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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出海”的境内核准与备案以及境外合规策略

各类企业“出海”的境内核准与备案以及境外合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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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时前

(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作者:姜凤纹

随着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加之内部战略需求和国际环境变化的共同驱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走出国门,“出海”已从“加分项”变为部分企业的“必选项”,而且,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步伐显著加快,在全球市场的角色也经历了显著的转变,实现了从简单的制造和出口到品牌建设、研发创新的根本转型。

中国企业第一次成规模地“出海”始于2008年。当时的中国企业缺乏大规模“出海”的经验,导致了若干企业遭受了惨重的失败,甚至铩羽而归。市场上见报的重大失败案例包括中信泰富澳洲磁铁矿[1]、波兰A2高速公路[2]、沙特麦加轻轨项目[3]、和中海油并购尼克森[4]等,动辄就遭受高达几十亿甚至几百亿人民币的损失。

2013年,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企业开始了第二次成规模的“出海”。这轮出海,从国家层面到企业具体实施层面,都更加关注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和对风险的充分认识和管理,确保投资的安全与稳定。政府部门组织知名专家和国内外律所及国际专业机构深入研究了“一带一路”涉及的部分国家的国家风险概况,形成了《国家风险手册》[5],并公布施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 2014年10月6日生效的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商务部〔2014〕3号令”)

  • 2018年3月1日生效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发改委〔2018〕11号令”)

  • 2018年12月26日由国家发改委联合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等七个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下称“发改外资〔2018〕1916号令”)

上述政策举措明确规范了“出海”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的境内和境外合规事宜,使得“出海”企业一步步走向正轨,“出海”项目走出了“败多胜少”的困局。

目前这一轮中国企业的“出海”大潮,是在全球地缘政治局势动荡加剧,俄乌战争、中美博弈等因素正深刻影响着全球化进展,中国企业“出海”面临的投资审查、出口管制、和各种经济制裁等监管风险日益增加的多重挑战和危机交织叠加的紧张局势下进行的,可谓风高浪险,暗潮汹涌。

为助力“出海”企业避开暗礁,破浪前行,本文将从中国企业“出海”投资(包括近年来的大模型出海)的境内核准与备案以及境外合规的视角,深入探讨相关合规要求和实施策略,希望能为“出海”企业在海外投资和运营过程中及时识别风险、应对风险,化危为机,实现长期并可持续的盈利增长保驾护航。

01

 

“出海”企业境外投资的境内核准与备案

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监管主要采取核准/备案的监管框架,即通过国家或地方发改委与中央或地方商务部门各自核准/备案的两条线路同时并进,最终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或其授权的商业银行换汇出境。境内投资主体只有完成了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核准或备案,并从前述部门分别取得《境外项目投资备案通知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后才能实施海外公司的合法设立、资金的合规出境等。

一、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根据“发改委〔2018〕11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其中,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具体而言,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核准、备案、报告的监管方式,现将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监管制度的要素梳理如下:

根据第11号令,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新闻传媒;(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发改委发布。

二、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与备案

根据“商务部〔2014〕3号令”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现将商务部门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的要素梳理如下:

根据该3号令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国未建交、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敏感行业包括:涉及出口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三、外汇登记

(一)汇发[2015]13号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于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相关规定,境内投资人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目前即商务主管部门和发改委)备案(或核准)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向境内投资人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投资人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其事先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因国家的外汇储备和境外投资不同阶段存在差异,实践中曾出现外管部门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实施事前约谈机制。因此,建议投资人事先与外管部门和银行进行沟通,以避免后续购付汇程序存在实操的障碍。

(二)汇发〔2014〕37号文登记

根据外汇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第三条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37号文登记”)。其中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7号文对境内居民个人于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及返程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均进行了规制,而SPV和WFOE在跨境架构搭建的过程中是核心要点,因此对于出海企业,尤其是存在出海融资需求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而言,这是一个资金出境和返程的资金闭环合规性问题,并且,办理37号文登记也是中国籍自然人持有境外非上市公司权益的唯一合规途径。

四、核准和备案流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海核准和备案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企业提交申请文件

  • 相关部门受理申请

  • 进行审查

  • 发放核准或备案通知

境内办理ODI备案的整理流程如下(分别、独立、线上提交):

五、发改委和商务部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

1.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3. 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商务部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 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六、企业申请“出海”投资核准/备案的条件

