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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查无船承运人资质,货代被判赔107万美金

未核查无船承运人资质,货代被判赔107万美金

外贸资讯
2025-04-16

 

真实案例

— 1 —

 

2020年10月,香港出口企业(原告)与美国买方Bulk公司签订贸易合同,要出售500万盒乙烯基无粉末手套。

 

为履行合同,香港出口企业与国内工厂签订购销合同采购货物。

 

— 2 —

 

2021年 2-3月,香港出口企业出口8票该货物。

 

货代企业(被告)作为承运人亚迈通运在中国大陆的业务代办人,受委托签发8票货物的全套正本无船承运人提单

 

— 3 —

 

货物于2021年2月下旬到3月下旬抵达目的港后,货代企业称因疫情办理清关提货和拆箱操作,集装箱空箱返还并投入流转。

 

— 4 —

 

虽然香港出口企业收到美国华美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但信用证开证行以提单货物数量与信用证不符拒付,导致香港出口企业却一直未收到货款。

 

— 5 —

 

香港出口企业认为货代企业未凭正本提单放货,导致自己无法收回117.18万美元的货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经查明,货代企业在中国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并已经取得相关资格登记证书,亚迈通运(承运人)为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并无无船承运人资质,货代企业受(承运人)的委托,代为签发提单。

 

— 6 —

 

香港出口企业提交集装箱记录证明案涉集装箱已被拆箱后投入流转。

 

货代企业被诉后,委托境外机构调查,报告显示货物可能被美国买方Bulk公司的货运代理人未经许可提货,且仓库货物情况不明,无法确定所有货物属于涉案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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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货代企业赔付香港卖家107.46万美元以及起诉之日的利息。

 

法院判决核心:

 

1、法院认定涉案货物构成无单放货

 

2、法院支持了被告货代企业关于其并非承运人的抗辩。

 

3、然而,虽然提单显示承运人为亚迈通运,被告只是代签提单,但被告明知亚迈通运在我国境内无无船承运人资质且未办理提单登记,仍接受委托代签提单,这种行为造成原告损失。

 

4、货代企业应与承运人共同对出口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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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律师建议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若货代企业在清楚或应当清楚承运人未获得我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且未进行提单登记的状况下,依然接受委托,代为签发提单,该行为构成对出口企业的侵权,货代企业需要承担赔付货款损失的责任。

 

2、即便货代企业被认定仅为承运人的代办人/代理,但若其对承运人资质过于轻信、未进行仔细核验,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业务运营存在风险,那么其仍有可能需要对承运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仅仅是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案例来源

 

本文真实案例判决书案号:(2021) 沪72民初1191号

本文转自涉外律师说公众号,作者兰迪律师赵雅芳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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