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语国家法律图鉴——俄罗斯篇

一、国情概况
俄罗斯横跨欧亚大陆,是世界上领土第一大国和人口第九大国,拥有世界最大储量的矿产和能源资源,长期以来都是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输出国之一,拥有世界最大的森林储备和淡水含量约占全世界 25%的湖泊。

俄罗斯经济发展总体稳定,是传统的资源出口导向型经济体。中国长期以来是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俄乌冲突前,俄罗斯的其他主要贸易伙伴还包括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但当前形势下印度,土耳其、白俄罗斯已成为其除中国以外的主要贸易伙伴。2024年俄罗斯货物出口额为3544亿美元,货物进口额为2298亿美元,主要进出口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俄罗斯海关总署
俄罗斯的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包括油气工业、冶金工业、国防工业等,外国直接投资则主要集中于俄罗斯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等领域。近年来, 俄罗斯政府出台了《关于在电量和容量批发市场中支持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机制》、2025-2035年再生能源IPP项目支持计划、《2017-2030 年俄罗斯信息社会发展战略》、《2030年前人工智能发展国家战略》等一系列政策方针,大力促进电力、交通、通信、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发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市场机会。
二、外资准入和外资企业组织法律形式
1. 外资准入和退出限制
俄罗斯《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规原则上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自由投资和国民待遇制度。但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俄罗斯《外商投资法》和《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程序法》(“《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等法律对特定来源、投向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规定了“负面清单”及前置审批制度。针对特定外资来源,《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机构非经前置审批,不得取得俄罗斯公司25%以上股权或同等比例的其他表决权、控制权。 针对特定投资行业,《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规定,矿产地质勘探研究、核能、武器生产和销售、航天、大型电视和广播公司等50个法定战略行业,外国投资人非经前置审批不得实施规模达到战略行业公司上一财年总资产价值25%以上的主要经营资产收购交易、或导致外国投资人持股战略公司达一定比例或其他控制战略公司经营管理的交易,或申办(更新)公司业务所必须取得的经营许可。在此基础上,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特定外资来源,或从事联邦级矿产开发利用的特殊战略公司,《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规定了更低的前置审批触发条件,甚至直接禁止其实施一定规模的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活动。此外,根据《外商投资法》即便不落入前述50个战略行业,但如果外商投资标的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属于电热民生保供企业、拥有稀土(特别是铽系稀土)等矿藏、对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等10项法定性质,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有权将交易信息报告给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按照《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进行前置审批。
俄乌冲突爆发后,俄罗斯对来自27个“非友好”国家和地区的主体转让俄罗斯境内不动产、股权、证券等特殊标的以及从俄罗斯公司取得分红施加了特殊限制,并在2024年将出售资产的“打折”比例由50%提高到60%、将俗称的“退出税”比例由15%提高到35%(虽然可以分期支付),且金额超过500亿卢布(约合5.78亿美元)的交易还需经俄罗斯总统批准。
2. 外资企业组织法律形式
根据《外国投资法》,外国公司可以在俄罗斯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代表处。分公司或代表处是外国公司在俄罗斯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代表该总公司在俄罗斯境内行使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子公司是在俄罗斯境内注册登记的法律实体,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在俄罗斯境内行使其经营范围内的所有职能。
就子公司的形式,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包括上市的公众股份公司和未上市的一般股份公司)等法人组织形式,但实践中,外国投资人一般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设立俄罗斯子公司的常见法人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出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解散清算等法律制度主要由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法》做出规定,其基本制度与大陆法国家公司法较为相近。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级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经理是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工程承包和PPP投建营项目