1.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

2. 成立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1年者因无法提供完整审计报告,通常不予通过;

3. 审计报告无亏损:近一年财务报表需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净利润为正;

4.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5. 无严重违法记录,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

6. 资产负债率≤70%(部分地方要求≤78%),净资产需大于拟投资额;

7. 净资产收益率≥5%,越高越易通过审核;

8. 境外投资项目具备可行性和市场前景;

9. 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具备良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

七、办理核准程序需提交的文件

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对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有所不同,受理后审查申请材料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有必要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说明的,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ODI系统、发改委部门通过发改ODI系统通知企业对材料进行调整、补充或完善,企业需根据反馈再次提交补充文件。

发改委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主体情况;

2.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清单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为准。

商务部要求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 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和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办理备案程序需提交的文件

1. 境外投资各类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等;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井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

4.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 最近一年审计的财务报表;

6.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井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和

7.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九、申请材料的提交

“出海”企业向发改委提交核准与备案申请的,应访问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投资主体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开始申报。投资主体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开始申报。

“出海”企业向商务部提交核准与备案申请的,应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按要求分别向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提交,由该部门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上述(六)中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十、对外承包工程的备案

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4年第2号令发布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年7月1日生效),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并向备案部门和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定期报告工程项目后续开展情况。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对外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在报告工程项目信息时,应当遵守境内外数据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初次使用业务系统的,应当首先在业务系统如实填写《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表》。所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在业务系统办理变更。

十一、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备案

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备案,并不是在企业“出海”时才应进行的。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5日施行)(下称“办法”),所有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活动,无论是否涉及“出海”业务,都要进行大模型备案。

(一)什么是人工智能大模型

人工智能大模型(简称“大模型”)是指由人工神经网络构建的一类具有大量参数的人工智能模型。大模型是近十年来兴起的新兴概念。其通常先通过自监督学习或半监督学习在海量数据上进行预训练,然后通过指令微调和人类对齐等方法进一步优化其性能和能力。大模型具有参数量大、训练数据大、计算资源大等特点,拥有解决通用任务、遵循人类指令、进行复杂推理等能力。

大模型的主要类别包括:大语言模型、视觉大模型、多模态大模型以及基础科学大模型等。目前,大模型已在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包括搜索引擎、智能体、相关垂直产业及基础科学等领域,推动了各行业的智能化发展。

(二)主要类别

1. 大语言模型

大语言模型主要应用于自然语言处理领域,旨在理解、生成和处理人类语言文本。这些模型通过在大规模文本数据上进行训练,能够执行包括文本生成、机器翻译、情感分析等任务。大语言模型通常基于Transformer架构,通过自注意力机制有效捕捉文本中的长距离依赖关系,并能在多种语言任务中表现出色。这类模型广泛应用于搜索引擎、智能客服、内容创作和教育辅助等领域。

2. 视觉大模型

视觉大模型则主要应用于计算机视觉领域,负责处理和分析图像或视频数据。通过对大量视觉数据的训练,视觉大模型能够完成图像分类、目标检测、图像生成等任务。随着Transformer架构的引入,模型如Vision Transformer(ViT)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早期的视觉模型多基于卷积神经网络(CNN),如ResNet等,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基于自注意力机制的视觉(大)模型逐渐成为主流。视觉大模型被广泛应用于自动驾驶、安防监控、人脸识别、医疗影像分析等领域。

3. 多模态大模型

多模态大模型则能够同时处理和理解多种类型的数据,如文本、图像和音频,从而实现跨模态的信息融合与生成。这类模型在图文生成、视频生成等任务中表现突出,能够打破单一模态的局限,实现更加丰富的交互与创作。OpenAI的CLIP模型就是一个典型的多模态大模型,通过联合训练图像和文本,成功实现了跨模态的信息对齐。多模态大模型的应用涵盖了内容创作、智能搜索、辅助医疗等多个领域。

4. 基础科学大模型

基础科学大模型则主要应用于生物、化学、物理和气象等基础科学领域,旨在通过学习大规模科学数据,辅助科学研究和实验。这些模型能够在蛋白质结构预测、化学反应模拟、气象预测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为科研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DeepMind的AlphaFold模型在蛋白质结构预测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而在化学反应模拟领域,诸如OpenAI的DALL·E Chemistry等模型也展示了巨大潜力。基础科学大模型的应用推动了药物研发、材料科学和气象预测等前沿科学研究的发展。

