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之后,随着参与到贸易全球化中,制造业产能不断攀升。据新华社的一项调查公布,“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我国制造业增加值自2010年首次超过美国,稳居世界首位,2022年占全世界比重为30.2%,成为全球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1]”当今,中国早已成为世界加工中心。然而随着产能不断提高,产能过剩成为最近乃至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工业所面临的棘手问题。
党中央和中国政府早已深刻意识到这个问题。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旨在助力人民币国际化的同时,很大程度是为了缓解中国产能过剩,将过剩的产能输出到“一带一路”国家中。随着近年来中美贸易战加剧,中美脱钩愈演愈烈,寻找美国以外的替代市场也成了中国企业面临的重大课题。在此背景下,企业出海成了近两年来最热的话题,2024年也被称为出海元年。
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美国GDP约占全球25%的份额,中国和欧盟GDP类似,约占全球17%的份额。因此,作为美国的替代市场,欧盟是不二之选。近年来以比亚迪、蔚来为代表的新能源车企和以华为、中兴等为代表的电信企业等也纷纷开始在匈牙利投资建厂,希望以匈牙利为桥头堡,逐步攻占欧洲市场。
然而,在进入欧洲市场的过程中,由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严格,例如比亚迪、小鹏汽车等均曾经成为过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方。可以想见,随着国内企业进入欧洲与当地企业开展广泛的竞争,知识产权诉讼作为商战中的一种重要武器将会被大面积使用。因此,作为中资企业有必要在了解欧洲的知识产权保护架构的基础上,积极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壁垒,在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的同时,能够积极进行反击。
欧盟有27个成员国,在语言和法律体系上都存在很大不同。一直以来在欧盟申请专利的普遍印象是周期长、费用高。欧盟也意识到该问题的存在,并且一直以来致力于在欧洲统一专利保护的课题。欧盟早在2012年就颁布了两项规则(REGULATION (EU) No 1257/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以及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1260/2012[3]),致力于研究在欧洲推行“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 UP)”和“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该项制度耗时十余年,终于在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将对该项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运行一年多以来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介绍,旨在方便广大中国企业了解这一制度,并且有效运用这一制度在欧盟保护自己的专利。
欧洲专利制度由来已久,早在1474年威尼斯就诞生了《威尼斯专利法》(Venetian Patent Statue)。该部法律由古代威尼斯语写成,可谓是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值得一提的是科学家伽俐略在威尼斯共和国获得了扬水灌溉机的20年专利权。随后,直到18~19世纪,欧洲各国逐步开始建立各自的专利制度。由于欧洲各国历史上关系密切,经济往来频繁,但一直以来语言文字、货币、法律等的不同,导致在经济往来中效率大大降低。正式由于这个原因,1965年4月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并于1967年7月1日,条约正式生效,作为欧盟的前身的欧共体成立。随着欧共体的成立,欧洲各国也开始着手准备统一专利系统的工作。
1969年,欧洲理事会(非欧盟机构)启动谈判,目标是通过单一申请程序授予在多个国家生效的专利。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德国慕尼黑签署《欧洲专利公约》(EPC),1977年10月7日生效。创始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英国等西欧国家,后逐步扩展至38个缔约国(2023年数据)。并且,《欧洲专利公约》是独立于欧盟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包括欧盟和非欧盟国家(如瑞士、土耳其)。基于《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设立了作为中央审查机构的欧洲专利局(EPO),其总部位于慕尼黑。亦即,通过欧洲专利局集中受理、审查专利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然后,被授予的“欧洲专利”仍然需在指定缔约国完成生效手续(如翻译、缴费)。另外,虽然通过由作为单一的审查机构的欧洲专利局进行统一审查而能够确保专利审查标准统一(如新颖性、创造性),但侵权诉讼仍由各国法院管辖。因此,在旧的系统下面,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仍然需要办理在各个缔约国加的专利登记以及专利保护,在时间和金钱上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带来很大负担。
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欧洲单一专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是欧盟为简化专利保护程序、降低跨国专利维护成本而推出的创新机制。该制度与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共同构成欧洲专利体系的重要改革,旨在克服传统《欧洲专利公约》下“分散生效”以及分别行使专利权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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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2013年由25个欧盟国家签署,确立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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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定义单一专利的效力范围及申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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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规定单一专利的翻译要求,降低语言壁垒。
首先,介绍下单一专利的概念。单一专利是指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全称为“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即一经授权即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缔约国生效的专利。其相对概念是传统欧洲专利,即在欧洲专利局审查、授权之后,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分别进行生效的各个国家专利。
