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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要求船舶停航,船东如何应对更合适?

承租人要求船舶停航,船东如何应对更合适?

催收实务
2024-03-29

本文转自涉外法律圈,作者魏心舒,转载请获得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船舶租赁业(Chartering Trade)能积极带动经济发展、拉动关联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同时其创税能力也强,因此,船舶租赁行业已成为现代服务业中重要的产业之一。2022 年一季度,中国租赁公司新增租赁船舶51 艘,合计资产价格18 亿美元;7 艘船舶变更了租赁公司,共计2亿美元[1]。中国的船舶租赁市场潜力巨大。

在国际租船市场(Charter Market)上,通常有三种主要的租赁形式:

* 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 光船租赁(Bare Boat Charter)。


近两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反复,许多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当事企业面临极大财务压力,时而出现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次承租人给不出租金或者海上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拖欠运费的情况。本文将探讨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承租人若意图通过指示船长停航的方式,来反向逼迫欠款方支付款项,在前述情况下,船东将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介绍(Time Charter Party)

定期租船是一种有时限的协议,船东将船舶租赁给承租人一段固定的时期(a fixed period of time),并且有责任在航行期间负责配备船员并维护船员的供给[2]。承租人具有指示船长的权利,可以自由航行到任何安全的港口运输货物。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有4种格式,下表简单介绍了4种定期租船合同的名称、由来与沿革、特色以及关于船长遵循承租人指示条款的具体内容,以供读者了解。

▲表一:国际上常用定期租船合同的4种格式

二、收到承租人的停航指示,船东潜在法律风险


从前述几个国际常用的定期租船标准格式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定期租船合同都会明确约定船长应遵循承租人指示的条款。同时,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长是由船东任命,其代表船东,因此该约定也意味着船东也需遵循承租人的指示。

我们将在本部分内容中详细阐述船东在收到承租人的停航指示时所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

(一)基于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法律风险

船东在收到承租人的停航指示时,依据两者之间的定期租船合同,船东有遵循承租人指示的义务。若船东拒绝遵循承租人的指示,可能要面临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而面临承租人可据此向其索赔的风险。

船长合理谨慎执行承租人指示的原则是不可侵犯的[7]。通常来说,在接到承租人指示时,船东首先需要判断该指示是否为正当指示(a legitimate order)。承租人做出不当的指示分为:

* 违反合同约定的指示,包括不安全港口指示、非法最后航次指示、非合同约定货物的指示及超航区航行的指示;

* 非法指示,即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指示,如要求船长倒签提单实施欺诈行为、要求船长遵守的指示含有违反一国关于港口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内容等[8]。

若该指示涉及到以上这些内容,那么这项指示就是不当指示,此时船长有权不听从承租人的指示。

但如果没有其他的因素,而是租船人单纯地为了追讨欠款而要求船东停航的指示可能并非绝对构成不当的航次指示[9],船东因此可能不得不遵守该指示。

因此,为了保护船东因履行承租人指示的义务而遭受损失,定期租船合同一般还会明确约定承租人要为船东遵循该指示造成的后果负赔偿责任,如BALTIME格式、CMAC格式和Shell Time 4格式都有相关赔偿(Indemnity)条款。比较特殊的是NYPE格式,其不是通过明示条款来约定船东索赔的权利,而是通过默示条款来推定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即除非根据租船合同的条款表明船东同意承担此损失,否则如果船东因遵守承租人的命令而遭受损失、损害或承担实际造成的责任,承租人需赔偿。(An indemnity will normally be implied if the Owners suffer loss/ damage or incur liabilities which were effectively caused by complying with the Charterers’ orders, unless by the terms of the charter party the Owners consented to bear this loss )[10]。

也就是说,船东遵循了承租人正当的停航指令导致无法进行运输活动,若提单上的权利人如货主因此而受到损失,则其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船东索赔。此时,船东原则上可就相关的损失找承租人追偿。

(二)基于提单下的法律风险

基于提单而产生的运输合同关系下,船东作为实际承运人,若船东遵循承租人的指示停航又有可能要对提单下真正的货主即收货人承担因停运而致使其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

此时,船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

* 因停航导致延迟交付货物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如导致该货主无法及时收货,无法及时将货物交给另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而变成违约方;

* 因整个航程延长造成货损或者货差等。

因此,实务中船东在收到承租人的停航指示时,其在法律上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船东稍有处理不慎,自身可能就会陷入被其中一方索赔的困境。


三、收到承租人的停航指示,船东可采取的应对策略

面对这种两难境地,在接到承租人要求停航等类似指示后,船东要在自己于定期租船合同下承担的责任以及自己在提单下的责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此时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做应对:

