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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起诉欠债人时,可向原告户籍地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起诉欠债人时,可向原告户籍地法院起诉。

催收实务
2019-12-23

不在同一个城市的人,产生借款纠纷,能不能再原告户籍地起诉呢?以下为某法律案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秦西然,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郑大行,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秦西然与被告郑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秦西然诉称,2015年3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郑大行因资金周转不开,共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后郑志行到期未还借款。故起诉要求郑大行归还借款及利息124000元。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郑大行提交杭州正瑞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2013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在卷佐证其在杭州市余杭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述地址依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被告郑大行的经常居住地。郑大行管辖权异议成立,故于2017年8月7日裁定将案件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8年7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秦西然起诉要求郑大行履行还款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和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即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的户籍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满一年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起诉被告。本案中原告的户籍地在安徽太和县,因此,太和县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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