如图1所示,左图为传统欧洲专利的覆盖国(即EPO成员国),其中目前一共有39个成员国,1个延伸国(extension state)和5个生效国(validation state)。注意其中5个生效国包括柬埔寨、摩洛哥等非欧洲国家,即这些国家承认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结果,从而直接可以在这些国家注册专利。图1中右图为目前已经批准单一专利制度的18个国家,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瑞典,即已经单一专利获批将即刻在这些国家生效。并且,最终还会有7个国家陆续批准单一专利制度。
另外,从上面的概念不难看出,相较于传统欧洲专利,单一专利省去了在欧洲专利局审查、授权之后,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分别提交翻译、进行登记的手续。同时,由于单一专利授权后,年费缴纳统一在欧洲专利局进行,而不必像传统欧洲专利那样去到每个缔约国单独缴纳。因此,专利维护费用相较以往传统欧洲专利大幅降低。
例如图2所示,以第5-20年的年费为例,在申请单一专利的情况下,与以往分别申请德国、英国和法国相比,总体费用略高,但与以往分别申请德国、英国、法国和荷兰相比,总体费用则持平,另外,与在已经批准单一专利制度的18个欧盟成员国申请的情况相比,总体费用大幅度下降。故而,一般情况下,在申请国家总数超过4个的情况下,申请单一专利的后期维护费用低于向各国分别申请的情况下的总费用。
正是因为单一专利能够节约专利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的大量费用,并且手续上更加简便,所以自从单一专利制度导入以来,申请获得单一专利的专利申请呈直线上升趋势。如图3所示,选择单一专利的专利申请数已经累计到达近5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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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在授权后1个月内选择转换为单一专利,提交翻译文件并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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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应注意申请单一专利的期限为在欧洲专利授权后1个月以内,如果错过该期限将导致费用和手续增加,甚至丧失获得单一专利的机会。
单一专利制度的另一个基石就是统一专利法院。如前所述,以往由于传统欧洲专利在各国单独生效,因此涉及专利相关的诉讼案件亦在各国单独审理。以德国为例,专利相关的诉讼主要由两套法院系统受理。其中,专利侵权案件由于属于民事案件,因而由民事法院管辖。这里,由于专利案件的特殊性,专利侵权案件由12个地区法院(Landgericht)专属管辖。其中,在专利界比较有名气的有慕尼黑、曼海姆、杜塞尔多夫和汉堡地区法院。这里面,杜塞尔多夫地区号称德国的“硅谷”,这里汇聚了大量科技企业于此,因此,杜塞尔多夫法院以往处理专利侵权的案件数量最为庞大。
图4示出了2017年到2021年德国受理专利侵权案件排名前三名的法院的受案量趋势,趋势上虽然杜塞尔多夫(Dusseldorf)地区法院受案量有所下降,但仍大幅度领先于第二名的慕尼黑(Munich)地区法院和曼海姆(Mannheim)地区法院。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不仅案件受理量庞大,而且也处理过很多很有影响力的案件。例如,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曾就康文森公司诉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针对该判决,申请人华为技术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我国最高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康文森公司在之前在南京中院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二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申请临时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的上述判决。2020年8月,最高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了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等因素,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该案影响力很大,也曾经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
另外,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都伴有被告提起的专利无效。在我国,此类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而在德国则需通过向联邦专利法院(BPatG)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来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并且,与我国类似,审理专利侵权的法院也可能会中止审理来等待无效的结果。
因此,德国的专利案件审判系统与我国类似,都存在以下问题:
(1)案件审理周期长。因为专利侵权案件几乎必然伴随专利无效案件,而且两案又分别由不同系统受理,势必造成整体审理周期变长。
(2)审理标准不统一。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受理(尤其在中国,即便专利无效案件本身,不同审级也分别由专利复审委员和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担任),因此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难免造成对于案件技术本身的理解不同,审理标准发生偏差。
统一专利法院的导入,解决了现有欧洲专利法院系统所存在的问题。统一专利法院统一受理专利侵权诉讼以及专利无效诉讼,大大提升了审理效率以及审理标准的统一。如图5所示,目前已经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 in force)的有18个欧盟国家,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瑞典。有6个欧盟国家已经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但尚未批准(UPCA signatory States),分别是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斯洛文尼亚;另外,还有3个欧盟国家尚未加入该协议(Other EU Member States),分别是克罗地亚、波兰和西班牙。
统一专利法院系统分为两个审级,即一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以及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一审法院下面又包括中央分院(Central Division)、地区分院(Regional Division)以及本地分院(Local Division),分别受理辖区内发生的专利侵权案件以及被告住所地在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