1. 工程承包资质和法定招投标要求
虽然工程承包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许可经营活动,但承包商必须加入工程行业自律组织(Self- Regulation Organization,下称“SRO”)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有权承包《影响基建安全的勘察、设计、施工、重建和修复工作种类清单》规定的50余大类、200余小类的影响基建项目安全的工程,一般情况下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的建筑,基本落入前述54类工程项目范围内。目前俄罗斯SRO大致分勘察、设计和施工三大类别,承包商需要根据自身拟承包的工程规模、拟承揽工程业务类型,结合SRO的加入门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数量、申请人软硬件条件等)提交申请并取得SRO资质证书,从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至取得SRO资质证书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商具有SRO资质并不能当然免除总承包商自身取得SRO资质的义务。
俄罗斯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建筑工程市场的重要买方。根据《国家和自治市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需求采购合同体系法》和《特定法人采购法》,俄罗斯各级政府机关、预算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一定金额政府预算资金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采购,而工程项目由于采购金额较大,一般情况下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对于私人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业主可以自行决定采用招标、邀标、议标等采购方式、不存在法定的强制招标要求。
2. PPP项目
俄罗斯基础设施市场私人投资活跃。据世界银行统计,自1990年至2023年上半年共有386个PPP项目实现融资关闭,私人投资金额超过820亿美元。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
俄乌冲突发生以来,俄罗斯基建市场主体普遍面临杠杆率升高压力,更偏好表外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俄罗斯经济发展部预测,到2030年俄罗斯PPP项目总投资金额和2024年底相比预计还将增长30%、达到10万亿卢布(约1156亿美元),而俄气银行的预测数据甚至更为乐观。
广义上,俄罗斯在PPP领域施行两部并列的法律,分别是《特许经营法》和《俄罗斯联邦国家私人合作、自治市私人合作及俄罗斯部分法规修订法(即<公私合作法>)》。虽然《特许经营法》和《公私合作法》在适用的项目类型上存在较多重合,但各自规定的机制存在一定差异,总体而言《公私合作法》的各项机制更亲投资人:

3. 大型基建项目免受法律变更不利影响的制度保障
绝大多数境外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投资人往往难以完全预见长达十几年甚至数十年的建设运营期内项目所在国法律变更所导致的成本变化,以及因此对投资回报造成的不利影响。在PPP项目中,投资人往往会争取在PPP协议中约定原则上由政府一方承担法律变更风险。但对于纯市场化运作的私人投资基建项目,法律变更的风险则一般需要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俄罗斯《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法》为非PPP类基建项目的投资人、或者未能在PPP协议中争取到法律变更条款的PPP项目投资人,提供了免受法律变更不利影响的另一重保障。为稳定大型项目、尤其是基建投资人对政策法律环境的预期,俄罗斯于2020年4月开始施行的《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法》允许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门槛金额(最低200亿卢布,约合229万美元)的项目投资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与联邦或地方政府签订《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除财政补贴、贴息等其他鼓励投资的法规可以给予的类似优惠措施外,《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的核心约定在于政府保障投资项目在3至20年不等(视具体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的期限内,免于遭受本级政府对应层级的法规不利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联邦和地方各自税种的税率升高、项目开发路径变化、项目用地获取方式和费用变化等。如果政府方违约,将有义务在投资人按照变更后的法规应当承担的合理开支范围内赔偿投资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人订立的PPP协议、贷款协议等该法定义的项目相关合同下的实际损失。
