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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还款是否可以规避信用卡恶意透支刑罚?

零星还款是否可以规避信用卡恶意透支刑罚?

催收实务
2020-01-06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目前我国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的大环境下,不可否认法律的制约才是欠款人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主要动因,其中更以刑法的威慑力为首。自《刑法》出现信用卡恶意透支条款之日起,不少欠款人在感受到岌岌可危之余也从未停止过对法律漏洞的钻研。例如,法条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该认定为恶意透支”,然后就出现了以下戏剧性的一幕...

由此可见,不少欠款人对法条解读还处于比较朴素的阶段(法条写的是“仍不归还”,不是“仍无还款”),亦或者道听途说对某些所谓“专业人士、过来人”深信不疑,导致以上“天天还,月月还”的闹剧不断上演,让人哭笑不得,不仅费心费神浪费了自己很多宝贵时间,更糟糕的是,如果就此以为高枕无忧,会给自身埋下很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做出判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 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其他……”

简单说,就是一般满足以上5种情形之一,零星还款不但不能起到规避法律制裁的作用,反而显得恶意做作,赶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前结清欠款才是当务之急;而相对的,如果并无以上情形,个人也以实际行动积极地清偿欠款(与还款能力相匹配),不用“每天打卡”也不用担心涉及恶意透支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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