中央分院包括设在法国巴黎的总部(Seat)以及分设在慕尼黑和米兰的分部(Section)。中央分院受理专利无效诉讼以及非侵权宣告等有效性争议,但不受理专利侵权诉讼。中央分院是无效诉讼的专属管辖法院,针对无效诉讼,总部和分部按照技术领域进行受理。例如,巴黎总部负责审理专利分类表IPC B(执行操作、运输)、D(纺织品、纸张)、E(固定建筑)、G(物理)、以及H(电学)领域的专利无效诉讼;慕尼黑分部负责审理IPC 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爆破和武器);米兰分部负责审理IPC A(生活必需品)以及C(化学,包括药学以及冶金)。
地区分院包括斯德哥尔摩分院、里加分院、塔林分院、维尔纽斯分院。另外,本地分院包括维也纳分院、哥本哈根分院、杜塞尔多夫分院、慕尼黑分院、曼海姆分院、汉堡分院、米兰分院、里斯本分院。如上所述,中央分院是无效诉讼的专属管辖法院,故而在地区分院和本地分院所发生的专利侵权案件所伴随的专利无效案件需根据技术领域分别交由上述中央分院处理。另一方面,由于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下接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接收专利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中国法院目前不接受该抗辩理由),故而,在上述地区分院和本地分院所发生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不提起专利无效诉讼而仅将专利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之一提出的话,则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该无效抗辩理由。
另外,统一专利法院中的上诉法院设在卢森堡,对一审法院(中央分院、地区分院、本地分院)的一审判决(如侵权认定、无效宣告、禁令签发等)所提起的上诉进行审理。上诉方须在一审判决送达后2个月内提交上诉通知并在其后4个月内提交完整上述理由书。上诉法院通常采取书面审理,在必要时召开口头听证,这与我国二审法院的实务有很大不同。
统一专利法院中的法官组成,通常在一审法院中要求配备3法官组成合议庭,其中2名法官为法律法官,另外1名法官为技术法官,另外,本地法院可以根据被告请求扩充1名技术法官。另外,上诉法院要求每案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其中3名法官为法律法官,另外2名法官为技术法官。
如上所述,由于各个法院分工不同,所以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策略来选择不同的法院进行诉讼。如果目标为获得侵权救济,则可以向本地分院或地区分院提起诉讼以获得快速禁令和损害赔偿;如果目标为无效专利,则只能根据技术领域的不同,向不同的中央分院提起诉讼;另外,由于在本地法院和地区分院在侵权诉讼审理的过程中也接收专利无效抗辩,因此专利权人为了尽早得到胜诉判决,可以选择不单独提起专利无效诉讼而仅将专利无效作为一个抗辩理由提出。由于统一专利法院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审理速度,因此通常有望在12~18个月内完成一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统一专利法院系统尚在试行阶段,法院判例非常有限,因而很多专利权人也存在观望的心理。所以,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的7年时间(有可能延长至14年)里面,专利权人被赋予了充分的选择权来决定是否加入到统一专利法院系统。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传统欧洲专利可以选择退出(Opt-out)统一专利法院系统,即专利侵权/无效案件不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而仍分属各国法院系统管辖,而单一专利是不能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系统的。同时,该协议也对业已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系统的专利的专利权人重新进入(Op-in)统一专利法院系统,这需要专利权人在UPC登记处系统中提交撤销退出的请求。
由于统一专利法院大大提高了专利纠纷审理速度,并且判决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所覆盖的所有的成员国(目前18个,将来24个)同时生效,从而大大提高了对于专利权人的保护,因此自从该制度生效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专利权人选择了进入统一专利法院系统。同时,原先欧洲各国有专利侵权以及无效审理经验的法官很多都被抽调到了统一专利法院系统,这也进一步拉大了统一专利法院与各国法院之间的专业水平差距,从而也就进一步加剧了专利侵权案件从各国法院向统一专利法院的流失。有数据统计,仅2023年一年,德国七个可处理专利案件的法院总共审理了601起专利诉讼,与上一年相比下降了23.6%。其中,尤其是以往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大户的杜塞尔多夫,在2023年受理的新增专利案件有237起,该数据相比于上一年的373起大幅减少了将近36.5%。这还是在单一专利法院制度仅生效了半年的情况下,相信2024年的统计数字出来后,德国传统专利侵权法院的专利诉讼量会进一步下降。
目前,统一专利法院虽然仅成立一年半,但已经做出了几个很有影响力的判决或者裁决。
(一)首例初步禁令案:10x Genomics诉Nanostring Technologies(案号:UPC_CFI_1/2023)
本案的技术领域为单细胞基因组测序技术(生物技术)。核心专利为10x Genomics(简称10 x)的EP 4108782号专利(样本分离方法)。10x在慕尼黑本地分院申请初步禁令,要求禁止Nanostring在UPC成员国销售侵权产品CosMx SMI仪器。
慕尼黑本地法院在收到申请后2周内批准禁令,其核心观点认为:
该禁令的颁布,导致在禁令覆盖所有UPC成员国(当时为17国),Nanostring产品被迫下架。通过这一案例,我们认为统一专利法院对通过快速禁令程序展现了对紧急案件的处理能力,同时对于广大专利权人来说,应当注意到通过统一专利法院对高价值专利实现快速维权的途径。
(二)首例专利无效案:赛诺菲诉Amgen(案号:UPC_CD_1/2023)
本案的技术领域为胰岛素类似物药物专利(制药)。核心专利为Amgen的EP 3666799号专利(长效胰岛素配方)。在本案中,赛诺菲向巴黎中央分院提起无效请求,主张专利缺乏创造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部分权利要求因现有技术组合而无效,但维持核心配方权利要求,故宣判专利部分无效。在本案中,法院任命独立化学专家对实验数据进行了评估,强调“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分析。从本案中可以窥见统一专利法院对制药专利创造性要求趋严,接近欧洲专利局(EPO)标准,并且也提醒专利申请日需进一步注意优化权利要求布局。
(三)标准必要专利(SEP)案:飞利浦诉小米(案号:UPC_CFI_5/2023)
本案是在统一专利法院中针对中国企业的第一案。本案的技术领域为4G/5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SEP)。核心专利为飞利浦的EP 3883674号专利。在本案中,飞利浦主张小米未按FRAND原则支付许可费,并向慕尼黑本地法院申请禁令。小米向巴黎中央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并在慕尼黑本地法院指控飞利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本案中,巴黎中央法院判决专利部分有效,同时慕尼黑本地法院认为飞利浦未充分证明“紧迫侵权威胁”且FRAND谈判存在争议,进而要求飞利浦提供FRAND许可的全球费率证据。目前本案正在进行中,有待关注进一步结果。
(四)跨境侵权与管辖权争议:Siemens诉ABB(案号:UPC_CFI_8/2024)
