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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介绍香港与内地间材料公证、见证

一文介绍香港与内地间材料公证、见证

催收实务
2023-09-28

转自:涉外法律圈公众号

作者:孙绮璐

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本文由作者向「涉外法律圈」独家投稿,催全球转载仅用于信息分享、知识传播,转载请获得原作者同意。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一项项便民政策的出台推进了湾区人员流通、物品流通、资金流通的高效互联互通。在提供便利的同时,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中国香港、澳门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而香港作为全球国际金融、商业交流以及贸易中心,吸引了无数的跨境投资人士到港进行各种融资活动。在办理民商事业务时,一些主管机关会要求权利人或利益相关人就某些文件提供公证和/或认证的证明文件,香港居民或法人、内地居民或法人需要跨境办理相应的公证和/或认证手续,本文将对公证、认证进行介绍。

香港文件内地用

由于香港和内地在公证文书上存在差异,香港的文件不能直接在内地使用,司法部于1981年建立了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是由司法部授权的正式公证服务,业务范围包括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且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国委托公证人(下称“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应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

委托公证人可以出具有关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委托公证文书一般包括如下文书:

(1)亲属关系、结婚(香港的结婚证书如何在内地使用)、继承(继承遗产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收养、内地亲属来港、经济担保等各类声明书;

(2)单方签署的委托、赠予、受赠等法律文书;

(3)公司资料、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法律事实证明;

(4)文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

(5)双方或多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6)涉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相关核证事务。

其中,较为常见的公证文件包括证明书、声明书和委托书三个类别,在办理公证文件之前,需要向内地有关部门明确具体所需提供的公证文件。

内地文件香港用

如果需要在香港使用内地文件,需要办理公证和确认手续:即当事人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事实发生地等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在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公证书的领事确认手续。

1、 公证手续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跨省通办”公证事项不受地域限制,申请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公证书用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应当由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学历、学位、驾驶证等权威数据的,当事人可不提供原件。因此,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明确该公证机构具备涉外资质,同时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员明确文书的使用地和用途。

2、确认手续

内地的公证书到香港使用前,需要经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涉及文件一般为民事类涉外公证书和商业类文书。外交部领事司对于公证证词、公证格式、文书用纸和译文等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需事先确认申请领事确认的公证书由具备涉外资质的公证机构按照要求出具。

当事人在内地,可以委托办理的业务

实践中常常涉及的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在内地,因为时间、距离原因不便去港,那么有部分业务当事人可以不用到香港办理,一般包括对法律事实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证明和身份一致性证明。

1、法律事实证明

已经在香港形成法律事实,因不需要当事人签字,不需要当事人到港办理。当事人可通过委托他人、邮寄等方式将材料递交给委托公证人,由委托公证人对证明的对象和内容进行查证或鉴定,且该公证文件无需当事人签字。该类法律事实主要用于证明在香港形成的公司资料、董事会决议、商标注册资料、出生等事实,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证明、身份一致性证明

实践中常常遇见需要证明在香港形成的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相符的情形和当事人身份一致性证明的情形,这两情形通常因为证明证件所涉内容相符,或证明涉及主体相符,也不需要当事人到港办理。

若需证明在香港形成的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相符,当事人通常通过委托公证人对所涉文件本身进行审查,并不需要当事人亲自前往委托公证人处办理,原则上只需将公证所需的材料原件递交至委托公证人,无需当事人到港。

若需证明当事人身份一致,实践中常常主管机关会告知当事人在内地委托中国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即可。根据《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可知,律师可以见证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另外,根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见证工作一般由律所指派两名律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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