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间船公司和货主货代企业间积累的“秋后算账”还在持续发酵!虽然美国此前或出台或调整了系列海运法案法规,限制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了大量美国货主货代对船公司的起诉案!
但是,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是,鉴于美国法律冗长的流程和不菲的起诉成本,往往让很多中小货代货主企业望而却步。针对这个痛点,美国再次祭出新招!
据壹航运最新获悉:近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发布了一则通知,鼓励中小货主货代企业通过集体诉讼的模式,将自己所遭遇的不公平对待向FMC提起诉讼。
FMC表示,集体诉讼旨在让规模较小的海事公司能够联合起来,降低不得不支付大量法律费用、法庭费用等的风险。
FMC在通知中写道:委员会理解“诉讼在时间、精力、金钱和关系方面都有成本,因此当事方可能会选择不提出其他有效的索赔。权力和资源的不平衡往往会阻碍各方提出投诉,特别是在潜在的金钱赔偿很少的情况下,”
“鉴于这一事实,FMC此前发表了一份声明,澄清‘任何人’都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投诉,包括代表他人的个人或实体,‘以保护他人免受潜在的非法行为的侵害。’”
FMC监管和公共事务高级法律顾问John K.DeCrosta表示,该机构尚未收到任何集体诉讼,他也不知道目前有任何未决诉讼。
FMC官方通知及译文如下:
委员会长期以来认识到,根据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3章提起的私人投诉发挥着重要作用。私人诉讼“对提醒委员会潜在的法律和委员会规章的违反、澄清合法与非法行为之间的界限、促进委员会先例的发展,以及威慑承运人、海运码头运营商和中介的不公平和不合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委员会也意识到“诉讼在时间、精力、金钱和关系方面是有成本的”,因此当事方可能选择不提起本可以有效的索赔。权力和资源的不平衡常常使当事方不愿提出投诉,尤其是在潜在的金钱赔偿较小时。鉴于这一事实,委员会在之前发表了一份声明,澄清“任何人”都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投诉,包括代表他人的个人或实体,“以保护他人免受潜在的非法行为。”
委员会现在寻求澄清,集体诉讼作为另一种代表性法律行动,并不被第46条或委员会对该法条的解释所排除。根据其在46 C.F.R. § 502.12下的权力,委员会可以遵循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于不被特定委员会规则覆盖的情况……在与合理的行政实践一致的范围内。”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管辖在联邦法院提起的集体诉讼。委员会可以使用这些程序来评估向委员会提出的集体诉讼投诉,因为满足§ 502.12下的要求。
迄今为止,委员会尚未制定任何关于集体诉讼的规则,也不允许集体诉讼与委员会的任何规则相冲突。委员会的集体诉讼程序与良好的行政实践是一致的。美国行政会议建议,从事索赔裁决的联邦机构应“考虑是否以及如何使用或改善其聚合的使用”,包括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的正式索赔聚合。该建议发现,拥护索赔聚合的联邦机构获得了诸如“实现结果的更大平等和确保高案件量裁决所吸引的专家帮助”等好处。此外,委员会的集体诉讼,与联邦法院一样,可以“通过允许公民结合其有限资源来增强私人诉讼的有效性,从而实现更强大的诉讼姿态。”
委员会认识到,在没有委员会先例的情况下,裁定集体诉讼投诉可能会面临初步挑战。然而,联邦法院在适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方面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先例,这可以为诉讼方和委员会的裁决提供指导。委员会将继续仔细评估是否应该在委员会审理此类案件时采用自己的程序规则来管理集体诉讼。


▲FMC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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