本案的技术领域是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软件与硬件结合)。在本案中,ABB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质疑杜塞尔多夫本地分院的管辖权,主张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瑞典(非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只要侵权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任一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内(如本案中在德国存在销售行为),则统一专利法院可以管辖全案(包括在非成员国的侵权行为)。本案没有进一步信息,不清楚涉及统一专利法院管辖域外的判决如何执行,是否在统一专利法院系统与域外法院之间有互相承认判决的协议,但通过本案也提醒了专利权人统一专利法院对跨境侵权的“长臂管辖”可能增加企业诉讼风险。
(五)过渡期“退出”机制测试:某匿名制药公司案(保密案号)
在本案中一家制药公司在统一专利法院过渡期内选择将其专利“退出”其管辖,但竞争对手仍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无效诉讼,主张退出程序存在瑕疵。在本案中主要对退出登记的合规性(如代理人权限、专利分案关联性)进行了裁判。最终法院认定,轻微程序瑕疵不影响退出效力,但强调需严格遵循登记规则。这一判例也提醒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时候需确保退出申请的法律手续完备,否则会影响到后续专利权的行使。
上面主要就单一专利以及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下的优点进行了分析,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项制度有其优势就必然有其劣势,单一专利以及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也有其显而易见的劣势。
核心问题:统一专利法院的无效判决将直接导致专利在所有成员国同时失效。相较于传统欧洲专利需逐国无效的机制,这一制度对专利权人构成更高风险。例如,某核心医药专利在统一专利法院被无效,企业可能立即失去德国、法国等多个关键市场的独占权,导致营收断崖式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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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专利选择“退出”:通过退出机制将专利保留在成员国国家法院体系内,分散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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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将核心专利拆分为多个分案,部分保留在统一专利法院管辖,部分退出,降低全军覆没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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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高昂:统一专利法院诉讼费用按争议金额阶梯计算,跨国案件常涉及多语言证据翻译、技术专家费用等,总成本可能超过传统国家诉讼(参照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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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欧禁令威胁:一旦败诉,企业可能面临全欧市场禁售,对供应链和市场份额冲击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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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专利诉讼保险:覆盖部分诉讼成本,降低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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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调解/仲裁: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减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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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不确定性:统一专利法院作为新设法院,缺乏历史判例积累,法官对专利有效性、侵权认定等标准的解释可能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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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差异:不同分院(如慕尼黑机械分部、巴黎化学分部)对同类技术的认定可能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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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早期判例:关注UPC对权利要求解释、创造性判断的倾向,调整专利申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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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有利分院:根据技术领域选择法官专业性更强的分院(如机械专利选择慕尼黑分部)。
上面基于单一专利以及统一专利法院的制度内容以及生效以来的统计数字对该项制度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希望中国企业在加强专利保护意识的同时,就自身的具体情况灵活判断是加入统一专利法院系统,还是留在原有传统欧洲专利系统,亦或战略性地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系统后择机重新加入。表2为笔者根据自身经验进行的归纳,供企业主参考判断。

[1]参见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9/content_6973520.htm
[2]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361:0001:0008:en:PDF
[3] 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2R1260
作者:
薛仑,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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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E&C 观点 | 企业出海专利先行——论欧洲专利保护制度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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