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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就暂停海事301行动1年征询意见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就暂停海事301行动1年征询意见

外贸资讯
2025-11-07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于2025年11月6日发文对暂停海事301行动1年征询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下午5:00。
 
呼吁国际组织、各国航运企业、受影响的相关产业积极提交维护航运业公平、保障国际供应链稳定的评论意见。
 
 


关于暂停301条款行动一年的意见征询:

机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行动:意见征询

摘要:

2025年11月1日,白宫宣布特朗普总统与中国习近平主席达成历史性经贸协议。根据该协议,美国贸易代表应总统指示,提议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本次调查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期一年。本通知宣布开启公众意见征询渠道,供相关方就上述暂停措施的提议发表意见。

时间安排:

• 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5年11月6日中午12:00:意见征询期启动。

• 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5年11月7日下午5:00:如需确保意见被纳入考量,需在此日期前提交关于上述行动修改提议的书面意见。

进一步咨询联系方式:

301条款委员会主席菲利普·巴特勒、副总法律顾问托马斯·欧或助理总法律顾问大卫·索尔克尔德,电话:(202) 395-5725。

补充信息:

一、背景

关于本次调查的相关程序背景,详见本次调查此前发布的通知,包括《联邦公报》第89卷第29424期(2024年4月22日)、第90卷第8089期(2025年1月23日)、第90卷第10843期(2025年2月27日)、第90卷第17114期(2025年4月23日,下称“4月23日通知”)、第90卷第24856期(2025年6月12日)及第90卷第48320期(2025年10月16日,下称“10月16日通知”)。

2025年4月17日,依据经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第301(b)、301(c)及304(a)条(《美国法典》第19编第2411(b)、2411(c)及2414(a)条),经考量公众意见、咨询顾问委员会及301条款委员会后,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采取应对措施(详见4月23日通知)。

2025年10月10日,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7(a)条,经考量公众意见、咨询顾问委员会及301条款委员会后,美国贸易代表决定修改上述应对措施。修改内容包括调整4月23日通知附件三及附件四的部分条款,并对10月16日通知附件五A部分所述的中国岸桥及部分货物搬运设备征收关税(详见10月16日通知)。

二、意见征询内容

美国正与中国开展合作,旨在推动中国取消本次调查所涵盖的相关行为、政策及做法。

2025年11月1日,白宫宣布特朗普总统与中国习近平主席达成历史性经贸协议¹。根据该协议,美国将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本次调查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期一年;同时,美国将依据301条款,就本次调查涉及的问题与中国进行谈判。在此过程中,美国将继续推进国内相关工作,并与主要盟友及伙伴就重振美国造船业展开磋商。

因此,美国贸易代表应总统指示,提议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本次调查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期一年。贸易代表现征询所有相关方意见,意见针对2025年11月10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凌晨12:01至2026年11月9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晚上11:59期间暂停应对措施的提议。

暂停期间,任何一方无需就经10月16日通知修订后的4月23日通知附件一、二、三所述海运服务费用承担偿付责任或支付义务;此外,暂停期间,任何一方无需就10月16日通知附件五A部分规定的关税承担偿付责任或支付义务。

¹ 事实清单:白宫,《唐纳德·J·特朗普总统与中国达成经贸关系协议》(2025年11月1日),网址:https://www.whitehouse.gov/fact-sheets/2025/11/fact-sheet-president-donald-j-trump-strikes-deal-on-economic-and-trade-relations-with-china/。

三、公众意见征询要求

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7(a)(2)(b)条(《美国法典》第19编第2414(b)条),并遵循总统的具体指示及2025年11月1日美中达成的协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邀请相关方就上述第二部分所述的暂停提议发表意见。如需确保意见被纳入考量,需在2025年11月7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下午5:00前提交关于上述修改提议的书面意见。

四、书面意见提交流程

需通过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电子平台(网址:https://comments.ustr.gov/s/),使用案卷编号USTR-2025-0274提交书面意见及反驳意见。提交时请选择平台上标题为“关于暂停301条款调查(中国以海运、物流及造船业为目标谋求主导地位)相关行动的意见征询”的案卷。提交意见无需注册账户,每个案卷的首屏页面可填写身份及联系方式。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或报关行等第三方机构需注明所代表机构的完整法定名称,并指定提交事项的主要联系人。信息栏为选填项,但如提供信息不足,相关意见或请求可能无法被纳入考量。标注“商业机密信息(BCI)”(灰色标识)的字段用于填写不对外公开的商业机密信息,标注“公开”(绿色标识)的字段内容将向公众开放查看。

填写完身份及联系方式后,点击“下一步”即可完成意见其余部分或部分内容的填写。可在表单末尾上传文件,并注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应将文件列为商业机密信息还是公开信息。

任何包含商业机密信息的页面均需在页面顶部明确标注“商业机密”(BUSINESS CONFIDENTIAL),且提交文件需通过括号、高亮或其他方式明确标识具体的商业机密信息。如申请商业机密保护,需书面证明该信息披露会危及商业秘密或盈利能力,且该信息通常不会向公众公开。

上传含商业机密信息附件的相关方还需提交意见的公开版本。如上述流程不足以保护商业机密信息或其他商业利益,请致电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301条款支持热线(202-395-5725),商议是否可采取其他替代安排。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在案卷中上传相关附件供公众查阅,但依法定程序标注为商业机密信息的除外。公众可通过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电子平台(网址:https://comments.ustr.gov/s/),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案卷编号USTR-2025-0274查看提交的意见。

詹妮弗·桑顿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总法律顾问

本文转自吾爱航运网公众号,其综合整理自中国船东协会,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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