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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的信用证和UCP600规则

尼日利亚的信用证和UCP600规则

风险预警
2024-10-11

Trade Finance Global网站2024年2月9日文章:尼日利亚的信用证和UCP600规则。(作者:Akinkunmi Abolade

  


信用证仍然是国际贸易文件的核心部分。尽管金融科技公司为跨境支付提供了便利,但信用证仍然是贸易融资中不可或缺的单据。


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探讨使用信用证所涉及的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的适用性


尼日利亚中央银行 (CBN) 在其 2007 年 6 月 25 日的通知中告知进口商,UCP 600 将于下个月开始运行,所有信用证均受 UCP 600 约束。


由此看来,即使双方没有将 UCP 600 纳入合同,但如果货物进口到尼日利亚,UCP 600 也同样适用。因此,建议打算将货物运往尼日利亚的进口商,确保信用证符合 UCP 600 规定的标准。


尼日利亚开证银行对国外保兑银行的错误负责


判例法显示,国外保兑银行被视为尼日利亚开证行的代理。因此,尼日利亚的开证银行可能要对国外保兑银行的错误或疏忽负责。这是法院在NASARALAI ENTERPRISES LTD.诉ARAB BANK NIGERIA LTD.(1986)LPELR-SC.138/1985一案中的立场。


同样,在 Akinsanya 诉 United Bank for Africa LTD. (1986) LPELR-SC.95/1985一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国外保兑银行根据有缺陷的单据行事,给买方造成损失,买方可以向开证银行索赔,开证银行可以拒绝偿还国外保兑银行。


在该案中,法院反复指出,国外保兑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这些判决巩固了保兑银行是开证行代理人的观点。


银行的错误可由进口商默示放弃


在 NASARALAI ENTERPRISES LTD. 诉 ARAB BANK NIGERIA LTD. (1986) LPELR-SC.138/1985一案中,尼日利亚最高法院认为,诉讼中的被告银行存在疏忽,因为没有发现信用证中的不一致之处。


但是,法院认为进口商无权获得补救。法院做出这一裁决的依据是,进口商在确认船舶已离开出口国码头后,命令银行从其账户中扣款,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对与信用证有关的争议拥有管辖权的适当法院


在尼日利亚,法院的管辖权对法院诉讼至关重要。如果没有管辖权,上诉法院无论如何都会宣布审判法院的裁决无效。因此,进口商或银行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适当法院提起诉讼。


《尼日利亚宪法》第 251(1)(d)条规定,联邦高等法院对涉及银行业务的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但该条进一步规定,“本款不适用于个人客户与其银行之间/就个人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交易/产生的任何争议”。


此外,《尼日利亚宪法》第 251(1)(g)条进一步规定,联邦高等法院对海事事项和海上运输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鉴于信用证似乎属于银行业务、海事和海上运输的范畴,这些规定似乎赋予了联邦高等法院管辖权。


不过,尼日利亚法院认为,州高等法院对与信用证有关的事项具有管辖权。在 NASARALAI ENTERPRISES LTD. 诉 Arab Bank Nigeria LTD. (1986) LPELR-SC.138/1985)一案中,法院认为州高等法院而非联邦高等法院对与信用证有关的问题具有管辖权。


因此,向联邦高等法院提起此类诉讼是错误的。法院在得出结论时指出,信用证不属于海事事项的范畴。法院指出,信用证中的当事人交易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因此,州高等法院是提起以信用证为争议标的的诉讼的适当法院。


不过,在采纳这一建议时应慎重,因为联邦高等法院曾在少数案件中对涉及信用证的争议做出过裁决。特别是在 FBN PLC 诉 J.O. IMASUEN AND SONS NIGERIA LTD (2013) LPELR-CA/B/151/2006 一案中,上诉法院对联邦高等法院提起的上诉进行了裁决,而信用证是争议的主要标的。


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问题,法院也没有进行讨论,但该案件没有因缺乏管辖权而被推翻,这说明联邦高等法院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


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


由于多种因素,当事人可能希望撤销信用证。在 U.B.N. Ltd 诉 Okwara (1998) 1 NWLR (Pt. 532) pg 118 @ 126 Para H 一案中,法院认为信用证在处理阶段可以取消。然而,当信用证已开出并转给保兑银行时,则不能取消。因此,建议寻求撤销信用证的进口商,应在信用证签发并转交给保兑银行之前,撤销信用证。


如何确定信用证是保兑的还是非保兑的


在 FBN PLC 诉 J.O. IMASUEN AND SONS NIGERIA LTD (2013) LPELR-CA/B/151/2006 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信用证保兑与否取决于代理行所扮演的角色。如果开证行仅指示代理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并指示代理行代表开证行接受单据,则信用证为未保兑信用证,代理行为通知行。


但是,如果代理行着手保兑,即 “在开证行的承诺上加上自己的承诺,承兑或议付汇票,或凭符合规定的单据向卖方支付信用金额,代理行即成为保兑行,商业信用证即为保兑信用证”。


保兑和盖章


FBN PLC 诉 J.O. IMASUEN AND SONS NIGERIA LTD (2013) LPELR-CA/B/151/2006一案表明,信用证必须得到代理行的保兑才能执行。因此,如果尼日利亚人出口货物,而一家银行根据进口商的指示开具信用证,建议尼日利亚出口商坚持由尼日利亚代理银行确认信用证。


法院还认为,尼日利亚银行在信用证上盖章并不等于对信用证的确认。法院认为,盖章只表明保兑银行收到了信用证。此外,法院还认为,第一银行--即信用证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尼日利亚银行--只是通知被申请人信用证已经开出。


上诉人将信用证转交给被上诉人并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信用证已被确认。


此外,进口商对信用证的修改应转交保兑银行,而不是出口商。因此,本文建议尼日利亚出口商,应确保尼日利亚代理银行已收到对信用证的修改,以使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具有可执行性。


此外,信用证必须通过银行开具,并且必须遵守所有相关准则。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的通知第 15 段中指示,银行不得在不符合路径要求的单据上背书或付款。


印花税:信用证应在执行前加盖印章


《印花税法》第 12 条规定,在尼日利亚首次签署的每份文书,均应在首次签署时或之前加盖印花。此外,《印花税法》第 44 条规定,提货单(其定义包括信用证)必须在执行前加盖印花。


第 44(2)条还规定,制作或执行未加盖印花税的提单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打算将货物运往尼日利亚的出口商,最好坚持在执行提单之前加盖印花。不过,第 23 条规定,未加盖印花税票或印花税票不足的单据,可在首次执行后 40 天内加盖印花税票。如果超过 40 天,则应支付印花税和罚款。


此外,第 40 条规定,在尼日利亚境外开具的汇票--其定义包括信用证--应在尼日利亚境内提交付款之前加盖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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