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全球-GlobalDebtCollectionService全球账款催收专家

国有基金投资丨格兰德旗下商账催收服务平台

全球应收账款法律服务网

公共服务平台

官方热线:18561580796
QQ:2461438308
微信:gladtrust2006
催全球 >  外贸资讯 > 
一则贸易纠纷案例及其启示

一则贸易纠纷案例及其启示

风险预警
2023-10-10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年9月发布了“甲乙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特将此案例简析如下,供参考。


01 案情回顾

广东甲公司与广东乙公司于2021年4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将采购单邮寄给甲公司,甲公司按采购单要求生产,并将货物交付乙公司仓库人员,双方不定期对账。


截至2021年7月,乙公司尚有14万元货款未能支付给甲公司。原来,乙公司与其国外客户到甲公司工厂验货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而国外客户表示对该部分进行代卖,但各方没有就无法卖出该部分货物应如何处理达成协议,为后续贸易纠纷埋下了伏笔。


到了2021年底,经过甲公司催款和诉讼调解之后,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该部分货款进行了约定,第二天乙方支付5万元给甲公司。然而,甲公司认为自己损失并未全部挽回,2022年底起诉乙公司。


02 法院观点

1、关于补充协议效力问题。甲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涉诉货款问题。甲公司认为涉诉货款为14万元,乙公司只支付了5万元,尚欠9万元。乙公司认为双方补充协议对涉诉货款进行结算确认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为5万元,乙公司已经支付,没有拖欠甲公司货款。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全部自行负责,故确认乙公司已付清除质量瑕疵外的其他货款。


3、关于质量瑕疵问题货款问题。法院认为,一方面,乙公司怠于履行该合同义务,没有及时与国外客户联系确定质量瑕疵货物的退回所需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甲公司的损失;另一方面,对于国外客户就质量瑕疵多处存疑的回复,乙公司消极面对,没有积极维权处理,间接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乙公司一次性支付质量瑕疵货款1万元予甲公司。


法院强调,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大国,大量中国产品输往全球各地,难不免产生贸易纠纷。“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中国企业在对外国际贸易中不应各扫门前雪,更不应相互拆台,而应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相互间守护相助,团结一致,尽力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塑造中国企业的全球形象。


03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万元予甲公司。


04 案例启示

1、甲乙双方在签署贸易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涉及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法;


2、在遇到质量问题或其他贸易纠纷时,应尽快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应及时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0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原载于“信保民工”微信公众号,如有转载或复制请联系“信保民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企业信用管理行业经验、相关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及时联系催全球,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