《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适用的投资项目类型很广,基本涵盖了交通、数字经济、文旅、体育、环保等“基建+”行业,但博彩、烟酒、金融和常规房地产开发等6类项目除外。《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的签订适用“申请制”而非“审批制”,即原则上政府有义务与满足条件、提出申请的投资人签订该协议。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俄罗斯立法机构于2024年11月三读通过的《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法》修正案,不再允许双方约定《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下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且在外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签订的《保护和便利资本投入协议》中联邦政府不再承担税法不利变更风险。该修正案将于今年7月生效。
四、外汇管理和项目融资
根据俄罗斯《货币管理和货币监管法》的相关规定,外汇交易的主体主要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从企业商事交易角度看,居民包括俄罗斯公司及其境外分公司,而非居民则包括外国公司及其分公司、代表处等。原则上,俄罗斯居民企业之间的支付行为必须使用俄罗斯卢布,非居民企业则有权在俄罗斯境内经俄罗斯央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授权银行”)同时开立和操作本币(卢布)和外币账户。非居民之间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外币进行支付,但是非居民在俄罗斯仅能通过在授权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用卢布进行支付。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署的付款义务超过300万卢布等值外币的进口合同、以及收款权利超过1000万卢布等值外币的出口合同,一般需要依法向授权银行进行合同相关信息登记。
俄罗斯主要的本土商业银行包括俄罗斯储蓄银行(Сбербанк / Sberbank)、俄罗斯外贸银行( ВТБ / VTB ) 、天然气工业银行( Газпромбанк / Gazprombank ) 、俄罗斯农业银行(Россельхозбанк / Rosselkhozbank)、阿尔法银行(Альфа-Банк / Alfa Bank)等,俄乌冲突前包括奥地利Raiffsaenbank、德国德累斯顿银行、德意志银行、美国花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等外资银行在俄罗斯市场也有较长时间的经营,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也均设有俄罗斯营业机构。
《银团贷款及俄罗斯部分法规修订法》和《特许经营法》《公私合作法》确立了俄罗斯相对均衡、基本成熟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市场机制。在俄罗斯基础设施项目中,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付费以及影子付费等模式均有所应用,投资人结合其谈判地位有望争取到可融资性总体良好的商业条件。对于项目融资,俄罗斯法律没有对俄罗斯企业使用本土或外国银行贷款规定特别的审批制度,也未规定法定的债股比要求,原则上允许企业在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权利上设立担保并办理相应抵押权、质权登记。此外,对于大部分财产或财产性民事权利,如在此类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上设立担保的交易文件经公证的,贷款人可在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经诉讼程序而申请强制执行。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等多边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一直是俄罗斯项目融资市场的主要贷款来源,但自俄乌冲突以来美国、欧盟国家对俄罗斯金融机构实施多轮制裁,俄罗斯出口信用和投资保险署、俄罗斯储蓄银行、俄罗斯外贸银行等本土商业银行,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和项目融资市场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民商事合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交易当事人能否自由约定合同适用外国法,对此俄罗斯法律界实务中还存在不同理解。但原则上具有涉外因素的交易当事方均自由约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只是不得违反俄罗斯法律强制性要求。
俄罗斯司法体系分为宪法法院、民事法院和仲裁法院,商事纠纷案件通常由仲裁法院(俄文名称“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管辖。因名称直译带有“仲裁”二字,实务中不熟悉俄罗斯法律环境的中国企业误以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俄罗斯某某仲裁法院”是商事仲裁机构的例子屡见不鲜。
除破产、国家登记、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私有化、国家采购、环境污染索赔等法定类型专属管辖案件外,仲裁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亦可诉诸仲裁,但其中部分法定争议类型,如法人的设立、重组、清算等争议,应当由俄罗斯常设仲裁机构、或经注册的外国仲裁机构俄罗斯分支机构,在俄罗斯境内进行仲裁。俄罗斯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生效缔约国,除俄罗斯《仲裁法院程序法典》《仲裁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争议类型外,绝大多数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或境外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
