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中,境外原告的起诉状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一、涉外文书公证认证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中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主体仅需对委托授权书和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公证认证,并未规定原告的起诉状必须进行公证认证。
此外,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规定,起诉状只需要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即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起诉的,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
第五十四条 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二、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一
福建新日鲜竹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亚洲竹业(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民终67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得到其合法授权,故其提交的起诉状也无需经过公证。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虽未经过公证,但结合已经过公证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其上已明确载明原告向新日鲜竹纤维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的意思表示,且已赋予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代为立案等在内的特别授权。因此,法院认为亚洲竹业公司提交的起诉状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二
株式会社格林食品与舟山加藤佳食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浙商外终字第4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在提交的《起诉状》尾部加原告的公司章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均可代表格林食品。被告要求对《起诉状》进行域外公证认证手续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三、结论及实务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参考上述案例可知,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主体提交的起诉状无需经过公证认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法院可能会“自行设定”立案条件,要求原告对起诉状进行公证认证。对于律师而言,当我们遭遇这种情况后,应积极和法院沟通。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检索报告来证明涉外案件的起诉状无需公证认证。
作者简介:胡佳明律师
兰迪国际投资与贸易部成员,专注于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股权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