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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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的,应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办退税的应在专用发票开具环节填入“代办”字样。 -
二是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 -
三是可通过中信保对合作外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降低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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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得买卖报关单信息,通过报关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术本企业出口货物。 -
二是准确申报出口商品类别,出口货物真实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应当相符。不得将低退税率产品申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不得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 -
三是应当按规定取得出口运输原始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按政策规定取得具有相似作用的单证或有关第三方凭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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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进出口财税通的购货合同等); -
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 -
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来源:玉溪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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