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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履约化纷争,助力跨国合作共赢

敦促履约化纷争,助力跨国合作共赢

催收实务
2023-11-14

案由: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纠纷

申请人:永康某公司

被申请人:韩国某公司

调解机构:浙江省商法中心 金华调解中心

调解员:李春华、周眉

基本案情:2021年9月4日,永康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和韩国某公司(以下简称“韩国公司”)签订1480台蒸汽炸锅(烤箱)出口订单。双方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为20%,而剩余的80%尾款则通过开立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实际操作中,双方采取了100%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订单分两批次出货,第一批次货物在2022年4月底出货,次月永康公司顺利收款。第二批次货物要出货时,韩国公司未支付预付款,并于当时确认第一批次货物出货后一个月再安排出货。基于双方的信任和友好合作,永康公司同意了该操作。一个月后韩国公司仍未安排出货;直至2022年春节前夕,永康公司同意给予一定的折扣,让韩国公司安排出货,但其在春节前仍然没有安排出货。2022年2月22日,韩国公司方面确认3月中旬肯定出货,但直至4月仍未安排出货付款。2023年4月3日,韩国公司最新回复称要8-9月份才能安排出货付款,且无法给予百分百保证。

永康公司遂向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商法中心”)寻求帮助,省商法中心联系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金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金华调解中心”)跟进本案,敦促韩国公司履约。

敦促过程:省商法中心、金华调解中心于2023年4月4日收到敦促履约申请后,立即组织调解员审阅永康公司提供的形式发票、提单、装箱单、营业执照等材料,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永康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材料都较为完善。随后,金华调解中心调解员与永康公司确认了对方的联系方式,确认对方公司的邮箱地址是否只有一个,永康公司给予肯定答复。

2023年4月10日,金华调解中心调解员与永康公司确认本案全部货物生产完成的时间,永康公司回复称2022年5月份全部货物已生产完成,总共装了两个柜子,第一个柜子在2022年4月底就已完成出货。同日,金华调解中心起草敦促履约函,要求韩国公司尽快全额支付65,824美元货款,并与永康公司协商剩余680件货物的具体交货时间。2022年4月11日,永康公司确认敦促履约函内容;同日,金华调解中心向韩国公司发出敦促履约函。

敦促结果:韩国公司收到敦促履约函后,与永康公司进行了进一步沟通,永康公司赴韩国确认好了出货安排。2023年9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韩国公司对出货安排和付款时间做出承诺。

案件评析:本案中永康公司提供的交易材料较为完善,为纠纷发生后发送敦促履约函敦促履约提供了扎实的法理、证据基础。韩国公司不履约情况发生后,永康公司及时向金华调解中心求助,希望金华调解中心能够敦促韩国公司履约,为后期的沟通与和解开启了机会。

故与在此特别提醒出口企业:

1.在与海外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和细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2.在双方约定预付款和尾款的结算方式时,应谨慎选择,并在操作中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支付方式的改变给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

3.在贸易合作中,保持沟通和协商的畅通,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因延迟交货或付款等问题对双方的合作产生负面影响。在出现履约问题时,可以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4.在敦促履约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积极的态度,加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以达成和解并维护商业合作关系。

本文转自浙江省贸促会,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固原作者所有,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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