(三)代表大模型

(四)大模型的备案

结合适用法规与实践操作大模型的备案如下:

(1)大模型备案的法定触发时间:是服务上线前,与是否“出海”并无直接联系

根据“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七条,大模型备案是服务上线的前置程序: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手续。”

 这意味着:

  • 未完成备案,不可开放公众服务:无论是API接口、网页应用还是移动端产品,只要面向公众(包括免费或付费用户),均需先备案。

  • 内部测试阶段无需备案:仅限开发者或极小范围测试(如员工内测)可不备案,但一旦扩大至外部用户(如公测、开放注册),即需申报备案。

(2)已上线模型的补备案要求

对于“办法”实施前已运营但未备案的模型,《办法》给予整改窗口期:

  • 政策过渡期:2023年8月5日《办法》施行前,已运行的模型需在该《办法》施行后1-3个月内提交备案材料;

  • 持续监管:若未及时补备,网信办可依据《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暂停服务。

(3)模型重大更新时需重新备案

根据《办法》及备案系统要求,以下情形需重新备案或变更登记:

  • 核心架构变更:如模型参数量级跃升(例如从十亿级到百亿级)、基座模型更换(如从LLaMA切换至自研架构);

  • 功能范围扩展:新增多模态能力(如图像生成→视频生成)或覆盖新行业(如通用对话→医疗诊断);

  • 服务方式调整:从API调用转为直接面向C端用户的APP服务。

(4)特殊场景下的备案要求

(5)备案流程耗时与规划建议

备案全流程需3-4个月,企业需预留充足时间:

  • 属地初审(1-2个月):省级网信办审核材料完整性及语料合规性;

  • 国家终审+部委征询(1-2个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6部门进行技术安全复审。

总结:备案的核心逻辑与时间节点

核心逻辑:大模型备案是安全准入而非“出海”审批与备案,旨在确保生成内容安全、数据合规、风险可控;

关键时间点:

  • 上线前必备 → 无备案无服务;

  • 重大更新必重备 → 功能扩展需重新评估;

  • 历史模型补备 → 过渡期后未备将面临处罚。

建议企业将备案纳入产品开发周期,避免因合规延迟导致商业计划受阻。

总之,大模型备案是服务上线的前置程序,并非企业“出海”的审批与备案,在满足了大模型备案的前提下,大模型企业若出海,还需符合本章所述的ODI核准或备案,以及第二章所述的境外合规要求,以便有助利于企业合法合规的长期可持续性的运营和盈利增长。

十二、商务部和发改委对“出海”企业的服务

商务部和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这些服务是“出海”企业以自身之力无法得到的资源与支持,投资主体应珍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咨询并寻求帮助,有效地运用这些有利资源,以确保企业在境外投资行稳致远。如果投资主体不清楚其境外投资项目是属于核准还是备案范围的,可以随时向企业所在地发改委部门和商务部门咨询,该等部门会及时予以告知。

02

 

“出海”企业的国际合规要点

2018年7月1日,国家标准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正式实施;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发布实施(“《指引》”);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等七个部门制定和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6],如此密集的重要文件在一年内陆续出台实施,可见之前我们对合规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当时之所以如此重视,主要是因为中国企业在过去这些年“出海”过程中,由于合规问题受到过诸多挫折和失败。面对这种情况,在2017年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增加了第六章,对“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明确提出: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央企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此后,有些企业决策层明确提出,没有充分全面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就不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适用范围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针对的是企业境外经营,适用对象不局限于中央企业和国企,而是“出海”投资的所有中国企业,无论企业从事何种行业或类型的境外投资,都应根据《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和企业经营所在国和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从事的业务类型,做好境外经营合规,使其经营活动及其员工行为不仅符合国际条约,更要符合所在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商业惯例、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在境外的经营合法合规。具体而言,《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对下列四类“出海”企业的国际合规做出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

一、在境外开展投资业务的企业

此类企业应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确保获得相关的投资许可和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文件;应特别注意遵循目的地国家的投资法律和规定,全面掌握市场准入、贸易管制、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还需重视财务和税务合规,防止违反外汇管理和反洗钱法规,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二、在境外开展对外贸易和服务业务包括电商的企业

