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海关法领域回顾与评述

(来源:威科先行,作者:陈海军、李骁雄,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独家文章。
2024年悄然落幕,新一年的钟声已然敲响,进出口贸易海关法领域又迎来了新的起点。过去的一年,是充满挑战与变化的一年,中美、中欧等主要经济体的贸易竞争此起彼伏,海关法也因应迭代,不断发展。一方面,备受关注的《关税法》出台,第一次将一系列关税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律;一方面,《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等也相继施行,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出口管制监管体系。随着国际各主要经济体政府关系、营商环境的不断变化,进出口贸易势必迎来新一轮变革与挑战。
(一) 主要事件
-
2024年3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预裁定展期公告》”)
-
202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关税法》”)发布
-
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原产地管理办法》”)
-
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征税管理办法》”)
(二) 专业点评
围绕关乎进出口货物计税征管的重要内容,2024年有关部门以《关税法》为重点,密集出台了涉及进出口环节征税、原产地证明、商品归类方面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
首先,最受关注的《关税法》出台,并于年终岁末正式施行。该法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关税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落实为法律,是对现行关税制度、政策的高度优化调整,有效完善了我国关税法律体系。其中,较为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1)对于非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三年内有权进行确认,即不再区分对税款的“一年补征”与“三年追征”,统一期限为三年。与此同时,对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期限也从“一年”相应的延长至“三年”,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2)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滞纳金不受时间限制;
(3)允许企业如遇不可抗力,可自进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出境的,可以不征收进出口关税,或者对已征进出口关税的依申请予以退还。而在特殊情形下,经海关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前述规定的一年期限。这些调整变化体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有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明确了对于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报复性关税等措施且原产地不明货物,从高适用“普通税率”或“上述措施最高税率+最惠国/协定/暂定税率”中的一个;
(5)规定海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这一条规定增加了不履行义务人的责任,对于责任企业及责任人都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
其次,《征税管理办法》作为《关税法》的配套措施也随即出台。
一是,落实《关税法》关于“税额确认”的规定,明确税额确认流程及相关要求;
二是,根据《关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要求,设置专章明确税收强制相关规定;
三是,修改有关税率、计征汇率适用日期的相关规定,并对先行申报、“两步申报”情况下税率、计征汇率适用日期予以明确;
四是,明确海关开展税收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对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实施抽查审核,开展分类处置。
综合来看,《征税管理办法》对《关税法》的相关条款作了细化规定,消除了行业主体对于《关税法》部分规定不够明确的疑虑,一起组成了海关征税领域较为系统完整、贴合征管变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再次,《预裁定展期公告》《原产地管理办法》相继发布。前者值得重点关注的是试点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但需要注意,收货人不是依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作出的《预裁定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进口相关货物时不能使用该《预裁定决定书》。后者重点则在于给予从业企业极大的便利化措施:
(1)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
(2)将生产商纳入原产地证书申请人范围;
(3)鼓励出口货物原产地预先审核,提升企业享惠便利;
(4)允许签证机构使用电子签名和印章签发原产地证书。
上述规定体现了海关监管政策逐步放宽,智慧海关建设大踏步向前,优化营商环境不断,但过程中仍遵循“放得开,管得住”大方针。
(一) 主要事件
-
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管制条例》”)发布 -
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管制清单》”) -
2024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
(二) 专业点评
总之,2024年的出口管制及反走私主要事件为我们展示了一个规则逐步明确的未来,同时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出口管制及反走私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关经营主体的合规建设始终在路上。
(一) 主要事件
-
2024年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程序规定》”) -
2024年4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短溢裁量基准》”) -
2024年7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主动披露公告》”) -
2024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的公告》(“《检疫裁量公告》”)
(二) 专业点评
最后,《检疫裁量公告》为企业提供了最小损失的检疫处置方式。公告规定,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可供选择时,在有效保障国门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检疫处置方式,海关在选择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充分体现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一) 主要事件
-
2024年6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的公告》
-
2024年1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 -
202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动植物特许检疫公告》”) -
202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 专业点评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之根本,目前《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订已经列入政府工作日程,相应涉及海关监管的反走私法律法规也将可能迎来新一轮的修订。我们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海关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势必推动海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发展需求,为压舱石之一的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作者:
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威科中国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原标题:2024年度海关法领域回顾与评述 | 威科先行
本文转自贸法通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