根据俄乌冲突后俄罗斯对《俄罗斯仲裁程序法典》第248.1、248.2款的修订,即便俄罗斯受制裁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俄罗斯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能取得对俄罗斯受制裁主体与相对方之间争议的专属管辖权。尽管《俄罗斯仲裁程序法典》对俄罗斯法院突破当事人仲裁协议而取得专属管辖权的情形规定了俄罗斯受制裁主体“诉权受妨碍”的前提条件,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推定认为俄罗斯受制裁主体诉权受到妨碍的门槛较低。
此外,在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在当前相对紧张的地缘政治背景下,俄罗斯法院可能倾向于对《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的“公共政策”采取相对扩张和倾向保护俄罗斯受制裁主体的解释,认为在仲裁地、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国籍位于所谓“非友好”国家和地区的情形下,在俄罗斯承认和执行以俄罗斯受制裁主体为被执行人的外国仲裁裁决可能违反俄罗斯公共政策,进而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2.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中俄两国投资者因在对方国家从事投资活动而与对方国家政府产生的投资争端,还受到《中国政府和俄罗斯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保护。但由于《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下称“《华盛顿公约》”)对俄罗斯尚未生效,因此中国投资者与俄罗斯政府发生的投资争端,无法提交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中心(下称“ICSID”)进行投资争端仲裁,但投资人可以选择将投资争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提交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组建的仲裁庭进行仲裁、或根据ICSID附设机构规则进行解决。
此外,中国投资人还可适当利用“treaty shopping”规则,根据俄罗斯与其他主要投资来源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关条件,结合税收筹划、资金归集、公司设立和治理成本等因素,妥善考虑投资俄罗斯的中间平台公司设立地。
六、经济制裁
2014年以来,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挪威及日本等因俄乌冲突、网络攻击、“干预”美国2016年总统大选等外交纠纷,相继对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经济制裁措施,其中以美国、欧盟的经济制裁最具有代表性,中国企业在开展涉俄业务时需高度关注。
截至目前,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制定了四类与俄罗斯有关的经济制裁项目,包括 “俄罗斯有害外国活动制裁项目(Russian Harmful Foreign Activities Sanctions)”、“乌克兰/俄罗斯相关制裁项目(Ukraine-/Russia-Related Sanctions)”、“以制裁反击美国对手法(CAATSA)”和“马格尼茨基制裁项目”,具体经济制裁措施涉及针对特定行业或活动的制裁、针对特定实体及个人的定向制裁以及针对特定地区的制裁等类型,如下表所示:

美国经济制裁还可分为主要制裁(又称一级制裁)和次级制裁(又称二级制裁)。主要制裁适用于存在“美国连接点”的交易,即当一个交易同时涉及美国连接点和受主要制裁的国家/地区、实体或个人时,无论是美国人还是非美国人实施该交易,均有可能招致制裁违规处罚。次级制裁主要是限制与美国不存在任何“美国连接点”的非美国人(如不受美国人控制并且不涉及“美国连接点”的中国企业)与受制裁的个人或实体(如落入SDN清单的个人或实体)在美国境外进行相关交易或者向其提供服务,其核心目的是在国际范围内起到威慑作用,迫使外国企业在被制裁国家市场和美国、乃至国际市场中作出选择。由于缺乏“美国连接点”赋予的管辖权限,次级制裁不会对非美国人处以罚款或监禁等处罚,但落入次级制裁的非美国人可能面临被列入SDN清单或NS-MBS清单的风险。
欧盟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大体上与美国类似,主要包括入境限制,资产冻结,资本市场限制,金融、军工及油气勘探行业限制,克里米亚及顿卢地区人员和经贸往来限制等,核心制裁对象也与美国的制裁对象基本重合。欧盟没有次级制裁的概念,制裁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在欧盟成立或经营的法人、个人以及在欧盟境内进行的活动。一般情况下,与欧盟无关的行为基本不会受到欧盟制裁的限制,但在欧盟以外的个人和实体与欧盟具有连接点的情况下也存在违反欧盟制裁政策的风险。
虽然中国一直以来只遵循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不参与联合国决议以外的制裁,不承担配合美国和欧盟对俄罗斯制裁的国际义务。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尤其是考虑到中国企业赴俄投资经商的行业特点,美国、欧盟经济制裁给中国企业带来的风险客观存在,需要结合投资主体、项目合作方或交易对方、项目具体背景及相关融资机构等信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通过尽职调查、申请许可证、采取替代技术或金融服务、在交易文件中提前考虑和设置风险防范机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等方法,尽可能降低触发制裁措施的风险。
作者:
田文静,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业务领域:建筑工程、能源及基础设施、PPP、技术进出口、争议解决
徐越,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周思吉,金杜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Vladislav Starkov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