此类企业需关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以及境外市场的进入壁垒,全面掌握关于贸易管制、质量安全与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电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关注业务所涉国家(地区)开展的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以及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质量标准和法律要求,避免可能的贸易纠纷和法律诉讼,应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三、在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此类企业需特别注意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和工程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关于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履约、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连带风险管理、债务管理、捐赠与赞助、反腐败、反贿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获得相关施工许可证和资质,避免法律风险和社会责任问题,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四、在境外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企业

此类企业需确保日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全面掌握劳工权利保护、劳动合同管理、环境保护、数据与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腐败、反贿赂、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贸易管制、财务税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需做好财务报告和税务申报,防止税务风险,还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以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五、大模型企业出海除了应遵守上述《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领域的合规要求

(一)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1. 跨境数据传输与本地化要求

  • 中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明确数据出境的申报和评估流程,要求关键数据需通过安全审查。

  •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跨境传输设定严格限制,要求企业履行数据主体权利(如访问权、删除权)。

  •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对用户数据的商业使用提出透明度要求,并赋予消费者控制权。

  • 其他目标国本地化要求:如沙特阿拉伯要求在当地处理数据的企业设立实体,欧盟对非本地主体处理数据的合规成本更高。

2. 人工智能数据获取与处理

  • 需确保训练数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第三方版权或隐私。

  • 开源模型的合规性需审查,避免使用受出口管制的开源框架(如TensorFlow、PyTorch)。

(二)出口管制与技术合规

1. 中国的技术出口管理

需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出口履行审批程序。

2. 美国《ENFORCE法案》与技术出口限制

  • 美国对AI芯片、闭源模型及核心算法的出口实施严格管制,企业需审查供应链中的美国技术要素,避免违规交易。

  • 应对措施包括:梳理技术依赖、使用欧盟或其他替代模型、发展自主技术架构。

(三)知识产权全球布局与保护

1. 专利与版权保护

  • 需制定全球专利布局策略,防范侵权风险。

  • 开源模型需注意许可证合规性,避免因开源协议冲突引发法律纠纷。

2. 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诉讼

  • 建立侵权监测系统,设计快速响应流程,如MiniMax因版权问题被起诉后需调整数据来源。

(四)人工智能产品与伦理合规

1.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对高风险AI系统(如医疗、金融领域)提出透明度、安全评估和人类监督要求,违规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 需遵循伦理标准,如避免算法歧视、确保可解释性。

2. 目标国行业监管要求

  • 如美国对医疗AI的FDA审批、金融AI的SEC合规审查等,需针对性满足。

(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市场准入与竞争合规

  • 需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欧盟对AI平台的数据垄断行为进行审查。

  • 在合作模式中需防范协议控制(VIE架构)的法律风险,部分国家可能不认可该模式。

(六)应对国际政治与贸易壁垒

地缘政治风险

  • 如美国对华投资限制(如2025年1月实施的AI领域投资禁令),需调整股权架构或寻求国内合作(如阿里与零一万物的联合实验室模式)。

  • 通过“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整合国内资源,降低对外依赖。

总之,大模型企业出海的合规框架需覆盖数据、技术、知识产权、反垄断等多维度,并动态跟踪国际政策变化(如美国技术封锁升级)。建议企业设立全球化法律支持部门,结合《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架构设计(如合规委员会、首席合规官),制定分阶段的合规策略。

综上所述,各类型的“出海”企业都必须做好境外投资的境内和境外合规工作,认真做好尽职调查和合同审查与谈判、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企业避免风险,合法合规地运营,实现长期健康和可持续的盈利发展。

注释

向上滑动阅览

1. 《惨!300 亿巨额赔偿!中信泰富中澳铁矿再遭“捅刀”,面临停产!》矿业汇 2017-11-30.

2. 波兰 A2 公路项目失败原因检讨(金锄头文章 2023-10-26).

3. 深度分析中国铁建沙特麦加轻轨项目亿巨亏原因(齐齐文库 2021-05-26).

4. 中海油并购尼克森案例分析详解(齐齐文库 2023-07-21).

5. 参见海外合规才是重点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评述与解读-孙有文.

6.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 at www.gov.cn.

作者:

姜凤纹卓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国际顾问业务领域:公司治理与合规、跨境投资与并购、公司重组、法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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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卓纬研究 | 各类企业“出海”的境内核准与备案以及境外合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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