1、向承租人核实该停航指示究竟由哪一方作出

定期租船的海商实务中,船舶通常会被层层转租。停航指令也有极大可能是次承租人直接发给船长,其想借此倒逼他的次承租人支付船舶租金。若是碰上精明老练的次承租人,通常他们还会事先和承租人通气打招呼,此时承租人基于商业合作考虑会默许次承租人直接向船长发号施令。

因此,如果船长、船东收到停航指示时,此时因履行承租人指示停航指令有极大可能导致自己需要向某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务必要向自己的直接承租人进行核实和确认究竟停航的指令来自于哪一方,以免丧失向与自己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即承租人的追偿权。

2、尽量调查清楚具体是哪一方拖欠承租人款项(如是次承租人还是托运人等),承租人是否有权行使留置权

尽量调查清楚具体是哪一方拖欠承租人款项,比如该欠款人是次承租人还是提单下的相关方。若该欠款人是次承租人,那么船东的风险会相对较小,因为并未牵涉到基于提单而产生的运输合同关系;

若欠款方是提单下的相关方,则需要判断此时作为承运人的船东和承租人有无行使提单下因拖欠货物运费海事留置权的法律基础。由于各国关于海事留置权(Maritime Lien)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具体情况需视卸货港港口当地法律或提单所约定的适用法律而逐一仔细分析。

在此,我们简要列举较有代表性和实践性的中国法律、美国法律、英国法律中关于海事留置权(Maritime Lien)的规定,以供读者朋友参考。

▲表二:中国法律、美国法律、英国法律中关于海事留置权(Maritime Lien)的规定

3、要求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提供保函

如果船东决定遵循租船人的指示,则最好要求承租人提供保函。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保函是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在前述情况下要求承租人独立于定期租船合同之外出具保函,从而增强对自己的保护力度,也即相当于承租人事前签发承诺赔偿船东因履行其停航指示而由此带来的损失和责任。船东可要求对方出具的保函约定赔偿范围等(一般都非常广泛,包括由于遵循租船人指示导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和责任);

总之,承租人若想指示船东停航,船东最好需要对方出具相关的保函或者任何能给自己带来财务上保障的担保方式,以防万一。

4、船东、船长签发一份抗议书(Letter of Protest,LOP)并发给各利益相关方

如果船东不能及时从承租人处取得保函,而基于商业上的原因(如长期和对方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商业上往来密切,对方是一个有价值的长期客户等原因)决定遵循该租船人的指示,则船东、船长可以考虑签发一份抗议书(Letter of Protest,LOP)并发给各利益相关方后,然后去继续履行承租人的停航指示。

该LOP具有用来声明船方所认定的事实内容并将此声明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也作为保留船方面临争议解决时自己可获得主张抗辩的权利,以保障船方权益。

阅览注释:

[1]克拉克森研究. 《中国航运融资租赁市场季刊》,2022年一季度刊.

[2]How to export. Time Charter under International Trade.  10 June 2022.

https://howtoexportimport.com/How-to-export/Time-Charter-under-International-Trade-4482.aspx

[3]Shiptrade Panama s.a.. Charter Types.

https://shiptradebrokers.com/concepts/charter-types/

[4]BIMCO 航运界. 纽约土产格式期租合同修订 NYPE 2015问世.2015年10月16日.

http://www.ship.sh/news_detail.php?nid=18168

[5]参见脚注3.

[6]司玉琢. 《海商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7]Nicholas Hamblen QC; Susannah Jones, 'Charterers' Orders-To obey or not to Obey',26 Tulane Maritime Law Journal105 (2001), p.25.

[8]宫梅. 定期租船承租人行使指示权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D].2019年6月.

[9]刘轩昂. 租船人令船停航 船东身陷 “两难”[J]. 载《航运交易公报》, 2020年1月16日.

[10]Kristian Valevatn. Indemnity Claims Arising Under Charters.13 April 2015.

https://www.skuld.com/topics/legal/pi-and-defence/indemnity-claims-arising-under-charters/

[11]46 U.S. Code § 31342:

(a)a person providing necessaries to a Vessel on the order of the owner or person authorized by the owner:

(1) has a maritime lien on the Vessel;

(2) may bring a civil action in rem to enforce the lien; and

(3) is not required to allege or prove in an action that credit was given to the Vessel.

“necessaries” includes repairs, supplies, towage, and the use of a dry dock or marine railway;

[12]James A. Marissen, Partner,Keesal et al. Maritime Lie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pril 01, 2016.

https://www.steamshipmutual.com/publications/articles/maritimeliensus_04_16

[13]W.Tetley.Maritime Liens and Claims,2 Ed..Blais,1998.1401.

[14]詹先凯. 再议英国法下的留置权问题. 20211229.

[15]王娟. 海事特权Maritime Liens法律适用新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9编第37条第4[J]. 载《中国商法年刊》, 201051:15卷.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1229/21/50265922_10110479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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