大发展。一开始,个人破产制度更多地是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破产的债务人更多的是施行惩罚性的措施。


后来人们对善意破产和诚信破产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英国在18世纪初制订的《安娜破产法》开始对诚实的资不抵债者实行免责制度,此后现代破产法也逐渐由保障债权人权益向保护债务人发生转变。


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个人破产早于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因为只有构建起个人的债权债务责任意识,才能构建起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进而构建起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最后扩展为全社会的信用责任体系,这也正是目前破产法的宗旨和目的。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典型是美国的破产制度。


1978年,美国将消费者破产纳入破产法之中,从而使个人破产成为整个现代破产制度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其清算破产方式允许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保留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用品,其他的资产经清算与拍卖,用于清偿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债务则丧失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而提到香港的个人破产制度,人们往往会想到明星钟镇涛的破产新闻。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炒豪宅,不料遭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楼市暴跌导致其欠债达2.5亿港币。2002年7月钟镇涛申请破产,同年10月法院裁定其破产。


在香港,破产会对个人信用带来不良影响,且破产人的生活会受到各方面限制,因此,破产是欠债人士不得已的选择。


其具体表现在:债务人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债务人破产呈请书”以及“资产负债情况说明”,向法院证明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一旦高等法院向债务人颁布了破产令,债务人就必须将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交给破产管理署管理。破产管理署会为债务人保留满足其生活合理需要的财产,但债务人的生活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比如不能进行奢侈性消费,包括坐出租车、出国旅游、买名牌服饰等等。


一般来讲,经过考验期后,如果债务人能遵守相关规定,破产令就可自动解除,旧债可一笔勾销,债务人可以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


我国大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目前,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发展迅速,在所有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

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从现在的司法实践看,企业破产以后,涉及到个人的负债部分,往往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当确实“无产可执”时,自然人债务执行便陷入僵局,这既无法解决债权人的诉求,也难以给个体债务人重新再来的机会。


我国居民债务大幅增加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也使得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整体来看,最近几年中国居民部门的债务水平有所上升。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第二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3.98万亿元,环比增长6.40%;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6.26万亿元,环比增长7.8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56.67亿元,环比增长6.35%。


同时,2018年9月18日,由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NIFD)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包括居民、非金融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实体经济杠杆率较去年末微升0.6个百分点至242.7%,基本保持稳定。


以后欠债可以不还了?


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建立,那么是否意味着从此借钱炒股、炒房失败就可以不还钱?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破产申请来逃避债务?

显然,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虽然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但同时也对债权的人权益进行保护,简单地认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就可以免除债务并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是不现实的。

上述想法的产生可能是因为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较为陌生——个人破产往往有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只有完成这段考察期,破产人才能彻底免除剩余的债务,而在此期间破产人一般只有权保留满足基本生活费用的收入。


例如,香港《破产条例》规定,破产期间为自破产开始起的4-5年,在此期间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这就意味着想下馆子吃一顿饭,都要报备。破产人的日常生活将举步难行。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还表示:由于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结后,债务人对剩余负债不再清偿,为了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和自然人逃废债的可能,应保留对债务人欺诈性转让或藏匿财产的追索,以及其他不应该豁免的税收、费用、罚款等。如此一来,就根本上把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债避债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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